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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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
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以下
简称“外派劳务企业”)。
3. 外派劳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外派劳
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外派劳务企业的资质和备案
1. 外派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并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
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
2. 外派劳务企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外派劳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外派劳务人员的招收和派遣
1. 外派劳务企业应当依法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不得采取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2. 外派劳务企业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3. 外派劳务企业应当对拟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
技能和素质。
4. 外派劳务企业应当在外派劳务人员上船(场)工作前,向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
护和健康保障。
四、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
1. 外派劳务人员享有合法权益,外派劳务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外派劳务人员享有以下权益:
(1)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2)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依法获得培训、教育机会;
(5)依法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6)依法享有劳动争议处理权利。
3. 外派劳务企业应当依法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 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派劳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外派劳务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商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商务部门投诉、举报,商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实施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