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工作提示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工作提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黑应急函字〔2020〕199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预防
中毒窒息事故工作提示的通知
黑应急函字〔2020〕199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12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矿发生一起一氧化碳超限事故,造成23人死亡。

12月6日,应急管理部召开会议要求深刻吸取近期煤矿重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确保岁末年初安全形势稳定。

为切实做好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工作,严防因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工作提示》,请及时发送基层单位及地下矿山企业,督促地下矿山企业针对25项提示内容,编制自查自改表格,逐项排查认定,及时整改隐患问题。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适时进行抽查,确保落实到位。

一、加强基础管理
(一)按规定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风安全责任。

(二)建立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三)加强安全教育教训,确保入井人员全面掌握井下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分布及防范措施,以及所在作业场所的逃生路线和基本自救逃生方法。

(四)完善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形成演练记录和档案。

(五)建立全矿通风系统图等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日常检维修记录,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和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等档案资料,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六)通风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七)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风筒等通风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二、加强现场管理
(八)矿山应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并按设计要求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九)机械通风系统应能够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

(十)冬季入风井口应安装暖风设施,确保进入井下的空气温度符合规范要求。

(十一)严禁利用自然通风和局部反风等措施缓解冻井问题,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入井及井下的空气。

(十二)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在无风、微风、循环风环境下作业。

(十三)爆破作业后,应开启局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确认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进入作业。

(十四)井下监测监控等“六大系统”应正常运行;所有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
感器,主要通风机应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道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十五)入井人员应携带自救器,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应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并保证仪器好使管用。

(十六)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前,应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符合安全要求严禁进入。

(十七)井下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应及时进行封闭,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八)井下应按规定使用阻燃的动力线、照明线、风筒等设备设施。

(十九)严格按照规定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设施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二十)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应制定防火措施,严格执行动火规定,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一)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相关区域内应设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

(二十二)井下各种油类、木材等可燃材料应及时收回处理。

(二十三)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灯泡进行防潮、烘烤和取暖。

(二十四)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及时按要求上报。

(二十五)开展救援时,应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盲目施救。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1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