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油监控系统指南MEPC.108(49)(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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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系统的设计应使无污压载水或其它油污水从货舱区域排放,除非监控系统处于常规运 行模式且选择了有关的取样点;
.2 系统最好应从最少数量的排放出口排出的排放物中取样且布置成在同一时间只从一 个出口进行外排放;
.3 如果一个以上管道将用于同步排放,应在每条排放管道上安装一个油分计和一个流量 计。这些仪器应与每一个公用处理机连接;以及
4 实施要求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有排油监控系统,该系统应有控制装置并设有起动连锁和舷外排 放控制。
5 建造、维修保养、安全、校准和培训
5.1 仪器的设计应确保用户通道限制至基本控制。控制之外的通道应便于应急维修和临时 修理但必须要求拆去安全封条或激活其它指示进入设备的装置。
5.2 封条的设计应使得只有制造商或其代理才能更换封条或在检查和设备永久修理后重新 设置系统。
6.2.8 如拟安装在可能有易燃大气的处所,油分计应符合对这些区域的有关安全规定。作为 油分计一部分的任何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一个无危险区域,或经主管机关证实能在危险区域安 全使用。安装在危险区域的任何移动部分的布置应避免形成静电。 6.2.9 油分计应不包含或使用任何有危险性的物质,除非提供经主管机关接受的适当布置能 去除由此所造成的任何危险。 6.2.10 油分计应在海上环境中耐腐蚀。 6.2.11 油分计的材料应与试验的液体相兼容。
3.5 3.5.1
.1 .2 .3 .4 .5 .6 3.5.2
控制装置 控制装置是一种接收下列自动信号的装置: 排放物的含油量,ppm; 排放率,m3 /小时; 船舶速度,节; 船舶位置 – 经度和纬度; 日期和时间(GMT);和 舷外排放控制的状况。 该装置应自动记录 6.9.2 规定的数据。
3.6 ppm “ppm”系指水所含油量的百万分比,以体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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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1.1 目的 1.1.1 这些指南和技术条件包括 MARPOL 73/78 附则 I 第 15(3)(a)条要求的油船排油监控系 统的设计、安装、性能和试验要求。 1.1.2 这些指南和技术条件的目的是:
.1 提供 MARPOL 73/78 附则 I 第 15(3)(a)条的要求的统一解释; .2 当油船排油监控系统(以下称为“监控系统”)安装在挂本国旗的船上时,帮助主管 机关确定该系统适当的设计、建造和营运参数; .3 定义油分计和形成监控系统一部分的控制部分的试验和性能要求; .4 定义设备安装审图和功能试验的要求; .5 为船上设备检验提供指导。 1.1.3 这些指南和技术条件也适用于用于监测按 MARPOL 73/78 附则 II 第 14 条载运的 C 类 和 D 类类油有毒液体物质的油量监控系统。在这些指南和技术条件中提及被监控的油时, 这同样适用于这种类油有毒液体物质。
5.6 船员培训应包括熟悉设备操作和维修保养。
5.7 制造商应在操作和维修保养手册中明确定义排油监控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检修程 序。所有日常维修保养和修理都应予以记录。
6 技术条件
6.1 排油监控系统 6.1.1 监空系统应能有效监控任何排放物从舷外排放出口排入海中,该出口是经主管机关认 为完成油船操作要求所必需的第 18 条所允许的。 6.1.2 污压载水或其它油污水从货舱区域通过不受监控系统控制的出口排放至海中是违反 公约的。 6.1.3 监控系统应在油船一般会遇到的所有环境条件下有效运行,其设计和建造应满足这些 指南和技术条件附件第 2 部分规定的环境测试的技术条件。而且,
1.3 要求概要 这些指南和技术条件规定的监控系统的不同部分的认可要求概述如下:
.1 油分计应按附件第 1 部分所述的程序进行型式认可试验; .2 油分计和监控系统的控制部分应进行附件第 2 部分规定的环境试验; .3 第 8 节规定的审图文件应在监控系统安装前提交给主管机关; .4 系统的组成部分应进行第 8 节规定的车间性能试验; .5 应按第 11 节中规定的程序对整个监控系统进行检验。
3.2 控制部分 监控系统的控制部分是由 6.1.4.8 中规定的项目组成的构件。
3.3 舷外排放控制 舷外排放控制系指在报警条件下自动按程序停止排放物向舷外排放并在整个报警期间防止 排放的装置。该装置可布置成关闭舷外阀或终止相关的泵,如适合。
3.4 起动连锁 起动连锁是指当公约要求使用监控系统时在监控系统充分运行前防止排放阀打开或防止其 它等效装置进行运行的设备。
2 背景
2.1 MARPOL 73/78 附则 I 中关于油船压载和洗舱水的油量监控要求见 15(3)(a)条,它规定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有一个经认可的监控系统且该系统应连续记录:
.1 排油量,(升/海里);和 .2 排油总量,或作为替代,排放物的油含量和排放速度。 在两种情况下,记录应标明时间和日期,且应保存至少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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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修订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
目录
1 前言 1.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要求概要
2 背景
3 定义 3.1 排油监控系统 3.2 控制部分 3.3 舷外排放控制 3.4 起动连锁 3.5 控制装置 3.6 PPM
4 实施要求
5 建造、维修保养、安全、校准和培训
6 技术条件 6.1 排油监控系统 6.2 油分计 6.3 取样系统 6.4 流速指示系统 6.5 船舶速度指示系统 6.6 船舶位置指示装置 6.7 舷外排放控制管理 6.8 处理机和传送装置 6.9 记录装置 6.10 数据显示 6.11 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手动操作替代方法 6.12 导致排放终止的报警条件 6.13 报警指示器的位置
2附件修订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目录1前言11目的12适用范围13要求概要2背景3定义31排油监控系统32控制部分33舷外排放控制34起动连锁35控制装置36ppm4实施要求5建造维修保养安全校准和培训6技术条件61排油监控系统62油分计63取样系统64流速指示系统65船舶速度指示系统66船舶位置指示装置67舷外排放控制管理68处理机和传送装置69记录装置610数据显示611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手动操作替代方法612导致排放终止的报警条件613报警指示器的位置7油分计和排油监控系统控制部分的的型式认可的技术条件71试验要求72认可和发证程序8工厂功能试验要求39审图要求10一般安装要求11安装检验12船上功能试验和核查程序附件第1部分油分计型式认可的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第2部分油分计和排油监控系统控制部分的型式认可的环境测试技术条件第3部分认可文件附录旨在监控从油船货舱区域排放油污染水的油分计的型式认可证书41前言11目的111这些指南和技术条件包括marpol7378附则i第153a条要求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性能和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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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按 6.10 展示目前操作数据的数据显示器; .8.5 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使用的越控系统; .8.6 提供信号给起动连锁以防止在监控系统完全运作前排放任何排放物的设备。 6.1.5 油量监控系统的每个主要组成部分应设有铭牌,通过装配图号、型号和系统编号, (如适合)来正确识别组成部分。 6.1.6 如果安装在危险区域,监控系统的电气组成部分应满足为这些区域制定的合适的安全 要求∗ 。
6.2 油分计 6.2.1 油分计应满足这些指南和技术条件附件第 1 部分中的试验和性能说明并应符合分支 部分中的一般要求。 6.2.2 设计成监控大范围含油量的油分计的精度应使读数能代表试样实际含油量在± 10ppm 或±10%之内,取其大者。尽管有除油以外的污染,例如空气,铁锈,泥和沙,精度 应保持在上述限制范围内。 6.2.3 油分计的设计应使当电源(以电力,压缩空气等形式)偏离油分计的设计值 10%时, 仍能在上述限制值范围内运作。 6.2.4 读数应不受油的种类的影响。如果有影响,应不必在船上校正油分计的刻度,但应按 制造商的说明对刻度预先校正。在后一种情况中,应有方法确定对于该种类油已选择了正确 的刻度标定。读数的精度在任何时候都应在 6.2.2 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6.2.5 附件第 1 部分 1.2.8 定义的油分计的反应时间应不超过 20 秒。 6.2.6 油分计可能有一些用作预期用途的标度。标度的最大范围应不小于 1000ppm。 6.2.7 油分计应有一种简单装使船员通过一个相当于油分计满量读数一半的模拟信号来核 查油分计电气和电子电路的功能。具有资格的人员也有可能在油船上重新标定油分计的刻 度。
5.3 排油监控设备(ODME)的精度应在 IOPP 换新检验时予以证实。证明最后一次刻度校 核日期的校准证书应保存在船上用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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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ODME 装置可有一些适用于预期用途的标刻度。安装在有一个以上标刻度的仪表上的 记录装置应指出使用的标度。
5.5 建议船上设有简单的工具以检查仪器偏移,仪器读数的可重复性和仪器重新设为零的 能力。
.4 为了避免由于短期高油浓度信号(尖峰)造成高瞬时排放率指示而引起报警,可抑制 短期高 ppm 信号最高 10 秒。作为替代,瞬时排放率可取前 20 秒或更短时间内的瞬时 ppm 的连续平均值,该平均值以间隔不超过 5 秒的油分计读数的瞬时 ppm 值计算。 6.1.4 监控系统应包括:
.1 一个油分计以测量排放物的油含量 ppm。油分计应按这些指南和技术条件附件中的规 定获得认可并经证明考虑了载运货物的范围;
.2 流速指示系统以测量排入海中的排放物的速度; .3 船速指示装置以指出船舶速度,节; .4 船舶位置指示装置以指出船舶位置— 经度和纬度; .5 取样系统以把排放物代表性样品传送至油分计; .6 舷外排放控制以终止舷外排放; .7 起动连锁以防止任何排放物向舷外排放,除非监控系统完全处于工作状态; .8 控制部分包括: .8.1 处理机,它接收排放物含油量,排放物流速和船速信号,并将这些数值换算成每海 里的排油量升和排油总量; .8.2 提供报警和向舷外排放控制提供命令信号的设备; .8.3 按 6.9.2 提供数据记录的记录设备;
1.2 适用范围 1.2.1 修订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适用于安装在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 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油船上的设备 。根据 A.393(X) 、A.496(XII)、MEPC.13(19)和 A.586(14) 决 议 通 过 的 指 南 和 技 术 条 件 不 适 用 于 适 用 这 些 新 的 指 南 和 技 术 条 件 所 适 用 的 油 船。 1.2.2 安装在 2005 年 1 月 1 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其它油船上的设备应符合 按 A.393(X)、A.496(XII)、MEPC.13(19)和 A.586(14)决议,如适合,通过的指南和技术条件 中包含的要求,或符合这些新的指南和技术条件中包含的要求。
7 油分计和排油监控系统控制部分的的型式认可的技术条件 7.1 试验要求 7.2 认可和发证程序
8 工厂功能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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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审图要求 10 一般安装要求 11 安装检验 12 船上功能试验和核查程序 附件 第 1 部分 – 油分计型式认可的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 第 2 部分 – 油分计和排油监控系统控制部分的型式认可的环境测试技术条件 第 3 部分 – 认可文件 附录 – 旨在监控从油船货舱区域排放油污染水的油分计的型式认可证书
2.2 第 15 条还规定当有排放物排至海中时,系统应起动并应确保当油量瞬间排放率超过第 9(1)(a) 条所允许的规定时油混合物的任何排放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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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义
3.1 排油监控系统 这些指南和技术条件中称为“监控系统”的排油监控系统系指监控含油压载水或其它油污水 从货舱区域排入海中的系统,它包含 6.1.4 中规定的项目。
MEPC.108(49)决议 2003 年 7 月 18 日通过 修订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上环境保护委 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经 1978 年议定书修正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附则 I 第 15(3)(a)条规定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其设计 和安装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 还注意到 A.586(14)决议“修订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用以执行上述条款, 进一步注意到 MARPOL 73/78 附则 II 第 14 条关于油船中的 C 类和 D 类类油物质的载运, 忆及大会 A.886(21)决议决定,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程序,应由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和/或海 上安全委员会,如适合,履行通过或修正 MARPOL 73/78 及其它 IMO 文件中提及的性能标 准和技术条件的职能, 考虑到在第 49 届大会上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提交的鉴于 MARPOL 73/78 附则 I 的要求的 建议, 1 通过修订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其文本附于本决议附件中,适用于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以下称为“建造的”)的油船; 2 提请各国政府在批准按 MARPOL 73/78 附则 I 第 15(3)(a)条安装在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 后建造的油船上的排油监控系统时执行这些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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