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极具特色的终身雇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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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极具特色的终身雇佣制度
(一)终身雇佣制
终身雇佣制度是指雇主经过一定的试用期后招用雇员,雇员只要不长期缺勤、对企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实施犯罪行为,便可以长期维持长劳动关系。

日本终身雇佣制的形成与二战后日本劳动力短缺的历史时期紧密相关,终身雇佣制缓解了日本劳动力不足的问题,终身雇佣制具有人力资源投资回报高、企业员工队伍稳定以及企业人力成本低的优点,对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终身雇佣制与年功序列制、企业工会一起被称为日本企业管理制度的“三大法宝”。

虽然终身雇佣制在特定历史时期下具有优势和合理的一面,但是也存在着缺陷之处,当今时代下,生产技术发展与迭代愈发迅速,生产力成本处于急剧的变化之中,终身雇佣制的理念就不利于劳动力进行社会性流动,也不利于企业生产方向和经营结构的及时调整,实际上,终身雇佣制并非法律明文规定,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企业文化,也可以说是日本的社会文化。

简言之,终身雇佣制只是二战后特定时期日本企业雇工惯例的归纳和概括。

终身雇佣制并非终身都受雇于雇主,相反,雇主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解雇雇员。

(二)解雇权滥用法理
解雇自由原则是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基本法理,沼田教授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解雇自由是一个基础原理这是毫无疑问的。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日本都贯彻解雇自由原则。

在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中规定,雇佣期间超过5年,或者终身雇佣的,雇佣双方在雇佣关系持续5年之后,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预告之后,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契约。

对于不定期间雇佣关系的解除,《日本民法典》规定,雇佣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解约,雇佣关系自提出解除之日起2周以后终止。

此外,若雇佣双方有不得已的事由,可以不受雇佣期间的限制,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以上是日本民法典中的规定。

日本还在《劳动基准法》中对解雇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解雇预告期间的规定不同于《日本民法典》,《劳动基准法》规
定了雇主解雇雇员时应该至少在30天给予通知,雇主未提前30天通知的,需支付相当于30天的平均工资。

从以上两部法律的规定来看,《日本民法典》《劳动基准法》都没有要求雇主解雇必须具备一定的理由,这体现了解雇自由原则。

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逐渐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解雇权滥用法理。

直到
2007年通过《劳动法》之后,日本正式以成文法的方式确定解雇权滥用法理。

(三)终身雇佣制度对解雇制度的影响
如前所述,日本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解雇权滥用法理之前,法律并没有对解雇行为进行限制,而是坚持解雇自由的原则。

在解雇自由说盛行的时代里,终身雇佣制度对雇主解雇行为的限制起到重要的作用,原因是因为终身雇佣制的理念深植于企业文化之中,进而逐渐发展成为在日本社会里深入人心的主流社会观念。

雇主和雇员都默认遵守终身雇佣制,劳动者一般不轻易跳槽,频繁跳槽的行为在日本社会中成为一种可耻的行为。

同样地,企业也将终身雇佣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以此回报劳动者的忠诚。

正是这种劳资双方都默认并且坚持的终身雇佣的观念,成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一种无形的枷锁,深深影响解雇权滥用法理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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