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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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2.14
•【字号】聊政发[2007]8号
•【施行日期】2007.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聊政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的相关费用
(一)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8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实行房屋补偿的按过渡期计发。

其标准为: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
发;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发。

(三)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用房增加的补偿费
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用房且符合《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住宅房屋补偿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

即:一类区位增加100元/平方米,二类区位增加80元/平方米,三、四、五类区位增加5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
被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70%。

(五)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
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按45平方米/套(建筑面积)。

(六)专家鉴定费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应向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交纳专家鉴定费。

专家鉴定费按评估机构收费标准收取,其中鉴定标的额不足40万元的,按2000元交纳。

(七)经营性补助费、委托拆迁费
经营性补助费、委托拆迁费按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聊政发〔2004〕33号)执行。

(八)附属物补偿及设备迁移补助费
附属物补偿及设备迁移补助费按本通知《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1)、《附属设施迁移费标准》(附件2)、《果树移植(赔偿)费标准》(附件3)执行。

二、关于聊城市城区拆迁补偿评估指导的步骤和方法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额的确定
1.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补偿基准价);
2.根据《城区房屋结构类型和结构调整系数》(附件4),确定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类型和结构调整系数;
3.根据《楼层调整系数》(附件5),确定被拆迁房屋楼层调整系数;
4.根据《城区房屋结构成新评定指导标准》(附件6)、《城区房屋使用年限成新评定指导标准》(附件7),确定综合成新,再按《成新调整系数对应表》(附件8)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系数;
5.根据《朝向调整系数》(附件9)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朝向调整系数;
6.被拆迁房屋补偿额为(补偿基准价×结构调整系数×楼层调整系数×成新系数×朝向调整系数)×合法建筑面积。

(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的确定
1.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调换基准价);
2.按照《楼层调整系数》(附件5)的规定,确定各楼层调整系数;
3.确定产权调换各楼层的价格:产权调换各楼层价格=(调换基准价×楼层调整系数)×合法建筑面积。

三、其它事项
1.聊城市城区因公益项目拆迁异地安置的,可以按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聊政发〔2004〕33号)进行货币补偿,并享受政府指导价购买经济适用房,否则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发布前,聊城市城区已公告实施的工程,仍按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聊政发〔2004〕33号)执行。

3.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规范当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好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1.附属物补偿标准(略)
2.附属设施迁移费标准(略)
3.果树移植(赔偿)费标准(略)
4.城区房屋结构类型和结构调整系数(略)
5.楼层调整系数(略)
6.城区房屋结构成新评定指导标准(略)
7.城区房屋使用年限成新评定指导标准(略)
8.成新调整系数对应表(略)
9.朝向调整系数(略)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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