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发29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保护外汇市场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及跨境范围内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担保公司等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要求第三条资本金要求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金要求,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条外汇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流程和监控要求,并建立风险管理系统。
第五条合规管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合规要求,并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
第六条报备制度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外汇局报备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外汇业务信息。
第七条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向担保人、被担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八条担保费用和费率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制定担保费用和费率,并明确在合同中告知担保人、被担保人。
第三章担保行为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合同签订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担保人、被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条担保额度控制金融机构应按照外汇局相关规定制定担保金额的上限,并对担保额度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担保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在担保前应当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包括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被担保人的信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不良资产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出现逾期或违约情况的担保业务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投诉处理金融机构应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外汇局、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有权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外汇局、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已发生的担保业务不享有溯及力。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汇发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境内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外汇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机构及个人等境内外经济主体开展涉及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活动。
第三条跨境担保指在国际贸易、投资和融资等活动中,境内经济主体作为担保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函担保等。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审慎管理的原则,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五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符合国家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前,应向境内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备,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七条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业务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综合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担保费用及收益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二)担保合同或协议的详细内容;(三)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四)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资信报告;(五)相关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六)其他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将相关担保文件备案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办理结汇和购汇手续。
第三章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开展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十二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的数据和报告。
第十三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防控体系,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金融机构及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提供的外汇担保行为。
2. 担保主体资格
境外担保人应为在所在国合法注册并具有相应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企业。
3. 担保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外汇担保形式。
4. 担保金额限制
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跨境交易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5.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与跨境交易合同期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合同履行期限。
6. 担保登记
跨境担保应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担保行为无效。
7. 担保履约
担保履约应遵循外汇管理规定,确保外汇资金的合法合规流动。
8. 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应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不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9. 风险控制
担保人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10. 信息披露
担保人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担保业务相关信息。
11. 违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担保资格等措施。
12.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业务,外国债权人提供的对内担保业务,以及涉及人民币和外汇的跨境担保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审批与备案第五条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机构涉及的跨境担保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后续增加或变更跨境担保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第九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支出应当依法申报和结汇/售汇。
第十条对于跨境担保业务产生的外汇风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确保跨境担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为了满足外汇管理要求而故意操纵或收取高额担保费用。
第四章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管,检查机构的合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跨境担保业务的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
该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跨境担保业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于境外担保外汇的管理政策和规定。
境外担保外汇是指在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中,由境内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担保或相关费用支出。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境外担保外汇需要经过外汇管理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具体规定如下:
1. 境外担保外汇的审批:境内居民企业或个人需要向外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规后才能获得境外担保外汇的审批。
2. 担保合同和文件要求:境内居民企业或个人在提供境外担保外汇时,需向外汇管理机构提交担保合同和相关文件,明确担保责任和义务。
3. 担保主体资格要求:境内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境外担保外汇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用评级要求。
4. 担保期限和额度限制:境外担保外汇的期限和额度需符合外汇管理机构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和额度的需要经过外汇管理机构的特批。
5. 监管和报告要求:境内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境外担保外汇需要履行相关的监管和报告义务,向外汇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报表。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的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还需参考中国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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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金融安全,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在境内及境外通过担保方式提供外汇留学、投资、贸易等服务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合规性、风险可控、便利化原则,合理调控和管理跨境担保,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核心概念】本规定中涉及的核心概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被担保人、主管部门等。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申请与备案管理第五条【跨境担保业务定义】跨境担保业务是指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通过提供担保方式,支持境内、境外相关各方在跨境留学、投资、贸易等领域的活动。
第六条【跨境担保业务申请】拟提供跨境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应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业务计划、资信证明等。
第七条【跨境担保备案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跨境担保业务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备案审批,并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方。
第三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第八条【跨境担保外汇额度】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在提供跨境担保业务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跨境担保外汇额度。
第九条【跨境担保外汇合规性检查】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在提供跨境担保业务前,应经过主管部门的合规性检查,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跨境担保外汇使用管理】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在使用跨境担保外汇时,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使用,并确保资金流转合规。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日常监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跨境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示、罚款、限制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汇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规定》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5月12日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国内企业对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所涉及的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汇账户管理:境内企业在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时,需要开立合格的外汇账户,用于处理担保相关的外汇资金收支。
2. 合同及登记管理:境内企业在提供跨境担保服务前,需要与境外企业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送至相关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 担保金额限制:外汇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境内企业可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以限制跨境担保行为对外汇市场的影响。
4. 担保用途和期限管理:外汇管理规定通常对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和期限进行了规定,以保证担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及时归还。
5. 外汇结汇和购汇管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通常对资金结汇和购汇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外汇收入结汇、担保款项购汇等。
6. 报告和监督管理:境内企业需要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定期向相关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担保相关的业务数据和监督信息。
总之,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行为,保障外汇市场稳定和管理机构有效监管。
境内企业在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登记义务。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境内的担保机构、担保服务提供方和跨境债务人在进行跨境担保业务时,需要遵守的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境内的担保机构在为跨境债务人提供担保服务时,需要申请外汇局的备案;同时,跨境债务人也需要履行一些申报手续,如提交境内外债务对标系统等。
此外,担保机构还需要向外汇局报告担保业务的情况,包括业务的实施情况、担保金额、币种、期限等。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监管跨境担保业务,防范外汇风险,确保境内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这些规定对提供跨境担保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都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以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境内担保机构的备案申报、跨境债务人的申报手续以及外汇局的监管要求。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境外担保外汇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与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企业和个人的境外担保需求也逐渐增加。
为了规范境外担保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外汇管理部门制定了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中资企业和个人在境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三、主要内容1. 境外担保外汇审批制度境外担保外汇的审批程序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2. 境外担保外汇额度管理境外担保外汇额度由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分配。
企业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且不得超过其境内的资产或负债额度。
3. 境外担保合同管理境外担保合同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内容应包括担保方的基本信息、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4. 境外担保外汇使用管理境外担保外汇使用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用于境外担保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企业需按规定提交使用申请,并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5. 境外担保外汇监督管理境外担保外汇的监督管理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包括监督担保额度使用情况、资金流向等。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
四、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撤销相关审批权限;2. 处以罚款,并要求追回违规资金;3. 限制境外担保外汇的使用,或暂停境外担保外汇的审批;4. 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新申请的和正在进行审批中的境外担保外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一项具体监管措施,旨在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和管理,维护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引言跨境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形式,在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从事的担保活动,跨境担保业务的开展对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跨境担保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等复杂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管。
二、主要内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在境内设立地与境外设立地之间进行跨境担保的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2. 资金管理跨境担保交易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需要进行相关的资金管理。
根据规定,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和合理风险控制原则,合理调整跨境担保交易的跨境资金流动。
3. 外汇业务外汇管理是跨境担保业务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规定,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应当合理使用外汇,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合规性。
同时,将担保代偿资金的外汇结算纳入外汇管理范围。
4. 额度管理为了规范跨境担保业务,有效控制风险,规定了跨境担保业务的额度管理。
根据规定,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需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按照规定的额度进行管理。
5. 监督检查为了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和信息。
三、意义与影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和保障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和引导跨境担保业务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通过规定合理的额度管理和资金流动方式,可以有效控制跨境担保业务的风险,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损失。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跨境担保业务中涉及的外汇管理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外汇管理机构:跨境担保业务需要经过外汇管理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外汇管理机构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由国务院授权的金融监管机构。
2. 跨境担保范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规定了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担保,以及跨境担保的种类和范围。
需要进行担保的情况包括出口业务、投资等。
3. 外汇担保资格: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包括注册资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外汇担保资格审批材料。
4. 外汇担保额度:外汇管理机构会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设定企业的外汇担保额度。
超出额度的担保需经过审批。
5. 外汇担保合同:跨境担保业务需要签署外汇担保合同,并遵守合同规定。
合同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6. 外汇担保监测和报告:企业在进行跨境担保业务时需要及时向外汇管理机构进行报告和监测。
外汇管理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查。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机构的规定来了解和遵守。
2014汇发29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简称“《新规》”),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包括《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即39号文)在内的12项跨境担保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简称“现行规定”)废止。
一、主要变化《新规》最突出的亮点是大幅度的简政放权,通过取消或缩小跨境担保的登记范围,厘清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
具体而言:·《新规》适用并规范所有形式的跨境担保,并将相应跨境担保结构区分为以下三类:(i) 内保外贷(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见下图结构一),(ii) 外保内贷(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见下图结构二)和(iii)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如担保人和债务人注册地均在境内、债权人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见下图结构三)。
·将外汇局的核准、登记或备案,以及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与跨境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判断脱钩。
对于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事后登记管理代替额度管理、事前审批。
对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如境内企业为其借用的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均无需登记或备案。
统一规则,不再区别对待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除境外发债等特殊情况下,不再要求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具有股权关联关系,另外也取消了针对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明确允许境内个人提供内保外贷,参照非银行机构管理。
全面取消担保履约核准。
我们也注意到,新规与外汇局2014年2月13日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也做了进一步调整,比如,取消金融机构的比例自律管理要求、删除跨境担保需要符合中国法律认可的担保形式的要求等。
二、具体制度下表总结了《新规》的具体要求:概括地来说,《新规》实施后,仅有的审批事项为:·内保外贷结构下,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银行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及我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跨xx国境(指xx大陆)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法律行为。
跨境担保履约将导致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境内外机构作为担保人承担跨境担保责任的业务,以及我行境内外机构作为债权人接受跨境担保为客户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以下统称为“信贷业务”);包括内保外贷业务、外保内贷业务和其他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
第四条内保外贷业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我行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开出以我行境外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承担跨境担保责任(以下统称为“融资类保函”),境外机构据以为境外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二)我行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受益人据以为境外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三)我行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以境外注册的客户为被担保人,向境外受益人开出非融资类保函或以其他方式承担非融资类担保责任。
(四)我行境外机构接受境内代理行开出的融资类保函或接受境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跨境融资性担保,据以为境外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第五条外保内贷业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我行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开出以我行境内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境内机构据此向境内注册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二)我行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受益人据此向境内注册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三)我行境内机构接受境外代理行开出的融资类保函或接受境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跨境融资性担保,据此向境内注册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第六条其他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是指本办法第四、五条之外的涉及跨境担保的、由我行机构作为担保人或债权人的信贷业务。
跨境担保政策解读
外汇局解读《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19号)。
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
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
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二、此次跨境担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么?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管理思路:一是简政放权。
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
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是转变职能。
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
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在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中,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相关跨境担保外汇交易,保护参与者的利益,促进外汇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探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和实施效果。
首先,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明确了跨境担保的范围和条件。
通常情况下,跨境担保是指在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一方提供担保以保障另一方履行合约。
根据相关规定,跨境担保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这样的规定为跨境担保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其合法合规进行。
其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规定了跨境担保外汇交易的监管要求。
根据规定,跨境担保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且必须履行相应的外汇风险管理义务。
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跨境担保外汇交易的准入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交易数据和风险情况,以便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此外,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相关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在跨境担保交易中,担保人和受益人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担保人应仔细评估风险,确保担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受益人应保证合约的履行,并及时履行外汇义务。
同时,跨境担保交易双方也应密切配合,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参与者的权益。
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和加强监管,规定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跨境担保进行欺诈行为,保护参与者的财产和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规定有助于外汇市场的稳定发展。
通过加强对跨境担保外汇交易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规定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市场波动性,保持市场的稳定性。
然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大量的政策和技术资源。
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并培养专业人才,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其次,规定需要与国际标准和国际组织的要求相衔接,以便跨境担保交易能够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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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3、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4、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五、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其中,银行可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更新数据;非银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申请注销相关登记。
六、担保履约(一)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
(二)非银行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
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须填写该笔担保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非银行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必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三)非银行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内保外贷补登记,然后凭补登记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外汇局在办理补登记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七、对外债权登记(一)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
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二)对外债权人为银行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
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其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担保人可自行代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汇兑手续。
(三)对外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八、其他规定(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二)境内个人作为担保人,可参照境内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三)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本规定。
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四)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第二部分外保内贷外汇管理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三)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向债权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四、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四)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五)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五、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
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
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