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检组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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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检组作业指导书
物检组作业指导书
一、样品的采取、制备与保管作业指导书
1、样品的采取、制备与保管:
做好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工作,掌握动态,及时提出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因此必须分别不同情况,严格按要求正确取样,取样必须考虑要有代表性,取样试验的结果对水泥生产具有指导意义。
1.1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在生产过程中及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取样方法。
1.2 引用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和水泥企业常用的取样方法(GB12573、实验室手册等)
2、样品的采取
2.1 出磨水泥和出窑熟料取样按每小时1次取均等样,进行留样。
2.2 出厂水泥每编号抽样进行检查,取样按国标有关规定执行。
3、样品的制备:
试样制备一般要经过破碎、过筛、混合和缩分四个阶段。
制样根据试验要求,对原始样进行分步进加工,直到试样能满足试验要求止。
3.1 熟料样品的制备:将所取熟料在化验室经破碎机破碎至物料小于7mm拌和均匀,等分法取5Kg入磨。
熟料和石膏同时入磨,熟料固定5Kg。
石膏另外称取加入,一律采用SO3含量大于35%的天然二水石膏(也破碎至小于7mm),熟料经入磨粉磨一定时间按规定倒出,用0.9mm的筛过筛,充分混合均匀后保存于留样桶中,并取样进行比表面积,0.08mm筛筛余和其他项目测定(控制参数:比表面积为350±10m2/Kg,;如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配料、回磨至符合要求止。
)
3.2 出磨水泥按相同数量留样经充分搅拌混合全均匀后,保存于留样桶中。
3.3 制备样品的注意事项:
a、破碎前,每一件设备、用具都要刷子刷净,然后用样品洗刷1-2次就可正常进行工作。
b、尽量防止小块的样品和粉末飞溅及制备过程中沾污。
c、制备好样品有统一的标识,以利识别。
4、样品的保管:样品的保存主要是为在试验有误差时再进行试验,抽查和发生质量纠纷时进行仲裁,均需要使用原来样品。
因此,样品要妥善保管。
标签要详细清
楚,无差错,水泥,熟料容易受潮的样品应用封存样桶保存。
出厂熟料自该编号熟料最后出厂之日起密封保存三个月,岀窑熟料和出磨水泥保存三天。
5、出厂水泥取样方法:
5.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a、本细则规定了水泥取样工具、部位、数量及步骤等。
b、本细则适应于出厂水泥取样。
质量控制及质量监督的取样也可采用。
5.2 取样
5.2.1取样工具:本公司用手工取样管,用铁管或塑料管制成样管。
5.2.2取样部位:
a、袋装水泥在每个编号所在堆放的成品库号内取样或在包装输送设备上取连续样。
b、散装水泥在进库时每小时取均等样,然后混合成平均样。
5.3 样品数量
5.3.1出厂水泥的取样数量应满足编号水泥全套物理试验和封存样品的要求。
5.3.2均匀性试验时,将试验的该编号水泥划分为10等分,每1/10的编号中取一只样,样品不少于6Kg,共取10只分割样。
5.4 取样步骤:
随机选择所取编号20个以上不同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于掌心抵住取样管平端口。
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的白铁皮圆桶内。
每只桶必须标有水泥取样单,以示区别。
5.5 样品制备:
5.5.1出厂水泥每编号所取水泥经混合搅拌均匀后,通过0.9mm方孔分为二份,一份试验用,一份留封存样(封存的具体要求按GB175-2007标准规定)。
5.5.2将做试验的平均样或分割样,都必须经搅拌均匀,通过0.9mm方孔筛,然后进行试验,注意不得混
杂。
5.6 样品的贮存:
5.6.1样品经制备后存放在密封的留样桶中。
桶应洁净干燥、能防潮、不易破损,不与水泥发生反应。
5.6.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
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封存日期以该编号水泥最后出厂日期为准)。
在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5.7 样品取得后,应由取样人员填写取样单,注意水泥编号、生产日期及抽样人签名。
6 附则
6.1 本规程由化验室起草并归口管理。
6.2 本规程于2010年11月首次发布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