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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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内容: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的绝对商行为:





(1)以转让而获得利益为目的、有偿取得动产、不动产 或有价证券的行为,或以转让其已取得的物品为目的的行 为。 主要是指投机购买和投机出卖行为。即以廉价买进动产、 不动产或有价证券,并以高价出卖的行为。各种交换、消 费借贷、包工、委托买卖,对取得的物品进行制造、加工 而后转让的行为也算此种行为。 《德国商法典》中所规定的“收买并转售商品或有价证券 的行为,也属此类。主要是指各种买卖商行为”。 (2)取得他人的动产或有价证券而订立的给付合同及为 履行其合同以有偿取得为目的的行为。 这里主要是指与上面顺序不同的投机出卖和实际的购买。 首先是高价卖出,然后低价买进,从而谋取差额的行为。 但不包括土地、房屋、采矿或农民的自然资源物的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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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行为性质界定:


(一)商行为在性质上到底属 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学 理上殊有疑问。 从商行为的特征看,法律行为 是一种表意行为,即行为人企 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表示 其意思,因此意思表示是不可 或缺的要素;事实行为则是不 以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为必要。 因此并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 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 规定。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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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通说)


通说的观点:商行为 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 性行为。这个概念包 括了以下几层含义: 1、商行为是法律行为 的一种,同一定的法 律规范相联系、受法 律规范调整,其性质 由法律确定。


多数国家商法规定,一般民事 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 商行为。由于经营行为属于经 常性的经营活动,它被纳入国 家专门管理范围中,只有履行 了商事登记的行为,可以推定 为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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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的特征
3、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从各国法律规定看,主体行为能力对行为 的有效性起着决定作用。因此,从这个意 义上讲,商行为是具有商事行为能力的商 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2、商行为是商主体的行 为,非商主体不得从事商 事行为。 3、商行为是商主体在商 事经营活动中所为的行为, 具有商事经营这一特定的 属性。非商事经营行为, 即使由商主体所为,也不 属于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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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行为概念由来及不同观点 商行为从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 因。由于不同的立法模式,商行为概念的界定是不同的。 (一)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商行为概念。 1、法国实行客观主义立法原则:主张按法律行为的客观 内容来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的性质,即根据行为的 内容和形式进行判断; 2、德国实行主观主义立法原则:主张只要有商人双方或 一方参加的法律行为就是商行为; 3、日本采用折衷主义立法原则:确定商行为的标准应当 兼采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方法来确定。



(7)以招徕顾客为目的设置场所的交 易; (8)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 (9)保险; (10)承担寄存; (11)有关居间或代办的行为; (12)承担代理商行为。”这一规定 明确地将同类行为中的营利性商行 为与非营利性民事活动区别开来, 体现了商事法的特别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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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对商行为包括营业的商行为和 附属的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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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行为的合法性


商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应当要合法。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曾发出通知,禁止商场发 代币券。发行代币券的活动就是不合法的商事行为。 原因是: (1)流失了33%的企业所得税。比如,如果要直接发钱 10万给职员,企业必须要赢利15万,因为要交33%所得 税。某单位买了10万元的代币券,发给有关人员消费,就 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了。 (2)发行货币是国家的垄断权力,发行代币券侵犯了发 行货币的垄断权。发行的主体资格就不合法。 近期出现的出售月饼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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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符合商行为条件的,适用商法; 否则适用 民法规范。主要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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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商行为 又可以为分,双方商行为和单方商 行为。这一分类方法在采取主观主 义立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双方商行为。它是指双方都 具备商事主体资格者所从事的经营 行为。例如:制造商与制造商之间 的购销行为;批发商与零售商的行 为。双方商行为必然适用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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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方商行为。


它是指从事商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 中其中只有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 方是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因此也称为“混合交易行为”。例 如:一般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交 易行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存贷款 行为;运输公司与旅客之间的运送 行为。 单方商行为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各国的规定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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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的特征


4、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 的行为。商行为作为商事交易 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必然具有 商事交易的一些重要特征。这 些特征表现如下: (1)商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 范紧密联系的行为。 商事活动是风险与利益并存的 活动,获利越多,风险越大; 高风险与高利润同时存在。因 此它具有高风险特征。由于商 事活动受法律调整,充分体现 了商事交易对风险的自觉防范。



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认为,单方商 行为本质上属于商事行为,应当适 用商法特别调整。例如:《德国商 法典》第345规定:对于双方中的 一方为商行为的法律行为,对双方 均适用关于商行为的规定,但是以 这种规定无其他法律规定为限。 《日本商法典》第3条规定:当事 人一方实施商行为时,本法适用于 双方。当事人一方有数人,其中一 人实施商行为时,本法适用于其全 体。 法国和英美法系等国家的相关规定 认为,单方商行为在其本质上是商 事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的结合。因 此,商法中的许多规定只适用于实 施商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而不适用 于非商人一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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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行为的特征



(一)主要是区分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特 征。有以下四个特征。 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营利性 是商法的特征,也是商行为的特征。 应当明确,营利为目的对区分商事行为与 非商事行为具有特别重要意义。例如:公 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都可能从事 经济活动,但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而 其行为不是商事行为。 营利性是行为目的,不是行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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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的特征


2、商行为是一种经营性行为。 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 续性和不间断性。也就是说, 商事主体应当在一定时期内连 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 营利活动,属于一种职业性的 营利活动。判断经营性标准: 行为人营利活动的反复性、不 间断性和计划性。 营业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否是商 主体?需要根据国家商事立法 加以确定。


(二)就商行为而言,多数情 况下属法律行为,而且这种法 律行为往往还具有多样性。但 是由于商业交易活动的复杂性 和时空范围的广泛性,尤其社 会发展日新月异,商行为与一 般民事行为相比,强制与自由 兼具备的特殊性。例如,对于 商行为的规范化实施比民法严 格,但对主体行为能力则又放 松。 (三)商行为是法律行为和事 实行为的总和,但以法律行为 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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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商法的商行为特征


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行为。重点在理解什么是以 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行为主要是营业行为但 又不限于营业行为。证券机 构投资者中的保险基金,个 人投资者,不属于商主体, 但属于营业性行为。设立中 的公司行为不属于营业行为, 但是可以归于商行为。

3、商行为主要是商主 体实施的行为。多数 国家规定,商主体所 实施的行为即可推定 为商行为。但又不能 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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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对商行为


1、定义。又称“主观商行为”或“营业商行为”, 是指商人实施,或非商人实施的,但是以营利为 目的所实施的行为。 2、特征: (1)主观性。商人实施的行为。 (2)有条件性。是指以商主体是商人和行为必须 采用营业形式为要件。 (3)会因各国立法不同而不相同。它即可以是主 观的商行为,仅凭商人行为即可,也可以是营业 行为,基于营业目的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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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学者的不同观点:

我国没有商法典,商行为并非法定概念。 1、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 为。(通说) 2、商行为不与商主体联系,非商主体也可以成为商行为 的实施主体。 3、商行为是指直接以交易为目的追求营利的行为。 4、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 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现代商法中,商行为已经成为以资本和智力经营为特征的 市场行为。 就我国商法理论而言,商行为是指商主体实施的营业行为 与投资行为。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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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根据商事法律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条件加以划分,商行为分 为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一)绝对商行为 1、定义。也称为“当然的商行为”“客观商行为”,它 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即无论是由 商人,还是由非商人实施,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只要 实施了法律行为就认为是商行为。 例如: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融资租赁、保险行为、海商 行为等属于绝对商行为。 2、特征:客观性;无条件性;确定性;营利性。
(1)营业的商行为。是指由商事法律规定 的在营业场合下所实施的行为。例如:餐 厅采购食品、烹调食物等行为都属于相对 商行为。 (2)附属的商行为。是指商人为了营业的 目的而附带进行的行为。例如:餐厅服务 员排除迎送顾客说:“欢迎关临”“请走 好”;或者赠送礼物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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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分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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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法典》第501条的绝对商行为:



(3)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因为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 只限于在同业会员中进行,他人只有委托这些同业会员进 行交易,而且这种交易是定期的、大宗的、定型的,又具 有很强的技术性,所以自然把它当作商行为。 (4)关于取得票据和其他商业证券的行为。主要是指关 于汇票、本票、股票、公司债券、运输证券 (仓单、提单) 等出票、背书、承兑等证券上的行为。虽然也允许非商人 为这些行为,但现今各国票据法、证券法差不多都规定, 这些行为不管谁为之,皆适用商法的情况下,自然这些行 为属商行为。 (5)根据各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承办行为,以及附担 保公司债总额的承付行为也被认为是绝对商行为。


(2)商事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 性并存的行为。保密性是指商 业上的秘密。公开性是指通过 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对商事活动 予以干预,如商事登记、商事 年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 (3)商事行为是注重效率的行 为。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 商事效益与商事效率紧密相连, 只有高效率才有高效益。商行 为的高效率主要体现在交易形 态定型化,如格式合同;交易 客体证券化,例如:票据、提 单等;筹资行为股票化,例如: 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等。实行外 观主义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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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如何商行为的概念和商行为的特征? 什么是商行为的性质? 商行为如何分类? 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 根据现实生活,例举5个属于商事行为的例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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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 内容的活动。根据传统商法的特征,学 者们把商行为作如下分类: 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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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对商行为并非当然的商行为,只有行为主体 或行为目的符合法定条件时,该行为构成商行为, 才适用商法调整,否则适用民法调整。





例如:《日本商法典》第502条的 规定:“下列行为作为营业而进行 时,为商行为。但专以取得工资为 目的而从事制造或付出劳务者的行 为不在此限。 (1)为进行出租而有偿取得动产或不 动产,或者以出租其取得或承租的 动产或不动产为目的的行为; (2)有关为他人制造或加工的行为; (3)有关电力或煤气供应的行为; (4)有关运送的行为; (5)作业或劳务的承包; (6)有关出版、印刷或摄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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