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突发事件报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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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突发事件报送程序
第一条突发事件信息应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报送内容包括:
(一)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二)事件的起因、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
(三)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事件发生后己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下一步处置思路和将采取的措施;
(五)与事件相关的专业技术基础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监察审计部门第一时间请示相关领导,同时向公司总部监察审计部进行汇报。

第三条现场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各单位应成立现场处置信息组报送信息,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形成现场信息直报制度。

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送。

初报信息必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相关领导及公司总部。

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应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第五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可用电话口头初报,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随后立即书面报告,书面
报告必须注明信息编号、签发人及联络方式。

第六条公司总部监察审计部负责以公司名义向有关省、市、区政府报送信息。

各子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各单位综合部负责信息专稿的组织,公司总部监察审计部校核后,按程序上报。

第七条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制度,规范信息接收、传递、处理、报送、跟踪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事件发生单位主要领导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

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谎报、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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