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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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
富质安监【2011】 3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或吊笼坠落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施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对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使用单位应同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修合同。

7、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8、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塔帽、驾驶室和基础节及以上三节标准节上进行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对重上涂上黄黑警告标识;评估合格的最长有效使用期限,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规定执行。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
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等必须加盖公章确认。

4、外地进富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到富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31号窗口,办理进富登记手续,未进行登记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

5、生产厂家为用户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6、安装单位应加强安装资质证书管理,严禁出借资质证书。

承接起重机械装拆业务出示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应贴上防伪标志。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起重机械的管理,使用单位(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

专(兼)职机械管理员应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C证)。

8、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括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顶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突发性故障的应对措施;安全装置的调试等。

安装完毕应填写《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或《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

(表格参照相应规范执行,下同)
9、建筑起重机械拆卸作业,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重新编制或补充原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不能按照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正常拆卸的塔机以及塔机倒塌事故发生后的拆卸,其专项拆卸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

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时,安装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到场监管,并按下列要求配备足额的作业人员:
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人。

2)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以及使用阶段顶升加节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租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派相关人员到现场旁站监督:
1)检查安装单位到岗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人员配备是否同告知表中的内容相符合,人员与上岗证是否一致。

2)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3)落实拆装区域的地面安全防护与警戒工作。

12、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阶段进行顶升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符合下例规定:
1)安装单位应向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实时告知,并如实填写《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实时告知表》。

2)顶升加节作业,应由原安装单位的装拆人员进行,不得随意更换安装单位。

3)顶升加节前,由安装单位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履行签字。

并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实施顶升加节作业。

4)顶升加节完毕后,应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验收表》。

13、进入施工现场的装拆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14、当遇意外情况不能继续安装或拆卸作业时,应使已安装的部件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固,经确认处于安全状态后方可停止作业。

作业人员下班离岗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5、自2011年8月1日起,工地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都必须配备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所配备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须满足《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规定》的要求,并与原塔式起重机出厂随机的安全装置呈两套独立安全保障系统。

无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禁止使用。

三、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2、安装单位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或《施工升降机每月检查表》;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3、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4、两台(含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同时施工作业时,应安装防碰撞工作空间限制器,有效限制塔机的回转、变幅和整机运行区域,以防止塔机间结构、起升绳或吊重发生相互碰撞。

5、塔机应安装显示记录装置。

其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包含当前工作幅度、起重量、起重力矩和风速仪。

6、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附着杆安装应按说明书的要求两端长度可调、销轴连接;当起重机械附着水平距离、间距等不能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计算、绘制施工图。

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7、塔机选址应当以起重臂不覆盖到围墙外道路、社区、学校、幼儿园、商业区等区域上空为宜。

对施工场地狭小又处于市区的施工现场应当选用上回转、大力矩新型动臂式塔机。

8、塔机使用中,禁止将吊重物越过施工现场的门卫室、民工宿舍、食堂、办公楼及作业人员上方。

9、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塔机基础专项方案(包括钢格构柱设计、计算、制作与施工)和设置在深基坑旁的塔机基础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0、建筑起重机械停用6个月以上的,复工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或《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

11、当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年检。

1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等设备使用周期超过二年的,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年检。

1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4、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塔式起重机应停止作业。

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电器线路设置、敷设和使用等相关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

15、施工升降机应安装超载限制器。

SC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若为外置式传动,无超载限制器不得使用。

16、施工升降机在使用期间,其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制动器应按规定定期做坠落、超重试验,试验结果应书面记录,留存现场备查。

17、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应具有重量限制器;与曳引机构一体化的防坠安全器应具备防坠功能,应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将防坠安全器送回原厂维护保养和重新标定检测。

18、工作时间内司机不得离开施工升降机。

当有特殊情况离开或下班离岗时,应将吊笼停到最底层,关闭电源并锁好吊笼门、围栏门。

19、施工升降机使用过程中,运载物料的尺寸不应超过吊笼的界限。

20、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应严格按(2010)45号《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

四、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
1、在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应按使用说明书及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填入《塔式起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或《施工升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发现问题应向使用单位报告。

2、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传动部分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对易损件必须经常检查、维修或更换;对机械的螺栓,特别是经常振动的零件,如塔身连接螺栓应经常进行检查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则必须及时拧紧或更换。

3、当使用过程中建筑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

维修期间必须停止作业,并应有监护人看管。

4、产权单位或安装单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中修和大修。

5、建筑起重机械每次重新安装前,以及小修、中修和大修时,应特别注意由技术人员和专业维修人员检查各结构件材料及焊缝,若发现变形、锈蚀、裂纹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分析,并按有关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

五、加强对使用年限较长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
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具体年限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 (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2、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单位须委托杭州有资质评估单位,严格按照JGJ/T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进行安全评估,并依据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无损探伤报告、影像等资料,出具安全评估意见。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需要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单位、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及工程参建各方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共同对其实施动态管理。

望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本意见的相关管理要求,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富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本文件中所涉及的表格如下:
表1 附录A《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表2 附录B《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
表3 附录C《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
表4 《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实时告知表》
表5 《塔式起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
表6 《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验收表》
表7 附录B《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
表8 附录C《施工升降机机安装验收表》
表9 附录E《施工升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
表10 附录F《施工升降机每月检查表》
其中:表1、表2、表3样式与内容详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表7、表8、表9、表10样式与内容详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表4、表5、表6样式详见附件一、二、三
附件一:《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实时告知表》。

附件二:《塔式起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
附件三:《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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