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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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

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带头厉行节约,加大经费减支力度,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深化财政改革有关工作。

继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细化基本支出编报内容,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的编报审核程序,积极推动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增强部门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严格实行经费额度控制等制度,进一步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

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消耗标准,修订完善费用支出定额标准。

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健全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
制及其分析报告制度,拓宽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提高财政资金运行透明度。

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结算和使用范围,完善省级公务卡业务流程和操作流程,建立公务卡支出监管机制,做好公务卡结算信息和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

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拓宽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构建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做好节能环保、信息安全、正版软件、自主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工作,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

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执收单位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要及时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部门预算安排支出,严禁“收支挂钩”和按照比例返还。

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巩固治理成果,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支付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小金库”的检查,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推动党政机关行政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不得突破现有机构编制总量。

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签订机构编制“零增长”责任书,将控制机构编制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年度目标考核。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规定,原则上停止新增机构和编制审批。

继续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时撤销已完成任务的临时性机构。

停止审批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对空壳类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撤销,对职能弱化、职能交叉、职能相近、任务不饱满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适时进行转企,对超编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只出不进”,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设立与其对口的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配备或者增加编制。

坚决制止和纠正自定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限额设立机构或者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以及越权审批机构等行为。

继续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或者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坚决停止发放违规津贴补贴,清回已经发放的违规资金。

三、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办法。

严格按规定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健全购置审批制度,完善公务用车审批和公示工作机制。

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等制度。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党政机关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以及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和公车私用等问题。

着力抓好严格清理纠正、严格编制和配备标准、严格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准确认定超编车辆,妥善处理违规车辆,积极抓好执法执勤车辆和越野车治理,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

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近年来公务用车改革经验,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四、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继续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实行计划和量化管理,2011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实行零增长,进一步压缩市地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出访团组总量。

各级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部门和出国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坚持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制止因公出国(境)向企业摊派经费或使用自筹经费。

控制一般性考察交流等非必要团组出访,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大型团组中党政干部的比例,防止借机搭车或照顾性出国。

从严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出访团组和出国(境)培训团组,尤其是市(州)领导干部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

严格控制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埃及、巴西等热点国家的团组数量。

充分发挥制止公款出国(境)旅
游专项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

五、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抓紧完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

严格执行省内公务接待定点接待制度,按标准实行工作餐。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报批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等相关费用。

六、严格控制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全面清理现有的国际会议和各类涉外论坛,撤销不符合规定的庆典、节会、研讨会、论坛活动;确需举办的,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举办的,要严格规范实施。

严格控制在省内举办国际会议的总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申办或承诺。

凡不符合规定、无实质性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或承办。

确有必要召开的国际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出席。

除有特殊需要外,暂停举办新的综合性涉外论坛,效果不明显的涉外论坛一律不再举办,没有必要机制化的坚决不搞机制化。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执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各类活动的有关规定。

举办地方性的庆典活动须经省委或省政府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

进一步加强对行业性和专业性展览、研讨会的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

七、进一步控制差旅、会议、文件等一般性支出。

坚持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差旅、会议、培训的数量和规模。

无实质内容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避免层层开会。

继续推行完善定点管理制度,努力节约经费支出。

实行会议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准召开。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的会议,严格报批程序。

推行会议费包干制度,严格控制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
一律不准宴请,不准发放纪念品。

大力减少发文数量,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的不再印发文件。

大力节约水电油费用支出,积极开展节能节水改造,推行资源消耗定额管理。

省直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要努力实现2011年用电、用水、用油比2010年下降2%。

八、继续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

2011年起,党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除因无房办公、危房重建、灾后重建、城市规划调整等确有必要新上办公楼项目外,现有办公用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建、迁建、扩建或购置办公楼。

党政机关新建、扩建、维修改造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严禁以“学院”等名义兴办培训机构、建设楼堂馆所。

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规范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财政资金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须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九、大力推进信息工程共建共享。

按照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节省资金的要求积极推进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

从党政机关信息化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打破条块分割,逐步建立和完善共享信息资源库。

加快制定实施信息共享标准和规范,不断探索完善建设和运行模式,降低信息工程建设和运行成本,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重复建设。

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构编制、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要加大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力度,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下半年,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本通
知情况进行督查。

2011年11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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