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4国道苍南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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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4国道苍南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3.02.18
•【字号】浙交函[2003]58号、浙价服[2003]59号
•【施行日期】2003.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4国道
苍南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复函
(浙交函[2003]58号、浙价服[2003]59号2003年2月18
日)
苍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104国道苍南收费站附近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请示》(苍政发[2002]335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县提出的调整104国道苍南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的部分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要求。
调整后的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按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
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
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调整后的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你县人民政府重新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表:
104国道苍南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400元/辆/月灵溪-五凤.南宋线
350元/辆/月灵溪-矾山线
300元/辆/月灵溪-赤溪.马站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