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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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地进⾏拆迁时,要对被拆迁⼈进⾏经济补偿。
并且需要遵守⼀定程序的,⽽⼟地拆迁的程序是⽐较多的,那么⼟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如何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地管理法对⼟地征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例如⾸先要办理农⽤地转⽤审批⼿续、然后是征地的审批、征收补偿⽅案的审批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
第四⼗四条 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六条 征收下列⼟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
(⼆)永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地超过七⼗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先⾏办理农⽤地转⽤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
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另⾏办理征地审批。
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且该裁决已经⽣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已作出⾏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于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政裁决⼯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政强制将起到⼗分重要的作⽤。
主要体现在:
⾸先,拆迁当事⼈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与被拆迁⼈就搬迁期限、补偿⽅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
⾏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效的裁决,所以适⽤⾏政强制⼿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效的裁决,⾏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调解。
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的意见,对当事⼈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拆迁当事⼈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
其⼀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例较⾼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听证。
其⼆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的代表等,对⾏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可向政府提出⾏政强制拆迁申请。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我国⼟地管理法对⼟地征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例如⾸先要办理农⽤地转⽤审批⼿续、然后是征地的审批、征收补偿⽅案的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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