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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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01
•【字号】州府办函〔2017〕167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的通知
州府办函〔2017〕1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价格异常波动及其造成的危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应急预案》《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贵州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贵州省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州级层面指挥机构
成立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州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

2.1.1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发改委主任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
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粮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黔西南州调查队、州盐务局、各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分管领导。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价格异常波动防范与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协调、指挥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
(3)指导、协调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省政府、国家请求支援;
(4)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经州政府同意,提请省授权后实施;
(5)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XXX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根据价格监测信息和事态发展,认定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7)协调做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源调配工作,报请州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物资;
(8)负责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
(9)完成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州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宣传与信息发布等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监督管理,协调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州发改委:负责全州保供物资供需平衡调控;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协调工作;向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提出动用省级和中央有关储备的申请;负责本预案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加强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和预测,并定期发布;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经州政府同意,提请省授权后实施;及时向省政府和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州商粮局:负责牵头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牵头做好粮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对进入州应急商品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州民政局: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时,按照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州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州人社局: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时,按照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州交通运输局:按照应急商品调运方案,负责协调做好运力保障,并在进入州的高速公路、主要道路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有关商品顺利入州。

州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州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生产制造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负责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州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单位的监督检查。

国家统计局黔西南州调查队:负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有关市场信息,加强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和预测,提供有关数据,不断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州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储备和市场投放、市场监管,牵头做好食盐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各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报送辖区内价格监测信息,负责本辖区的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各成员单位应完成州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州发改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2)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建立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传递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政策、指示、建议和本指挥部的决议,收集监测预警信息,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4)负责组织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
(5)负责各成员单位及专家组的日常联系工作;
(6)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协调、配合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做好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
(7)完成本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州应急专家组
由州发改委牵头组建专家组。

负责对我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在价格异常波动应急事件发生时,为价格走势及分析预测提供
咨询意见,对响应和处置紧急事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价格异常波动应急事件发生并处置完毕后,对总结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2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各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州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的设置,设定相应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做好本辖区的价格应急工作,相邻县(市、新区)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我州价格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分级:州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监测发现我州发生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价格异常波动红色预警的;我州其他州级专项预案管理部门以价格波动作为考量因素发布红色预警的;其他经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市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2)橙色预警分级:州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监测发现我州发生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价格异常波动橙色预警的;我州其他州级专项预案管理部门以价格波动作为考量因素发布橙色预警的;其他经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州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3)黄色预警分级:州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监测发现我州发生较大价格异常波动的;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价格异常波动黄色预警的;我州其他州级专项预案管理部门以价格波动作为考量因素发布黄色预警的;其他经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州较大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4)蓝色预警分级:州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监测发现我州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
动的;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价格异常波动蓝色预警的;我州其他州级专项预案管理部门以价格波动作为考量因素发布蓝色预警的;其他经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州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3.2 监测预警
(1)日常监测与报告: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价格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测。

落实价格监测报告、传递制度,定期公开、通报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涨幅等监测信息,促进信息共享,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

(2)应急监测与报告:周边地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州商粮局、州盐务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及时与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的有关城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必要时组织对我州相关商品和服务实施应急监测;我州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实施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信息要及时、准确地汇总上报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按规定上报州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随时续报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3)预测:各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州发改委、州商粮局、州盐务局、国家统计局黔西南州调查队等单位要完善监测信息分析制度,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预测价格异常波动苗头,根据监测、分析、预测结果,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预警、处置准备工作。

(4)预警:州发改委、州商粮局、州盐务局、国家统计局黔西南州调查队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监测与统计调查工作,构建预警工作横向网络;由州发改委物价监督所设立的监测点和各县(市、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点,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平台及各个价格举报中心提供价格监测举报信息,构建预警工作纵向网络;州、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统计
分析支持网络、举报电话网络和价格系统纵向网络等价格信息系统,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充分发挥三大网络的作用。

3.3 预警响应
(1)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Ⅰ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日2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随时上报监测信息;向省、国家请求支援。

(2)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Ⅱ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日进行1次定点监测、收集、报送;联系周边地区给予支援,做好向省、国家请求支援的准备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活动,并将检查范围适当扩大至与价格异常波动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3)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启动Ⅲ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5日进行2次监测、收集、报送,并视情况扩大监测、报送范围;协调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州级储备投放工作;派出工作组进行市场检查,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启动Ⅳ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

安排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5日进行1次监测、收集、报送,加强监测信息整理、审查、核实、综合分析预测;保证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温馨提示,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应对准备;协调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州级储备投放准备工作;执法检查组进入待命状态。

(5)预警变更及解除: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价格异常波动事态
发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及专家组意见,按规定适时调整或报请本指挥部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6)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或者价格异常波动情形已基本消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及其商粮、发改、盐务、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价格异常波动的责任主体。

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1)报告的时限和程序: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所涉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州政府报告。

紧急情况下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最新处置、事态发展情况。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终报。

报告、报送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报告内容:价格异常波动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初判级别、发展趋势、预警发布情况和目前已采取的措施、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协调处置的相关领导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3)接到国家、省、州领导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并向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州政府报告。

(4)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4.2 先期处置
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后,所涉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平抑价格异常波动,严防事态扩大、波及其他县(市、新区),并及时向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立即向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州政府报告,组织调度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Ⅳ级):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应到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县(市、新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到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州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到州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价格异常波动(Ⅲ级):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州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应到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等,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县(市、新区)分管领导应到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Ⅱ级):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应到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Ⅰ级):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就到应急指挥部指挥
协调处置。

涉及我州2个或2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价格异常波动,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1.1 Ⅳ级和Ⅲ级响应
(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Ⅳ级):由事发地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单位、县(市、新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根据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配合处置。

所涉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召开应急工作会议,部署防范和化解价格波动升级扩散、监管市场、舆论宣传及上报信息等工作,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报告;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开会议,通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研究应急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所涉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及新闻宣传工作;
各有关成员单位依法受理、回复群众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举报热点;
各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监控、收集,密切关注事态,并根据事态发展,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Ⅲ级):由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及州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Ⅳ级)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通报市场情况,及时将重要文件、政策、措施等传达到相关成员单位、县(市、新区)价格主管部门;
各成员单位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研究提出保障市场供应、实行财政补贴等稳定群众生活的意见措施,报请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落实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州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资金保障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
及时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平台,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发布市场供求及价格等信息,引导群众消费心理;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召开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警告相关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发布价格检查信息,宣传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典型单位,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5.1.2 Ⅱ级和Ⅰ级响应
(1)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Ⅱ级):由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单位、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州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Ⅲ级)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制定阶段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研究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与方案,经州政府同意,提请省授权后实施。

(2)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Ⅰ级):由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州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州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Ⅱ级)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沟通有关情况和部署各项工作任务;
建议省出台临时价格紧急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3)扩大响应: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州现有资源、措施难以有效控制,或者价格异常波动已波及我州大部分地区,有可能波及其他地区,造成巨大影响,超出我州控制能力范围,由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州政府同意,向省或国家有关方面汇报、请求支援。

(4)社会动员: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所涉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短信等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动员,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发动社会力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结束:经州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确认价格异常波动基本消除,应急工作方可宣告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提出建议,报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布应急结束。

(6)信息发布: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由所涉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较大及以上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由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应依法、及时、准确、客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价格异常波动虚假信息。

(7)舆情引导: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后,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涉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要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5.2 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涉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分级响应的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对因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所产生的损失、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5.3 处置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所涉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及时调查梳理价格异常波动的起因、过程、影响等,认真总结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整理案例资料及归档,60个工作日报州政府备案。

报告内容包括:价格异常波动的事实、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应对措施的评估、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经验教训、意见建议和各种必要的附件。

5.4 处置奖惩
参与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处置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恪尽职守、扎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制造社会混乱。

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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