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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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我行贸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管理,规范监管操作,防范监管风险,根据银行监管部门有关法规和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仓储监管机构”是指在贸易融资业务中,接受我行委托、对抵(质)押给我行的动产承担保管、监管义务的第三方仓储物流机构及专业资产监管公司。
仓单质押贷款的合作仓储监管机构纳入本办法进行资格准入及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我行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管理原则为“资格准入、动态评级、分类管理、预警退出”。
(一)“资格准入”是指对仓储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按权限进行统一认定。
(二)“动态评级、分类管理”是指对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仓储监管机构实行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不同合作模式,实行差别管理。
(三)“预警退出”是指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管效果进行动态跟踪评估,出现风险预警或风险隐患时能及时退出。
第四条监管机构行内共享
贸易融资中心定期公布由总行认定的合格仓储监管机构名单,根据相应权限由总行授信评审部门核定额度,名单内仓储监管机构全行共享。
第五条资格准入的发起
仓储监管机构资格发起采取属地原则,全国性大型仓储物流监管商可由贸易
融资中心发起,地方或区域型仓储监管机构根据业务覆盖范围可由货押监管中心发起,但仓储监管机构所在地分行未上报的,有业务需求的分行可自行发起。
第六条仓储监管机构的日常管理
各货押监管中心负责仓储监管机构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包括仓储监管机构的资格准入申报、评级管理、关系维护、巡库核库、现场检查、动态跟踪、风险预警、重大事项报告、退出建议等,业务经办支行有义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格准入
第七条准入标准
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标准为:
(一)独立法人资格或其授权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二)具备仓储/物流经营资格,符合行业标准,仓储管理经验超过二年;
(三)软、硬件设施齐备,仓储地点能够满足货物保管、防火、防盗、防潮等各项基本要求,具备一定的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
(四)已建立完善的仓库管理、出入库管理、内部控制等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有清晰的内部管理账册;
(五)业务人员专业保管、监管经验丰富,队伍稳定,拥有一定的货物鉴别能力;
(六)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按照我行要求积极履行保管、监管责任;
(七)与授信客户、出质人无关联关系;
(八)其他我行认为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禁止准入的情形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监管资格: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良监管记录,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我行要求的;
(二)自有资金少,基本无自有固定资产,场地和设备以承包、租赁为主;
(三)经营困难,主要经营资产已经抵、质押或对外担保(不包括押品的担保)超过净资产3 倍的;
(四)涉及重大诉讼,可能承担重大赔付的;
(五)其他我行认定的禁止准入的情形。
第九条认定资料
仓储监管机构申请贸易融资业务监管资格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
(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五)贷款卡(如有)复印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六)仓储监管机构概况、股权结构、股东背景、仓储能力、行业地位、经营能力等;
(七)仓储监管机构内控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仓储监管制度、仓储/监管人员管理制度、考核激励制度等);
(八)仓库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仓储场所仓位总图;
(九)历史合作情况及银行合作资信记录;
(十)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全国性大型仓储监管机构或知名外资仓储监管机构在国内分支机构,如无法获得上述全部资料,则至少应提供前四项资料。
第十条准入申报
准入报审发起机构为各货押监管中心或贸易融资中心。
发起仓储监管机构资格认
定
的
单
评级,初始评级Ⅱ级或以下的,还应给出监管限额建议,之后将•申报表‣和•评分卡‣按•银行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授
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的规定报审。
第三章动态评级
第十一条评级目的
我行对拟合作仓储监管机构实行动态评级的目的是分类管理仓储监管机构、动态评估监管效果、有效防范监管风险。
第十二条评级分类
仓储监管机构按照评级结果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评级结果为Ⅴ级的仓储监管机构禁止准入;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都要由总行授信评审部核定监管限额,各级次仓储监管机构所对应的操作模式、监管模式、管理模式等见本办法第四章。
第十三条动态评级
仓储监管机构动态评级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根据业务开展及仓储监管机构经营趋势,对其原有初评结果进行动态评估与调整。
第十四条评级规范
仓储监管机构动态评级需填列•仓储监管机构动态评级审查表‣(见附件 4)(以下简称•审查表‣)和•仓储监管机构评级基本评分卡‣,并在•审查表‣中所给出拟定等级。
附件2和附件3规定的评级标准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评级效期
仓储监管机构评级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动态评级时间间隔由我行相关机构根据业务合作和监管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章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按评级结果分类管理
我行依据仓储监管机构评级结果的高低,确定双方合作模式、监管方式、操
作模式以及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监管方式
我行许可合格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包括库外监管和库内监管。
(一)库外监管是指仓储监管机构通过与拥有监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第三
方或出质人等签订租赁协议,履行监管人义务,实现质权有效性的监管方式。
库外监管又可分为库外-第三方仓库监管和库外-出质人自有仓库监管。
如果质押货物在质权生效以后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运输,我行可委托仓储监管机构负责质押货物运输阶段的监管。
(二)库内监管是指仓储监管机构在自身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仓储地点,或上级
单位划拨使用的经营场所,或已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至少三年)并已实际经营一年的
经营场所进行监管的模式。
以短期租赁或借用的场地,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出质人或其
关系人经营场地的监管方式均不属于库内监管。
第十八条库外监管的场所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或第三方仓储机构享有所有权的场所;
(二)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或第三方的经营场所,包括以借用、
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经营使用权的;
(三)其他非“库内”情形的。
第十九条库外监管的条件
仓储监管机构进行库外监管的,仓储场所实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权属
证明材料,仓储监管机构须事先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限必须长于我行授信期间。
此外,还应满
足以下条件:
(一)仓储场地为独立区域,室外场所应以栅栏、警戒线等措施将监管场地与其他
场地分割,并设立质押标识;
(二)仓储监管机构事前进行过必要的考察评估,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评估报告;
(三)监管场地有必要的生活设施,能够保证二十四小时连续不间断监管;
(四)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具备一定的质物数量、重量、品质等检验能力;
(五)有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与作业设备,以免质押物遭到损毁;
(六)我行经办人员已实地考察过监管场地,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七)其他我行认为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监管方式的界定原则
库内监管和库外监管难以界定甚至出现争议的,按照谨慎性原则,一律视为
库外监管。
第二十一条监管模式
我行认定合格的仓储监管机构其评级结果与监管模式对应关系如下:
第二十二条操作模式
我行许可的仓储监管机构操作模式与其评级对应关系如下:
第二十三条合作限额管理模式
我行许可的仓储监管机构合作限额管理模式与其评级对应关系如下:
第二十四条我行对仓储监管机构贷后监管的基本要求与其评级对应关系如下:
上述标准为最低要求,终审意见或贷后管理环节有特殊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标准流程是指按照•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办法制度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合作限额的支用
我行已核定合作限额的仓储监管机构,分行在支用合作限额前,必须填列•仓储监管机构合作限额报批/报备表‣(格式见附件5),并附授信审批通知书,向贸易融资中心按规定报批或报备限额。
第五章风险预警
第二十六条预警管理
货押监管中心负责仓储监管机构的风险预警管理,通过日常走访、核货巡库及其他信息渠道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和风险隐患。
经办支行和货押监管中心应积极通过征信系统、信贷登记系统等各种渠道积极跟踪、收集仓储监管机构信息,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做好预警处理工作。
仓储监管机构预警管理是退出管理的前瞻性安排,预警信号是及时退出的重要提示信号。
合作过程中的所有预警报告记录文书应纳入仓储监管机构档案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备查。
第二十七条风险预警信号
仓储监管机构预警管理判断依据为出现以下风险预警信号:
(一)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述的禁入情形;
(二)仓储监管机构近期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
(三)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管效果出现变化,包括仓储条件、操作规范性、出入库管理、记账等;
(四)监管意愿弱以及与我行工作的配合程度不够积极;
(五)监管人员未认真负责并确保不间断连续监管;
(六)出现超范围开展仓储监管业务的,或监管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工商、环保、卫生、
消防等行政管理规定要求的情形;
(七)其他可能影响仓储监管机构监管行为和效果的一切不良情形或征兆。
凡出现上述风险预警信号的,经办支行和货押监管中心均应书面提交仓储监管机构风险预警报告,并报贸易融资中心审查,情况属实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调整仓储监管机构评级,暂停新业务开展,根据其整改情况确定是否恢复合作关系及监管评级。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仓储监管机构的退出管理
仓储监管机构退出管理是指对出现预警信号后整改不力的,或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退出情形的监管机构,列为我行退出名单,并实施包括暂停新业务的发生、提前终止监管合作直至取消监管机构资格,实施系统禁入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退出情形
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仓储监管机构,货押监管中心均应将其列入退出名单,并及时上报总行:
(一)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述风险预警信号,在得到我行通知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我行要求的;
(二)在日常监管或动态评级中,仓储监管机构评级结果在Ⅴ级的;
(三)因监管不力导致我行质权受到损失或有迹象表明将要受到损失,导致我行出现授信风险的;
(四)受到授信客户/出质人或我行两次(含)投诉以上,并被检查部门认
为属实的;
(五)进入我行或他行“黑名单”,或涉及逃废债企业名录,或被公开追债的;
(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改变不能承担仓储监管义务的;
(七)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遭遇重大损失,无足够保险赔偿的;
(八)核准资格后长期没有监管业务发生,保留合作关系意义不大的;
(九)其他符合我行认为应当退出的。
第三十条退出处理措施
凡进入退出名单的仓储监管机构,经总行查证属实后,应立即启动退出机制,贸易融资中心在全行公告取消监管资格及合作关系,停止全部新业务受理,已发生业务限期收回或改换其他仓储监管机构,可能造成我行损失的还应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必要时启动相应的诉讼程序。
第七章报表和统计
第三十一条各货押监管中心应定期跟踪合格仓储监管机构的业务办理进度,并按规定分户建立仓储监管机构业务台账(总账、分户账),填报贸易融资业务相关报表,并定期向贸易融资中心报告监管执行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
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仓储监管机构准入申报表申报
注:本表报审同时,需根据评审人员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附件2
仓储监管机构评级基本评分卡仓储
111
注:
1、仓库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新员工培训及上岗考核制度、监管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各岗位人员职责、监管保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管理制度等。
2
注: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112
仓储监管机构评级分类标准
注:上表条件为最低要求,须同时满足,否则应下调等级直至完全满足各项要求。
113
仓储监管机构动态评级审查表
发
注:本表用于动态评价审查审批。
首次评级认定时,应附•仓储监管机构评级基本评分卡‣。
114
115
附件 5-1
仓储监管机构合作限额申报/报备表
编号:
分行(部)[2008]报- 号
注:
1、仓储监管机构评级为“Ⅰ”的,“限额支用方式”采取报备制,其他采取申报制; 2
、监
管
模
式、操作
经营机构名称: 机构/部门章:
年月日
116
117
附件 5-2
仓储监管机构合作限额申报批复表
编号:
分行(部)[2008]批- 号
分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上报的编号为 分行(部)[2008]- 号的•仓储监管机构合作
限额申报/报备表‣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请将以上批复反馈至所属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并遵照执行!
贸易融资中心 机构/部门章:
年月日
118
附件6
说明:1、适用于仓储方自有库的监管。
2、涉及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以总行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为准。
3、其他业务模式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修改协议条款,并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