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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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
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区属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4 月26 日附件:
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门头牌匾管理,规范门头牌匾设置行为,依据《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兰州市门头牌匾设置规范》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门头牌匾设置基本要求
1.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原则;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门头牌匾;
2.门头牌匾设置要与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墙面平行,严禁设置与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墙面垂直的门头牌匾;设置在同一建筑的门店招牌,底线、高度与厚度要统一,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原则上采用同一色系,风格与色彩必须协调;
3.在城市管理一体化示范街内,门头牌匾应当按照统一的风格、样式、颜色进行设置;需重新设置门头牌匾的,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基础上对文字及字体进行更改;
4.门头牌匾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要求,能够抵御恶劣天气的破坏,保障行人安全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申请人需出具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单位意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实际背景图及效果图一式三份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区政务大厅执法局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初审合格的发放《城关区设置门头申请表》、《城关区设置门头审批表》,不合格的提出补正意见由申请人进行补正;
2.区执法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手续;
3.对未通过审核的,区执法局要及时提出补正意见,申请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
第四条门头牌匾分类设置规范和技术规范
1.主干道、繁华街区、旅游景点、党(政、军)驻地主要采取LED、霓虹灯、亚克力、铝塑板或其他金属材质为背板等形式的门头牌匾;
2.次干道、一般街区主要采取霓虹灯、亚克力、铝塑板、有机玻璃或其他金属材质为背板等形式的门头牌匾;
3.小街、背巷主要采取内置光源、多色彩钢、框架彩喷、铝塑板或其他材质为背板等形式的门头牌匾;
4.墙面式门头牌匾需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置,同一建筑风格、同一条街面的门头牌匾原则上大小、样式、风格应一致;
5.餐饮、娱乐业和大型商场其门口无窗并拥有大面积实墙时,可以设置较大面积的门头牌匾,但不得破坏该建筑的建筑风格。
第五条管理职责
1.二楼以下(含二楼)、30平方米以内门头牌匾的设置审批由区执法局负责;
2.门头牌匾规格超过 2 米、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在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三楼
以上(含三楼)设置的,经辖区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批;
3.门头牌匾设置施工、后期监督管理由区执法局负责;
4.门头牌匾的日常维护由设置者自行管理,由街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商户对陈旧的门头牌匾进行清洗、更换、维护;擅自设置超大、超宽的门头牌匾,由所在地辖区执法中队负责及时拆除;执法局应及时查处破损残旧的门头牌匾,并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维修翻新或更换;
5.城市管理一体化示范街的门头牌匾设置,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申报、日常监督和管理,区执法局配合开展工作。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