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内容提要]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全心全意服务第一要务,是在全面建设小康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
因此,检察工作要把“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清楚地看到,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权力。
只有通过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认真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和服务大局”的工作指导方针,才能营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服务第一要务的根本要求才能落到实处,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督机构和谐社会序言: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特殊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矛盾开始出现并有激化的可能。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得到惩处,社会需要正义,人们需要公平,人们自然而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期望值越来高。
而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腐败现象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加以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集权,司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迫切需要强化法律监督来实现。
本文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了分析,对法律监督的意义作了阐述,对制约法律监督的因素及其对策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宪法》第三章第七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法律监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干涉。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和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力。
二、检察机关办案一般程序三、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一)侦查监督1、侦查监督权力依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
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进 程 的 日益 加快 , 察机 关 的机 制创 新 工作 也要 进 一 检 步强化 , 是历史 的必然 , 对基 层检 察 院 而言 , 这 但 如何 加 强 检察 机 关 的法律 监 督 能 力 建设 是 一 个 永 恒 的 主 题, 这关 乎 到检 察机关 能 否实 施好 宪法 和法 律赋 予 的 职责 , 者 结合个 人 在基 层 检察 院 的工 作经 历 和本 地 笔
维 护大 局 、 务 大 局 的高 度 责 任感 , 服 必须 保 持 高度 的 政 治敏 感 性 , 政 治 上观 察 和 处理 问题 , 处 理 具体 从 在
案件 和重 大事 件 时 , 于进 行 “ 善 微观 ” 理 。特别 是在 管
彻 实施好 宪法 和法 律赋 予 职责 的有效 保 障 , 推 动检 是
担起 法律 监督 的职 能 , 一是 对 公安 机关 的刑 事立 案 活 动 和侦查 活动 实行 法律 监督 ; 二是 对人 民法 院 的审判
活动 实行 法律 监督 ; 是对 执行 机 关 的刑 罚执 行 活动 三
强法 律监 督能力 建 设首先 要从 队伍 建设 人手 。 ( 要 增强 领导 班子 的领 导能力 。院党 组作 为全 一) 院工 作 的核心 与灵 魂 , 全 院工 作 的发 展具 有主 导作 对
检察建设 青海检察
加 强基 层检 察 院三 去律 监 督 能 力 建 设 的 几 点 思 考
西宁市城东 区人 民检察 院 刘万 里
随着 依 法 治 国理 念 的 日益 深 入 和 我 国法 制 建设
察 改 革 的重 要 力 量 , 以 , 为基 层 检 察 院要 充 分 认 所 作 识 NJt 律监 督 能力建 设 的必 要性 和重 要性 , 在 .强法 1 r 要 思 想 认识 上 形 成 共识 , 成一 致 , 让 干 警认 识 到 加 达 要 强 法 律监 督 能 力 建设 是 贯 彻落 实 科 学 发展 观 的具 体 体 现 , 强 法律监 督 能力建 设 不仅 是 提升 检察 机关 整 加 体 素 能 的需 要 , 时 , 是实 现 对 干警 “ 性 化 ” 理 同 也 人 管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及其贯彻的几点思考摘要: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执行、侦查及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等都有了诸多修改,这给检察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诉讼监督善意司法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主要表现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从内容方面看。
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监督;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二百八十九条增加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等。
(二)从手段方面看。
新刑诉法在继承和发扬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丰富了监督的途径。
一是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使诉讼监督的效力更加明确。
如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调查、纠正、追责等,强化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二是强化了同步监督,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如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增加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
三是明确了监督效果,如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从程序方面看。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
如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的难点(一)修改部分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之间的矛盾。
新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会改变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同时内部职能机构也随之发生改变,原有的内部职能机构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职能要求。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首先,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石,是国家权威的体现,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的规范。
检察机关要深入研究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目的和意义,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精神。
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才能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和依据,只有依法行使职权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规定,不得侵犯人民权益,不得任意扩大和滥用职权。
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方案和措施的合法性,确保每一项职责的依法履行。
只有依法行使职权,才能有效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检察机关要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公正是法律监督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行使职权,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审查、审判,确保每个案件的公正公平。
公开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方式,是保障人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总之,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需要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真正发挥好法律监督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
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若干思考
牢 固树 立” 检 为公 、 立 执法 为民” 的执 法观 这是检 察机关 加强法 律监督 能力建 设必须 首先解 决的一个根 本性 问题 。执法 观是执 法活 动 的灵魂 , 第一位 的 。能力 固然非 是
一
、
常重要 , 有 本事 , 没 不懂 法律 , 望再 好也 完不成 法律 监督 任务 。 愿 但是, 只有 树立 了正确 的执法 观 , 有正确 的执 法思 想指 导, 能力才 能沿着 正确 的方 向发挥 , 力 的提 高才 会有 不尽 的动 力。 能 因此 , 我 们要按 照检察 工作 的主题和 总体要 求 , 强检察 队伍建 设, 加 推进检 察 工作 , 必须 把树 立正确 的执 法观 摆到 首位 。 树立 正确 的执法 观 , 最 根本 的就 是要 努力 实践” 个 代表 ” 三 重要 思想 ,真正 从思想 上解 决” 为谁执 法 、 为谁服 务” 问题 。 的 必须 深刻 地认 识到 , 察权 是人 检 民赋予 的 , 必须 始终用 来为人 民谋利 益 , 用来 为 国家 的稳定 和发展 服 务 , 社会 的公平和 正义服 务 ; 察权 的行 使必须 确保公 正和廉 为 检 洁 , 决防 止和 纠正各 种 以权 谋 私 、 坚 执法 不公 、 害群众 利益 的现 侵 象; 检察权 必须接 受人 民的监督 , 检察机 关和检 察人 员必须认 真倾 听 人 民群 众的意 见和 呼声 , 满腔 热忱地 对待 群众 的诉 求 , 带着对 人
而 是 为了更好 地履 行法律 监 督的职 责 , 维护 公平正 义 。监 督 的手 段 、 督的程 序应 该合 乎法律 的规 定 。只 有监 督者 的行 为是合 法 监 的, 监督 才具有 效 力。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I』圭垒垒竺!竺!三望坐。
耋■圈豳筮霞麓加强检寥机关珐律监沓躬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林国雄摘要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国家_T-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加强法律监督,不能削弱。
但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弱化的趋势,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应完善法律监督的有关立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监督机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增强法律监督活力,进一步创新监督体制。
关键词法律监督内部监督法律意识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o)12一159.02由于我国国情所决定,法治化进程举步艰难。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
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一、法律监督概述法律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使法律的实施更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公共法律利益和合法的个体利益。
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如苏联、中国等,把检察机关明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
也正因如此,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今天,中国无论是法学界还是法律实务界,都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议论纷纷,其中不乏质疑、责难甚至否定之声。
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以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也决定了我们必须把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加强法律监督力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制止当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蔓延的必要手段。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立案监督力度不够。
一是案源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索不多。
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证据过严。
有的检察机关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定罪批捕、提起公诉来决定是否对某一个案件实行立案监督。
三是有的公安机关态度消极,对通知立案的案件"立而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时,检察机关是立还是不立,无所适从。
如果被害人认为某案属于该立不立,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有一定难度。
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缺乏依据。
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
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
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
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在逃和治安处罚。
对"在逃"是否确实,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到乡镇一级的基层单位,信息反馈滞后,很难起到有效监督作用。
治安处罚是否得当,是否应立案而作治安处罚,检察机关缺乏监督的必要措施,监督效果也不理想。
审判监督难以显示出应有的效力。
一是有的检察机关往往只重视公诉权的行使,重心放在了公诉的质量上,而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了监督职责,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
二是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仅限于对公诉案件审判的监督,而对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基本上没有开展。
由于对二审、再审抗诉案件过去采取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的方式审理的比较多,客观上削弱了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三是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改正,没有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的效力也就大打折扣,其效果比较差。
四是判决、裁定监督效果不佳。
近几年来,抗诉案件的改判率一直不高,难以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
执行监督不到位。
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检察机关只能提出书面意见,执行机关如果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正确意见,检察机关也无其他监督手段;对减刑、假释,由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仅得到裁定书副本,很难发现其中的违法之处。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时,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和强制措施 ,导致监督力度受到限制。
法律监督权威性不足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 其权威性存在质疑。
法律监督手段单一
过于依赖书面审查
目前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时,往往仅通过书面审查相关材 料进行监督,缺乏实地调查和现 场监督的手段。
03
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途径
通过完善立法、优化组织架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信息化建设等途径
,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
进一步探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明确其在法治建设中的地 位和作用,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职能,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和
公信力。
分析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
改进措施。
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 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
多元化监督方式
除了传统的审查批捕、公诉等手段外,探索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如民事诉讼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等。
信息化手段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准 确性。
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相关案件信息 和证据材料。
详细描述
该省检察院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对各类案件数据进 行挖掘和分析,精准发现监督线索。同时,该院还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审查案件,提
关于检察院监督权的思考
关键词
原因
检 察院行使监督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与不足 执行监 督是人 民检察 院一 项历史悠久 的传统检察 业务 , 是 突出体现我 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 质的一项主要职能。然 而 ,执行监督权又是检察机关诸项检察业务 中最亟待完善 的 项职权 。① ( 一) 检 察院可 以强制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院对公 安机 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 的确可 以积极遏 制关于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的腐败和权力滥用 的有损法律公 正和正义形象的潜在危险。公安机关工作人 员可 能动用刑 事 手段干预一些经济纠纷和 民事纠纷 ,或者办案人 员利用立案 实施报 复陷害、敲诈勒索 以及谋取其他 非法利益等这些可能 导致立 案不公 的现象 ,的确能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遏 制, 但是 , 凡 事有利就有弊 。中国有句古话 : 官断 十路 。 这句话 的意思就是 , 只要我手 中有足够强大的权力 , 我想怎么判就 怎 么判 。那么 , 在人 民检察院除了享有审查批捕 、 提起公诉等权 利 以外 , 还行使 法律监督权 , 权力过 多 , 后者难免会 成为其 权 力欲望 的体现 。例如 :新刑诉 法中的第 1 l 1 条中规定 的 , “ 应 当” 这个 词在这里 就显得格外突 出, 那 就是说 公安机关在接到 检 察院的通 知以后必须立案 , 此 时, 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会不会 出于 自己的利益考虑将不立案 的案件通过行使立案监督权来 实现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等违法 目的呢 ?虽然公安机关可 以 通过撤销案件来与检察院的监督权进行抗衡 ,但是在权力 的 博弈 当中, 又有谁能够充 当客观公正的评 判者 呢? ( 二) 冤 假 错 案 的频 发 。 归 根 结 底 还 是 检 察 院 没 有 充分 行 使监 督 权 赵作 海 、 余祥林 、 杜培武他们是幸 运的 , 虽然他们 都获得 了清 白, 得到 了国家赔偿 , 但是他们失去的是对社会 、 对 法律 、 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逝去 的却是作为人活着 的高亢 的气节和 对生命流逝的呐喊 ,得 到的却是心 中那暗 暗划下 的对社会 的 不公 , 法律的缺失 的不可磨灭的伤痕 。 这些案件昭示着一个 问 题, 冤假错 案的频发 , 是侦查 阶段刑讯 逼供的直接 因果 关系 , 还是审 判阶段法 官法律 素养不 足导致 了给正 义抹 黑的结 果 呢?归根结底还是检察 院的法律监督 权没有真正充分得到实 施。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 、 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 的执 行活动是否合 法进行监督 ,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始终 的 监督权 , 到底监督 出了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 不可否认 的是没有 谁会希望检察院的监督 权会 成为一个不具可操作性 和权 力滥 用 的对 象 。 ( 三) 检察 院的监督权未能触及到影响案件终结性判决的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摘要]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依然存在一些困难。
文章结合实际,认真探讨创新机制对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形成科学公正体制机制,体现法律程序公平透明,开拓机制创新的境界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法律;法律监督能力;机制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着新时期法律监督的方向,为科学执法和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搭建了有益的平台。
作为处于检察工作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当前基层检察院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以致于有的监督权无法行使,而可以行使的又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监督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依照目前的规定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刑事诉讼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p在基层检察院,有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够到位,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现象,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许多检察人员的法律水平只停留在对法律规范的一般了解上,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体现不够充分。
如,对渎职案件中涉及的诸多领域的知识了解不多等现象比较普遍。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发现不了被监督者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关键点,或者明知被监督者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问题,但由于法律业务不精很难说服被监督者。
(二)制约不够,监督乏力《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了立案监督的两种形式:一是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几点思考
0 —1 ̄ 0 21年第3期 C 135/ SN0591 2 [ g4 期 01 1 i 3 9 N 149 I 1 — 0 - F S 04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es 8@1 .r m9 6 6c 5 3o n
经济与法制社会
了 “ 三表”登记册和 《 新城 区人 民检察院公正执法廉政回访卡》 绍检察工作 、廉政建设工作 的开展情况 ,虚心听取和征 求他们对 , 与 “ 办案廉政监督表”配合使用。近年来 ,我院 “ 三表一卡”制 我院各项检察 工作 的意见、建议 , 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信息 , 保 度 执 行情 况 良好 。 证他 们 知 情权 与监 督 权 。 二 是 通 过 对我 院重 点执 法部 门和 执 法 干警 建 立 执 法档 案 ,将 d .扎 实有 效 全 面 开展 廉 政 风 险 防控 机 制 建 设 在工作 中,我院始终把握准确查找风 险点和制定有效的防控 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 活动 中执行法律 、遵守 注重以权力集中的院领导 、中层干部为重点, 以 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如实记录 归档 ,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执 措施这两个关键 ; 独立行使批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察权 的主要业务部 门为重 法 行 为 、 明确 执 法 责任 、严 格 内部 监 督 , 三是强化内部执法督察 ,促使干警规范执 法。检务督察工作 点 ,以管理人财物的岗位 为重点 ,不断增 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 开展以来、我院积极探索检务督察的新思路、新途径 ,每年制定 性。一年来 ,我院把廉政风 险防控工作延伸到每个岗位 ,渗透到 执法专项督察计划 ,对检察业务 中的重点执法环节及工作进行监 每个干警 ,建立或修订 管理制度共八 项,将防控措施融入到各项 规章制度 中。在去年底 我院进行的 目标考核工作中 ,将各部 门开 督 检 查 ,旨在 提升 检 察 工作 质 量 ,收 到 了 良好 的效 果 。 几年来 ,我院先后重点对反贪局 自侦 案件 同步录音录像 的室 展党风廉政工作与廉政风 险防控工作 一并纳入考评量化测评体 系 提审制度和安全防范监督情况及规范执法情况进行 了四次专项检 中 ,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多 了一项有力的依托。 3 .下一步做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 的展望 务督察。我院还对侦监科办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中的撤 回案 件 ;公诉科法律文书质 量、办案程序、出庭情况等进行了专项督 察。针对督察 出的 问题 ,我 院督察部门都及时汇报、反馈 ,发 出 查作 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切实加强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加 书面 《 督察建议》或 口头纠正意见。 四是 用 制度 规 范 执 法办 案 活 动 。 在 内部 执 法 监 督 工作 中 ,我 强对党员遵守政治 纪律 的教育和监督检查 ,加强对局域网的监督 管理 ,对传播反对和否定党的领 导、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以及其 院始终把监督工作 的时效性放在第 一位 , 注意抓早、 抓倾向性 、 苗 他 违 反 党 纪检 纪 的 行 为 ,要严 肃 追 究 。 头问题 ,督促整改。2 0 0 9年 4月,我 院检务督察部 门针对 “0 4 2 0 B 深入开展反腐 倡廉 教育 , 强检 察机关 领导干部作风 建设 . 加 年至 2 0 0 9年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中发 对党风廉政 目常性教育要统筹安排 ,分步 实施 ,定期分析 。 现的问题 ,采取整改措施 ,制定 了 《 西安市新城 区人 民检察院直 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要切实落实 “ 五个一”制度。 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监督办法》 明确 了自侦案件涉案款 , C 加强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 设,切实抓好正确行使检察权 的源头 . 物的扣押 、冻结 ,管理和处理的程序 ,强化 了检察机 关执法办案 内部监督 ,规范 了执法行为 ,严明了执法纪律。 是 加 强 对执 法办 案 活 动 的监 督 。将推 进 内部 监 督信 息化 工 为 了进一步严格 内部管理 , 强领导干部及干警组织纪律性 , 作 ,重点强化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和变更强制 增 提高执行 力,制定 了我 院 《 加强纪律作风管理规定》和 《 考勤管 措 施 的监 督 。 要通 过 “ 表 三 卡” 一 、流 程监 督 、 网上 监督 、执 法检 理 奖惩办法》 根据警车使用情况和值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发生的 查 、案件复查和重点案件回访等各种监督措施 ,强化对重点执法 ; 隐患,分别制定 了 《 警用车辆管理办 法》 新城 区人 民检察院值 岗位 、 重点 执 法 人 员 、重 点执 法 环 节 的监 督 。 、《 班制度 》收到了较好地效果。 二是深化廉政风 险防控机制建设。检察人 员执法档 案制度今 C .建 立接 受 外部 监督 的 制 度 体 系 后五年要全面推开。在信息化监督平台设计 中,我们 将把执法档 是 主动 接 受 人 大 、政 协 及 社会 各界 的监 督 , 自觉 服 从 区 委 案 内容作 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的内容之一列入信息化平台,对有 和市检察院的领导。坚持重大事项 、重要工作向上级部门和上 级 关信息 自动生成 ,发挥信息化优势,积极探索风险防控新机制。 院请示汇报制度 ,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区委和市检察院统一领 导 三是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加强对 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的监 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 的 督 。 严格 执 行 党 政 领 导 干部 选 拔 任 用 工作 有 关 规 定 ,进 一 步 规 范 监督。 推荐 、提名 、考察、决定等环节的监督工作 ,强化对拟提拔干部 二是 充 分 发 挥 人 民监 督 员 的监 督 作 用 。 此外 ,还 邀请 人 民监 的廉政考察。 D 加大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力度 ,维护党纪检纪的严肃性 . 督员参加院里 的重大活动 ,如 总结表彰、竞争上 岗等重要活动。 要确 保 办 案 质 量 ,切 实把 依 纪依 法办 案 落 实 到案 件 查 办 的 各 三 是 深 化 检务 公开 ,加 强社 会 监 督 力度 。 为 了提 高 外部 执 法
对检察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对检察工作的认识和思考检察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能部门,其作用不可忽视。
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法治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看来,对检察工作的认识和思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检察工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监督、追究刑事责任,并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只有通过检察工作的有效展开,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检察工作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作为人民的法律代表,检察机关有责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对于侵犯人民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检察工作,人民群众可以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增强对法治的信心。
第三,检察工作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权益的同时,也积极参与社会改革和发展。
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检察机关在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认为检察工作还需要不断创新和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新的犯罪形式和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检察机关应积极跟进社会变革的步伐,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同时,检察机关也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公信力和权威性。
对检察工作的认识和思考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问题。
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加强对检察工作的认识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并为其发展和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只有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略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践意义
检 察 机 关 的 法 律监 督 主 要 是 通 过 对 权 力 的 监 督 制 约 和对 权
利 的司法救济 , 通过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 的实施来保 障
在 全 社 会 实 现公 平 和 正 义 的 。 当 前 各 地 方 人 大 常 委 会基 本
20 年 9月以来, 08 全国各地人大常委 会先后通过有 关加 强检察机 关法律 监督 工作 的决议 、 决定来强化检察机 关的法律监督职 能。20 0 9年 3月, 最高人 民检察院的《 改革规划》 将强-, 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确定 为今后 一段 时期深化检察 改革 的重 lA. e _ 点 。 笔者 认 为 强化 检 察 机 关 的 法律 监 督 职 能 , 必将 有 助 于椎 进 社 会 的 公 平 正 义 , 分 地 实现 对 公 民 的 人 权 保 障 , 效 地 预 防 充 有
律监督职能, 0 8年 9月以来 , 自2 0 北京 、 四川 、 、 湖北 辽宁 、 上
海、 黑龙 江 、 江西 、 宁夏等省 、 市人大常 委会结合本地 区实 际
情 况 先后 通 过 了 有 关 加强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工 作 的 决 议 、 决
定。
执行进 行有效 的监督 , 司法擅权和司法腐败就会破坏法律 的
政府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物质保障 , 检察 机关 的 自身建设等 内
都针对侵害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 、 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严 人
格 执法 和 司法 公 正 的 突 出 问题 进 行 了立 法 , 确 了法 律 监 督 明
容。《 决定草案》 的公布和实施 , 其意义正像 自治区十届人大
浅谈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浅谈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者:杨雪哲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法律监督;审判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就是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实行监督,它是国家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特定的权力。
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活动,是社会主义法制系统中保障和促进立法、执法、守法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
下面就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充分行使检察监督职能,不断强化侦查、审判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方面,这里只谈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1.及时、准确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正确行使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
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侦查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要更好地行使刑事侦查监督权,首先必须在明确侦察活动监督的内容的基础上,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正确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那么,如何正确行使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
笔者认为,主要是在审查批捕与起诉环节,通过细心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以及询问被害人等方面,尤其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变化情况,掌握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从而及时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
对有关人员的控告要悉心听取,并加以分析,从中发现可监督的内容。
再有,通过审查侦查机关对强制措施的行使是否得当进行监督,对采取强制措施明显不当的,要予以纠正。
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的犯罪嫌疑人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否认,称自己的曾经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就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分析其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综合全案考虑,从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的角度,作出正确判断。
谈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对策
谈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对策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和调整,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和挑战。
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对策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优化职能定位、强化法律监督、提升执法效能、加强队伍建设等。
本文将就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对策进行探讨。
一、优化职能定位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首要任务是优化职能定位,明确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
在职能定位上,应强化检察机关在司法监督、公益诉讼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其公信力和权威性。
要强化检察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民生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职能,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和社会责任,为国家和人民利益服务。
二、强化法律监督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还要强化法律监督,提高执法公正和严肃性。
应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要严格依法办案,杜绝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阳光化。
应强化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刑讯逼供和滥用暴力等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三、提升执法效能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还需要提升执法效能,加强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应融合科技手段,提升执法工作的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犯罪的良好态势。
要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犯罪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职能,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队伍建设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化还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应注重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推进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构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要关注检察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条件,激励广大检察人员积极投身到新时代检察工作中来。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摘要:因实践不得不采取"便通"、"迂回"战术对检察监督建议、定等进行"软包装"、"软着陆",近十年检察机关把法律监督职能与打击刑事犯罪职能、打击济犯罪职能、保护职能、职能等相提并论,对相制约和法律监督部分干警存种模糊认识认"制约"就是"监督"或"制约"比"监督"更有效、作用更明显因实践"重制约轻监督"甚至以制约代替监督、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表现立案监督力不够是案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不多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事实、证据严有检察机关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定罪批捕、提起公诉定是否对某案件实行立案监督三是有公安机关态消极对通知立案案件"立而不"现象有发生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检察机关是立还是不立无所适从如被害人认某案属该立不立而检察机关认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立案是正确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有定难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而立案侦案件监督缺乏依据侦监督效不明显是对侦人员刑讯逼供行监督困难较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逃和治安处罚对"逃"是否确实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到乡镇级基层单位信息反馈滞很难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治安处罚是否得当是否应立案而作治安处罚检察机关缺乏监督必要措施监督效也不理想审判监督难以显示出应有效力是有检察机关往往只重视公诉权行使重心放了公诉质量上而觉不觉地忽视了监督职责出现了手硬手软情况二是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仅限对公诉案件审判监督而对诉案件审判活动监督基上没有开展由对二审、再审抗诉案件采取面审理和调讯问方式审理比较多客观上削弱了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工作三是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见人民法院是否接受改正没有法律规定审判监督效力也就打折扣其效比较差四是判、裁定监督效不佳近几年抗诉案件改判率直不高难以达到有效监督效执行监督不到位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定检察机关只能提出面见执行机关如不采纳检察机关正确见检察机关也无其他监督手段;对减刑、假释由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仅得到裁定副很难发现其违法处即使发现提出面见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而作出维持错误裁定终裁定人民检察院也就无法再继续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没有深入开展是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法院错误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权力而将其他诉讼行、执行环节纳入监督围监督容上不完整必然影响监督效二是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提请或建议抗诉民事申诉案件审认合抗诉条件向级法院提出抗诉定程上存着不再问抗诉结如何法院也不将抗诉结通知检察机关现象形成了只管抗诉、不管效局面司法实践量抗诉案件上级法院都要发回再审下级法院不可能将再审通知送达上级检察机关而下级检察院因无抗诉权没有上级检察院指派便无法出庭支持抗诉从而造成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影响了抗诉效三是抗诉改判率较低量民行抗诉案件都是上级法院发回原审法院行再审再审案件久拖不难以改判抗诉效不能真正得到有效体现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体系还远形成目前法律监督理论研究多致力检察实践验总结有就理论而理论使许多设想和原则流理想层次有则停留低水平重复上成释法律条和具体实践工具当然这些探讨和研究也是我们所必但法律监督作当今丰富、具实践性和研究性项课题由缺乏基理论构架和引导使其理论研究难以达到定深和广这也是当前法律监督理论整体感不强、系统性不够导致法律监督效不佳重要原因立法原则、空泛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围只限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裁定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也只限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形式对民事审判程发生"暗箱操作"却没有手段进监督、制约再就目前相对完善刑事诉讼监督讲虽然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监督围及程序仍有诸多疏漏和缺陷如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发生违法行提出纠正见如公安机关不予采纳、拒不纠正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法律缺少规定对通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情形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缺乏刚性保障措施如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案件退制"、"不捕、撤诉跟踪"等对侦活动和侦结监督措施受到公安部门冷遇;审判监督"跟踪制"、"备案制"、"超期羁押人犯检制"等法院系统不接受因实践不得不采取"便通"、"迂回"战术对检察监督建议、定等进行"软包装"、"软着陆"对公安不捕案件用退补通知代替使公安接受;对法院要抗诉案件不用抗诉使用"改判建议"虽然也能达到某些效毕竟违背诉讼立法初衷工作起也很累甚至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些"官情案"、"台阶案"和"消化案"准确定位法律监督职能近十年检察机关把法律监督职能与打击刑事犯罪职能、打击济犯罪职能、保护职能、职能等相提并论能把法律监督放突出、心位置上具体执行不可避免地是轮流突出或是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压下任";或是打击贪污、受贿、配合惩治腐败;或是又提出以济心建立市场济作贡献法律监督职能直能明确定格、定位特别是市场济冲击下些监督者放松法律监督、热衷谋济实力监督工作心灰冷不想办案、不愿监督潜流思想直冲击着检察队伍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措施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明确司法释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依据是从立法上进步完善检察监督法律体系当前紧迫是要加快《国检察监督法》研讨和制定尽快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切实可行《检察官法》实施细则以分步推进检察监督法律体系建设二是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完善容如立案监督上通司法释进步明确立案监督不仅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监督而且要包括整立案活动全面监督;侦监督上通司法释明确"提前介入"法律地位;审判监督上通司法释规法庭外调权确立庭外证证据开示规则;判裁定监督上通司法释明确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防止久拖不;民事行政监督上通司法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调卷权明确对抗诉案件再审审级规定增强其操作性减少随性等等另方面通立法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释关诉讼法律监督保障性规定通立法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通知立案》、《纠正违法通知》、《纠正违法见》法律效力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单位和人有建议处分权三是尽量细化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相配套有关操作细则建议高检院尽快制订立案、侦、审判、判裁定、执行各诉讼环节监督细则、规则交由全国人法工委出面协调并广泛征见以公、检、法、司名义合发布共遵照执行使检察机关监督程序进步制化、规化四是鉴目前检、法两司法释相矛盾和公、检、法、司各行其是现状建议全国人统司法释权以立法形式加以确定明确规定司法释权归属以减少不必要磨擦确保司法活动高统和公正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增强法律监督活力首先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财体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通立法形式进步明确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指示、指令、定法律约束力上级领导不力和下级接受领导不虚心问题;通制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与相配套有关规则或条例明确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施领导具体规程做到有可循违必究;通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提名权、审权和否权通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有监督权、事交权、委任分管权和任免惩戒权从领导体制上强化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各级检察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从改革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机制人手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关系干部管理制方面可将现行地方党委管理主改检察机关管理主并逐步渡到由检察系统按《检察官法》规定实行垂直管理费保障方面将目前由地方政府担地方检察机关财政改由央政府担并建立全国检察费统筹制由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要统做出年预算报央财政核定纳入国财政预算实行计划单列逐级下拨、分级管理真正实现"吃皇粮"二探"侦检体化"模式增强检察机关对侦程序监控力改革设想是以遵从司法规律、提高效率与保障权利高致性目建立侦、检体化刑事司法模式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对侦机关侦取证行领导、指挥、监督权实行司法警察与治安警察分离制对现行公安管理体制进行分流重组将司法警察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分离出使其接受检察机关管理、指挥、领导、监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有效地防止行政干预司法现象发生才能保障整刑事司法体制持续高效运作三改革现有对司法权力监督模式强化法律监督是要改革现行部监督制约体系建立专门监督机构通对检察官行进行调如发现检察官有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事实可对检察官进行弹劾还必须从工作制上完善部监督制约机制如建立和完善侦察件立案监督规程;建立和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备案审制;建立和完善办案跟踪监督机制等二是完善外部制约机制主要是强化人对检察权行使监督觉接受社会监督进步深化"检公开"制以防止监督权滥用维护司法权威四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法律监督主要是完善各诉讼监督责任管理制、各诉讼监督工作制、各诉讼监督考核奖惩制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使其更加合具有检察特色管理方式保证各诉讼环节上监督工作有效开展防止监督流形式走场五改善用人机制加培训力严格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是进人、用人问题上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检察官法》把真正德才兼备优秀人才录用到检察机关二是加对检察干警教育培训力严格管理队伍不断提高干警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能力三是强化激励机制激发干警工作热情和创新识提高法律监督质量、效率和水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处理四关系是正确处理对职犯罪监督与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关系检察机关工作性质是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切活动都必须围绕法律监督这基职能开展任何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这职能或以别什么工作冲淡法律监督工作二是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监督与执行程序法监督关系当前要强调对执行程序法监督违反了程序法即使打击了犯罪也不是公正执法;违反了程序法全面正确执行实体法也无法保障处理对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监督关系要坚持并重原则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三是正确处理司法机关工作上配合、制约与执法上监督关系要敢监督和善监督关系近几年由执法环境不佳有地方公检法机关往往是保持"团和气"不讲原则甚至以感情代替原则有检察院领导怕履行法律监督影响部门关系损伤与兄弟部门感情怕对工作、对人带麻烦搞无原则团结"配合"更谈不上执法监督了由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徇私枉法、违法办案等现象影响了法律公正、平等实施对相制约和法律监督部分干警存种模糊认识认"制约"就是"监督"或"制约"比"监督"更有效、作用更明显因实践"重制约轻监督"甚至以制约代替监督这种错误认识和做法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发挥是十分不利四是正确处理执法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我们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程不断地全体干警培养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观念既要通部监督制约机制常地开展纠活动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保证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要重视外部批评见把觉接受外部监督作改进检察工作更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重要环节抓主要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正确处理坚持党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关系要把从、党和国局统起;要觉接受人及其常委会监督摆正位置觉将检察机关置人监督下要密切人代表系和沟通认真听取和严肃对待人代表见和建议对人交办案件和人代表涉及案件应慎重处理不得怠误;要重视舆论监督主动配合舆论监督工作与舆论宣传部门、新闻媒介保持密切系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对新闻媒介曝光、访谈、法律咨询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通信访举报渠道、下访途径听取人民群众呼声与要要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保持密切系必要聘请监督络员常主动听取他们见和建议要对上述各种途径外部监督见、建议、呼声、要认真加以研究着对党、对人、对人民责精神把各种监督落到实处。
浅谈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化 侦 查 、 判监 督 审 检 察 机 关 的 法 律 监 督 包 括 法 纪 监
的合 法 权 益 ,保 证 刑 事 案件 得 到 正 确 处 理 ,准 确 打击 犯 罪 , 防 止冤 假错 案 的 发
生。
提 出 意见 和 建 议 .使 法 院 即 意 识 到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题 ,又 能 够 防 止 类 似 事 情 的 发生 , 进公正执法。 促
行为 . 正确 行 使 刑 事 侦 查 活 动 监督 权 。 刑 事 侦 查 活 动 监 督 ,是 指 人 民检 察 院依 法 对 刑 事 诉 讼 侦 查 机 关 的活 动 是 否 合 法 所
时 。 自觉 地 接 受 人 民 群众 的监 督 要
权 力 只 有 置 于 人 民 群 众 的 监 督 之 下 。 能确保公正 , 才 而人 民 群 众 只 有 了解 权 力 运 行 情 况 才 能 实 施 有 效 的 监督 。 1 察 机 关 要 加 强 与 人 民群 众 的 联 . 检
二 、检 察 机 关 在行 使 法 律 监 督 的 同
督 、 查 监 督 、 判 监 督 、 行 监 督 等 方 侦 审 执
面 , 里 只谈 侦 查 监 督 和 审 判 监督 。 这
2 .强 化 法 检 机 关 的相 互 配 合 制 约 , 正 确 行 使 刑 事 审 判 监督 权 。 先 , 法 规 首 宪
律 的正 确 实 施 而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的一 种特
定 的权 力 。又 是 一 项 重 要 的社 会 主 义 法
制 活动 . 是社会主义法 制系统 中保障和促 进
立 法 、 法 、 法 之 间相 互 协 调 发展 的 重 执 守 要 环 节 。下 面就 检 察 机 关 应 如 何 更 好 地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谈谈 自己 的看 法 :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执法、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和保障,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既是促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忠实履行职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非常重大。
一、当前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的路径(一)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加大监督力度。
依法监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意见。
依法监督司法不公的问题。
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
依法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执法、司法人员。
第二,改进监督方式方法。
改进日常监督工作方法,拓宽监督领域。
如将刑罚变更行为的监督关口前移,执行机关提请和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之前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
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增强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就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放纵制假售假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渎职犯罪,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加强内部监督,实现对权力行使的自我约束,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强化检察监督工作的实践思考
I 刑事检察I 责任编辑:赵培显THE CHINESE PROCURATORS中阿梧杲酉37强化检察监督工作的实践思考•王正柱* **李月”/文*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434200]**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434200]摘 要: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自身存在的不足凸显,促使检察机关转变理念,将力气集中转向法律监督工作。
在新的司法环 境下,检察机关需要找出监督工作弱化的现实原因,进一步理顺现有职能,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回归其法 律监督的宪法定位。
关键词:法律监督监督弱化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如何加强监督工作成 为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工作难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 中,司法理念落后、监督意识淡薄、监督措施单一、监督工作立法不完善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法律监督 效果不强,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
笔者 立足所在基层检察院监督工作断崖式下滑的实际情况,对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弱化的原因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检察监督工作弱化的表现(-)案件数据下滑历年的检察业务数据表明,监督业务只占据了检 察机关职能的很小比例。
长期以来存在的“重诉讼轻 监督”情况,致使检察机关成为形式上的监督机关、实质上的诉讼机关,在内设机构改革后,监督案件业 务数据更是出现断崖式下滑,笔者所在基层院2016年 监督案件业务数据为107件,2017年为121件,2018年为54件,2019年以来该项工作案件数据仅有6件(办结3件)。
从以上业务数据看,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弱化 严重,这种情况不符合检察机关职能定位。
(二)案件质量不高2019年以来,笔者所在基层院办理的6件监督案件,办结3件,案件质量均岀现瑕疵,整套操作与高检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的要求不符。
一是文书遗漏的问题,办结的立案监督案件,案件流程已经 结束,但平台上均缺少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审查意见书、送达回证等文书,同时对公安机 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应发通知立案书的也有遗漏,办 理的侦查监督案件普遍遗漏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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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文章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探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该案方式方法,找准推动基层检察事业不断提速的核心环节,各项检察工作创先争优,呈现出不断提速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创新机制,提高诉讼效率
(一)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
面对高负荷的办案任务,刑检部门积极转变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
首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干警办案经验和能力,对办案人员分组。
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骨干优先办理,轻微、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次,调整办案分组,从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目的出发进行重组,并强化办案组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体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办案。
赋予主办、主诉检察官对部分案件直接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及签发起诉书的权力。
(二)提前介入,巩固侦查效果
首先,与公安机关商议确定,公安机关在呈捕前将疑难案件呈请审阅;明确公安机关补查时限,并予以督办;对批捕后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
捕诉衔接,减少重复劳动;其次,公诉部门对捕后可能移送起诉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参与阅卷、提审。
(三)重视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坚持以“五零五高”和“公正廉洁执法”为指引,注重队伍思想品质、业务素质的磨练和提高,提出“学习调研能力、引导侦查能力、诉讼监督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化解矛盾能力”等五个能力建设和“审查质量、文书质量、庭审质量、监督质量”等四个质量要求,并启动了优秀公诉人培养机制,实行轮流一个月的一对一跟班学习,通过演讲辩论等综合能力培训,着力提高公诉人在案件证据审查、法律文书制作、出庭公诉方法和技巧等公诉业务水平。
编印季刊《刑案辨析》,打造公诉业务学习交流的平台,发挥公诉部门在衔接侦查和审判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加强刑事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而拓宽公诉引导侦查和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方式与渠道。
二、强化措施,提升检察公信力
(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减少刑事对抗
首先,推进刑事和解。
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
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
其次,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
制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实施细则,邀请社工进入看守所配合提审。
再次,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
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二)加大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凸显法律监督权威
首先,实施侦查一体化机制。
构建以反贪、反渎部门为龙头,以控申部门为窗口,以具有侦查权的民行部门和监所部门为两翼的全方位侦查体系,整合办案资源。
办案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有效的分工机制,开案前形成指挥小组、突审小组、外围抓捕取证小组、内勤保障小组,分工明确合理。
同时注重反贪、反渎部门的资源整合,实现线索共享、人力共享。
对一些重要线索召集反贪、反渎部门共同评估,根据各自的侦查角度及侦查优势全面挖掘线索价值,灵活分工,统一作战,成果共享。
通过大兵团作战模式发挥了办案力量的集中化和最大效能化,保证了案件的顺利突破,而且发挥了各部门的职能优势,保证全面查处犯罪事实,通过贪污贿赂、渎职等不同罪名的查处扩大社会影响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凸显。
其次,转变侦查思维,重视初查工作。
坚决贯彻“未获证据不抓人,先抓证据再抓人”的工作思路,把牢案件质量关。
一方面,尽可能多办案。
不断挖掘潜能,挑战极限,使办案工作与番禺总体经济形势相适应,以一定的办案数量体现办案的力度。
近四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19件121人,立案数以年均上升35%的幅度逐年大幅递增。
另一方面,集中精力办大要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不仅注重办案的“量”,更注重办案的“质”,着力查办有份量的大要案,加强办案震慑力。
例如反贪部门四年来50万以上案件27件(其中14件超百万元),占立案总数的22.6%;查处副处级以上要案21件(其中正处级8人),占立案总数的17.6%。
(三)打击与预防齐头并进,积极延伸办案效果
笔者所在院在保持强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深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落实“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工作机制,侦查与预防部门互动配合,通过向案发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召开案例剖析会等形式,共同开展职务犯罪个案预防工作,加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做好传统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预防、重点工程同步预防的基础上,2010年在广东省基层检察机关中率先建设首个大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全力打造番检预防品牌。
三、完善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一)完善立案监督
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同时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间沟通协作。
如监所部门移送的谭某涉嫌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一案和反渎部门移送的甄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均成功监督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
(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首先,将量刑建议制度化。
2010年初,将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新途径,对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毒品犯罪等五类多发性、常见性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
其次,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对刑事审判工作实行刚性监督。
如提起公诉并建议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郭某职务侵占案,经发回重审,被告人由原判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还从中发现线索,一举查办了法官、法警、律师等职务犯罪案5件5人。
该案被最高检评为2005年以来“全国百优诉讼监督案件”。
(三)加强民事执行监督
与区法院签署协调意见,就执行监督的依据、范围、方法达成共识;要求法院提供执行情况说明,得到了法院、申诉人双方的认同和欢迎;对可能存在执行裁定、执行行为有误的案件,直接进行违法行为调查;对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综合运用十种息诉方法,引导申诉人息诉服判。
“息诉十法”是指民行部门对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区分不同类型案件、不同性格特点申诉人,在息诉过程中以法律辨明,以情理说服,以诚恳感化,并综合运用“书”、“面”结合、析法说理、交流沟通、因案制宜、权衡利弊、协调联动、促成和解、帮扶解困、规范有序、智力支持等十种方法,促使申诉人自愿接受裁判、平息诉怨、化解矛盾。
如2007年该科运用“促成和解”方法,成功促成了二宗申诉案(分别为工伤赔偿和债务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涉诉标的共67万元,以“交流沟通”方法制止了多宗申诉人不服判决意图激化矛盾、扩大影响达到申诉目的的不理智举动。
(四)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近两年先后向广州海事法院和番禺区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其中向区法院提起的是全省首家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
上述案件自行取证,委托科研所评估经济损失,庭审时申请评估报告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专业问题进行解答。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做法引起《人民日报》等媒体关注,并获得地方群众、党委、政府和人大的高度认可。
(五)积极发掘民行案源,拓展新业务
笔者所在院民行部门主动联系区综治办综合科,商讨合作开展新业务,双方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
民行科能够直接采用区综治办的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人民群众到各镇街信访维稳中心进行申诉的情况,从而多渠道地发掘案源,更多更好地拓展民行业务。
同时能根据实际情况,引导人民群众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申诉问题。
(六)完善刑罚执行监督
首先,针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建立罪犯病情事前介入调查制度,规定监管场所定期向我院递交医疗工作报表、在押人员疾病状况分级统计表。
对看守所内在押重病人员,联合区看守所、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对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条件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室共同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后,交区法院审查决定。
其次,充分行使监所侦查权,惩处高墙下的司法腐败。
通过在驻监检察日常工作中发掘职务犯罪线索,立案查处了番禺监狱干警滥用职权、受贿案2宗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