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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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法PPT案例
最惠国待遇案例
印度尼西亚为了建立自己的汽车工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促进国产车生产的措施,其中包括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
印
度尼西亚还与韩国合作生产民族车,对从韩国进口的汽车整件或零部件免税。
同时对国产车生产提供补贴。
对除韩国之外的汽车整件进口,征收进口关税和奢侈品税。
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整车使用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
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根据成品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用于制造汽车部件的小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对某些种类的汽车免减奢侈税。
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包括两套措施。
2月计划规定,对满足有关设施所有权、商标使用和技术的具体标准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公司,授予先锋或国产公司地位,维持先锋地位依赖3年期限内国产车满足不断提高的当地含量要求。
日本、欧洲共同体和美国对印度尼西亚的措施分别提出申诉。
同一专家组对
这些申诉进行了审查。
专家组裁定,印度尼西亚违反了GATTl994第1条第1款、第3条第2款,TRIMs 第2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第5条(c)项,但没有违反SCM第28条第2款。
专家组裁定,申诉方没有证明印度尼西亚违反TRIPS第3条和第65条第5款。
各争端方对专家组报告都没有提起上诉。
CEPA
2003年大陆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
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加强合作。
国民待遇案例
《日本酒类税法》规定了适用于所有酒类(酒精含量不低于一度并旨在日本消费的国内产或进口酒)的国内税制。
酒类税法将不同类型的酒分为10类,有的又分为小类。
在批发阶段征税。
国产酒的税责从工厂装运时产生,进口酒的税责从保税区提取时产生。
不同种类的酒适用不同的税率。
酒类税法规定了每升的参考含酒量及相应的参考税率。
对于含酒量低于13%的酒,规定了特殊的税率计算公式。
这一公式的结果是每升纯酒精的税率。
国民待遇案例(续)
在本案中,欧洲共同体声称,出口到日本的酒根据日本酒类税制受到歧视,该税制对日本清酒征收的税大大低于对威士忌、科涅克白兰地和白酒的征税。
专家组裁定,日本税制与CA TTl994第3条第2款规定不一致。
日本对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报告确认了专家组的日本酒类税制与GA TTl994第3条第2款不符的结论,但指出专家组在法律推理中的一些错误。
输日鳗鱼案
日本于2003年2月1日起对我活鳗及冷冻白烧鳗监控查验包括氯霉素在内的11项药物残留。
4月24日开始对中国活鳗实行监管吊水48小时以上,逐批检查磺胺类药物残留,合格后准予通关。
4月27日,日本媒体报导市场抽检中发现中国烤鳗含有汞,并大肆渲染汞残留对
人体的危害。
6月12日,日本各食品检疫所开始对鳗鱼实施汞含量的监控检查。
7月18日,除对活鳗和白烧鳗进行强制检查外,厚生省开始对全部中国烤鳗实
施监控检查,并宣布一旦发现问题,将在网上予以公布。
中国烤鳗售价骤降,部分超市干脆不售中国烤鳗。
2003年全年出口量从上一年的7万吨减至6万吨,日本进口商库存积压。
输日鳗鱼案(续)
但同期,受益的日本国产鳗鱼价格大幅上升,受益的日本鳗业不仅加大了新产季的投苗,而且新建了数家烤鳗厂。
2003年以来,日本又欲借“非典”疫情行使贸易保护,只是苦于无法公开,便扩大检验范围,严加检查,为贸易保护寻找借口。
3月,日本厚生省在进口中国的两批烤鳗中查验出恩诺沙星残留,迅速在网上公布。
4月,厚生省将该药物作为进口白烧鳗鱼(即不加酱油)的命令检查项目,批批查验。
7月3日,又突然宣布对全部中国鳗鱼加工品实施恩诺沙星药残命令检查,最低检测限为0.05ppm,导致我出口受阻,鳗农叫苦连天,工厂被迫大幅减产,甚至全面停产。
荷尔蒙牛肉案
自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的食品与药品机构(FDA)和农业部(USDA)批准将内生的人造的牛生长激素(“BGHs”)作为一种安全的低耗的增加谷物喂养牛喂养效率的方法。
人们在牛的耳朵后面加上一个铅笔大小的擦拭器以使牛接受荷尔蒙。
这样牛就可以更快的将谷物,一般的玉米,转化成美国消费者喜欢的多汁的高档的“大理石般”的牛肉。
大多数从美国出口的牛肉都是这种类型的产品。
BGHs在美国被广泛使用,主要原因是它使喂养者在微利甚至是负利润的市场上得以获得竞争优势。
而相比之下那些需求很小的国家,或者那些对富含脂肪的肉类缺少财政补助支持的国家,牛就不必用昂贵的谷物来喂养业就不需要BGHs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1981年以前,欧盟各国对荷尔蒙激素持不同的政策。
1981年,由于有一份报告称意大利的儿童由于食用各种含有"DES"的进口儿童食品而产生过大的乳房,这就促使意大利对那些允许使用荷尔蒙的国家的各种进口产品进行抵制。
而欧共体委员会
针对公众的关注发布了第81/602号指令,规定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之前禁止进口任何新的荷尔蒙制品。
根据该指令,欧盟建立了一个有22名欧洲顶尖科学家的科学工作组,以判断在动物身体上使用各种自然的和人造的荷尔蒙是否会对人类健康产生科学可以观察到的影响。
一年以后,也就是1982年,科学工作组发布了一份中期报告,表示其没有发现使用荷尔蒙会产生任何有害反应。
而对人工荷尔蒙,科学工作组报告称其还需要更多的数据。
尽管有了这份中期报告,1985年,欧洲议会还是通过了一份决议,表示有关内生的人造荷尔蒙问题的信息“远不完全”。
它还表示“肉类和肉制品的过度制造对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增加了巨大的开支”。
前年在引进牛奶限额的背景下发布的欧盟决议已经导致加剧屠宰奶牛以获取牛肉的做法,使欧盟的牛肉产量超过了其政府干涉牛肉存储量的两倍还要多。
该决议发布后,科学工作组的一个预定会议被取消了,1985年12月31日,欧盟颁布禁止使用内生荷尔蒙的法令,该规定表示只有为了治疗和畜牧学的目的才可以例外使用内生荷尔蒙,并且完全禁止使用人造荷尔蒙。
成员国有3年的时间使其国内法符合欧盟决议的规定。
两年后,即1987年8月,科学工作组的成员发布了其最终报告,结论认为他们研究的人造荷尔蒙在促进生长方面是安全的。
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经过长达六年的讨论,欧盟统一化学品管理的REACH法规,中文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法规将成为迄今为止关
于化学品管理最为复杂的法规,此法规程序繁杂,涉及面广,在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
业内专家称,REACH法规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将影响我国大概3万多家企业,使我国出口欧盟产品的成本提高约5%,进口欧盟产品的成本增加
约6%。
REACH法规,它的制定者表示,REACH是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长远考虑,同时也为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建立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
TRIMs
1、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
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和贸易平衡要求。
其具体规定:(1)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
(2)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不符合GATT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
中国汽车零部件案
中国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为25%;而零部件进口关税则为10%,二者相差15%。
美国、欧盟和加拿大认为,上述关税规定降低了汽车零部件生产商将生产转移至中国的成本,导致美国、加拿大和欧洲流失了工作岗位。
2005年11月起,加拿大、欧盟、美国相继就此诉诸于WTO。
2008年2月13日,WTO首次裁定中国违反贸易规则,随后中方提出上诉。
12月15日,WTO上诉机构终裁认为中方做法违反世贸规则。
福耀汽车玻璃案(一)
2001年3月,福耀玻璃收到美国国际贸委会发来的关于对中国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在美国销售的反倾销调查问卷。
作为被调查的20多家企业中惟一一家上市
公司,当时福耀玻璃即聘请了美国律师应诉。
2002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开始对
福耀玻璃在美国市场销售的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加征9.67%的反倾销税。
同年4月,福耀玻璃及其全资子公司美国绿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提出诉讼,请求推翻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判决。
2003年12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此作出初步裁决,对福耀玻璃状告上诉书上9项主张中
的8项予以赞同,同时发出命令书将该案退回美商务部要求重审。
同时,福耀玻璃也做好一切准备应对2003年4月份启动的美国商务部行政复审。
2004年5月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初裁结果公告,福耀玻璃出口至美国的汽
车挡风玻璃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行政复审的初裁倾销率由原11.80%
降低至0.13%。
2004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就来自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告,福耀玻璃出口至美国的汽车挡风玻璃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行政复审的终裁倾销率维持初裁裁定结果0.13%。
这意味着从终裁之日起,福耀玻璃将不再按照11.80%预缴反倾销税,同时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已缴纳的反倾销税将予以退还。
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一)
●2002年6月6日,欧盟就拟对从中国进口的一次性袖珍打火机实行反倾销
调查一事通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6月10日,外经贸部将此事通知中国机
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2002年6月27日,欧盟正式对中国出口的一次性可充气袖珍打火机立案进行反倾销调
查。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外经贸厅召开全省打火机出口企业座谈会,讨论
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调查案的应诉组织问题。
2002年7月6日,温州市17家企业参
与应诉,其中15家提出产业无损害抗辩,温州东方轻工实业公司和东方打火机厂提出无倾销抗辩(含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2002年9月9日,欧盟官员来温对两家东方企业作市场经济地位的实地核查。
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二)
●2002年10月8日,欧盟宣布给予包括两家温州企业在内的中国5家打火机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2002年11月底,欧盟官员来温对两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第二次实地核查,确定成本,计算倾销幅度。
●2002年12月17日,欧盟官员再次来温对温州市进出口公司、联合进出口公司、尼博烟具制造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就无损害方面进行核查。
●2003年7月14日,欧盟打火机制造商联盟致函欧委会,代表欧洲打火机企业撤回了对我打火机反倾销的起诉。
●2003年7月15日,欧盟通知代表我方企业应诉的律师,决定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规,正式停止对我打火机反倾销案的调查。
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一)
2003年5月2日原告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起诉书
2003年5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起诉书
2003年5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结果
2003年6月美国商务部到中国实地调查
2003年10月中美国商务部作出倾销成立的初裁
2003年10月25日美再次推迟彩电倾销裁决
2004年3月22日中国企业发出应诉倡议书
2004年4月14日美国商务部终裁中国彩电反倾销案
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二)
2004年5月15日美国最终裁定中国彩电存在倾销
初裁终裁
厦华31.70% 4.35%
康佳27.94% 11.36%
长虹45.87% 24.48%
TCL 31.35% 22.36%
海尔、海信、创维、苏州菲利浦、上广电等九企业最高40.84%(初
裁)21.49%(终裁)其他27.94%-78.45%(初裁)78.45%(终裁)
中国贸易补贴政策案
2004年,中国游离于世界反补贴之外的局面开始被打破,其始作俑者是加拿大。
当年,加拿大接连3次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到目前已增加到4起。
2005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为对中国进行反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
欧盟在近年来对中国鞋类产品的反倾销中,已经把中国向外资企业提供的补贴列入了重要的涉案因素。
这表明,主要发达
国家都开始把反补贴的目光转向中国。
2007年2月2日,美国就中国实行违反WTO 规则的贸易补贴政策一事,向WTO争端
解决机构提出与中国磋商。
两周后,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以第三方身份加入中美之间的磋商。
2月26日,墨西哥也加入进来。
在3月和6月分别进行了两轮磋商未解决争端后,美国于今年7月正式提请成立专家组,这一要求在8月下旬获得通过。
美国在WTO指责中国出口企业在所得税、增值税、关税、贷款和职工物价补贴方面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待遇,构成所谓的“出口补贴”。
同时,中国在境内企业购买国产器材时给予比购买外国器材更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返还优惠,构成所谓的“进口替代补贴”。
美方认为,中国的这些补贴措施都属于WTO的“禁止性补贴”范畴,广泛存在于钢铁、木制品、信息产业等不同行业。
铜版纸反补贴案
2006年10月31日,美国新页(New Page)纸业集团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版纸(Coated Free Sheet Paper)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
2006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选择我国国内最大的两家铜版纸出口商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作为调查的强制应诉方。
2006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向我国政府和上述两家企业发出了反补贴税调查问卷。
2006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我国出口铜版纸的补贴和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中国政府、金东纸业和晨鸣纸业分别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对上述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
2007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要求颁布临时禁令、禁止美国政府对华反补贴调查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庭裁定,美国商务部有权考虑是否对中国企业启动反补贴调查。
2007年3月30日,美
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初裁。
2007年3月26日,申诉方请求根据《联邦法规》第705节(a)款第1项,将这项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和相应的反倾销调查结合在一起。
2007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7年11月30日对本案作出最终损害裁决。
从美国商务部的终裁来看,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的净补贴率为7.40%,倾销幅度为21.12%,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28.50%;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补贴率为44.25%,倾销幅度为99.65%,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143.9%;其他大部分企业的净补贴率为7.40%,倾销幅度为99.65%,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107.05%。
2007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继续实施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进行了投票。
投票结果显示,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并未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可预见性威胁。
鉴于此,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的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将被撤销。
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2007年4月9日,美国政府将知识产权问题向世贸组织对中国提起2起诉讼。
其中1起诉讼针对的是中国对国内盗版行为的打击不力,另1起则针对的是中国音像制品和图书出版行业的市场准入。
2007年10月1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美国已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小组,就中国在出版物(包括电影、DVD、音乐光盘、书籍和杂志)进口和营销方面的限制进行调查。
美国要求专家小组将重点放在各种法规上,包括阻止美国公司对华出口书籍、刊物、电影、音像制品;歧视美国在华营销商;阻止上述产品的营销。
美国认为,中国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
【重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例
Case 1 Article2(c)
一个德国的律师用他律师行的信纸联系位于巴塞尔的家具商,并从那里订购了一套书桌沙发椅,该律师并没有想将该家具用于律师行,而是想家庭自用。
该合同是否由CISG调整?
Case 2 Article 7(1)
1月1日,孟买的A电告伦敦的B:“可供苏拉特皮棉1000包,每包150美元,
无敌号下一航班自孟买发运。
” B 查船期了解到,名为无敌号的一条船通常运送煤炭,预计从孟买起航后,2月1日到达利物浦。
另一艘名为无敌号的杂货船从孟买起航后,预计5月1日到达利物浦。
B接受了要约,卖方运送棉花的杂货船无敌号果然于5月1日到达利物浦。
The interpretation of statements made by and other conduct of a party
Case 3 Article 7 (2)
孟买A向伦敦B发出与上例同样的要约,B回电接受了要约。
孟买的船期表列出一艘名为无敌号的杂货船预计5月1日到达利物浦;而伦敦当地的船期表列出一艘名为无敌号的杂货船预计2月份到利物浦,后来买方发现2月份到港的杂货船并不是卖方所指的杂货船。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usages ﹠practic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usages : The convention should give priority to usages.
Case 4 Article 9
供应商甲长期向乙钢铁厂供应炼钢用锻烧镁矿石,在已经顺利履行的五笔合同交易中每次装运时,甲方都要在装货船舶的底舱垫上编织布,以防潮和防污染,买方乙从来没有提出异议。
在第六次合同交易的履行中,买方卸货不慎,将垫布混入矿石
中,产生一些过筛成本,乙认为这是甲在舱底垫布不当所致,向其索赔.该索赔难以成立,卖方在舱底垫布的行为已成为当事人同意的习惯做法。
[Article 12~20]
Case 5
10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要约:“滋发盘秘鲁鱼粉1000吨CIF上海480美
元/吨,11月交货,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15日前复到有效。
”10月10日
买方回电称:“回你10月1日电,因价格太高恕难接受。
”10月14日卖方收到买
方来电:“你10月1日发盘我接受。
”卖方答复说:“你10月14日来电接受是无
效的,因为你方此前的来电已经拒绝了我方10月1日发出的要约”。
Case 6
A于10月1日向B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500美
元/吨,现货交易,10月10日复电有效。
”B于10月5日复电:”回你10月1日电,
中国松香WW级100吨,500美元/吨,你能否两个月内交货?”10月7日B再次
向A去电表示接受A的10月1日的要约。
请问合同是否订立?。
Effective Acceptance
1.The offeree’s assent to an offer must with no limitation
Case 7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种农产品。
中方发盘中除列明
各项必备交易条件外还注明“Packing in Sound Bags”(采用牢固的袋子包装)。
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电称:“接受你方1日来盘,Packing in New Bags(采用新的袋子包装)”。
中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
数日后,当中方准备发货时,该种农产品
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
此时美方又来电称:“我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未确认,故贵与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
中方此时则坚持合同早已订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Effective Acceptance
2.The offeree’s assent to an offer must be positive
Case 8
A公司在2月1日向B公司发出询价,指明了所需产品、数量并声明“若在我方收到你方要约一周内,未得到我方答复,可视为承诺。
”2月5日A公司收到要约,2月15日A 公司通知B公司拒绝接受B公司的要约。
Case 9:
买卖双方已建立起10年的供货关系,从买方第一次发出订单开始,卖方就不发出承诺通知而是直接按订单上的说明备货装运,准时在一个月左右运抵买方所在港口,卖方在收到买方发来的到货通知后一个星期收到货款,在以后的交易中双方都这样办理,但是在近期一次买方发出订单后,卖方既没有发货,也没有通知买方他不发货的情况,给买方造成损失。
ineffective Acceptance
Counteroffer
我方A公司向美方旧金山的B公司发盘供某种商品100公吨。
发盘指出,2400美元/每公吨,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中方便收到B的回电称:接受发盘,立即装运。
A未作答复。
又过了两天后,B 公司从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同样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立即装运)”。
当时该商品市场价格已上涨了20%。
A拒绝再交货并退回了信用证。
Case 10Article 33 1
case中国一公司向美国一公司购买一台昂贵机器,机器运到广州码头后,存入码头的第三方的仓库中,通知中国公司来提取货物。
第二天中国公司来仓库中提取货物时,仓库方告知没有某张单据不能提取。
此时,美国公司没有移交该单据给中国公司,导致货物没能置于买方的处置下,所以美国公司没有履行交付义务。
Case 11 Articles 35-36
1、A公司告诉B公司欲购买100箱粘各种金属用的胶水。
然而B公司发来的100箱胶水却只能粘各种木材。
2、假如A公司要B公司发来100箱Z-5-UP这一型号的胶水,结果却发现这种胶水不能粘金属,只能粘木材。
3、假如A公司询问B公司Z-5-P这一型号的胶水能否粘某一特定金属,B公司回答不知道,结果A公司购买回来后发现它不能粘该金属。
Question: 以上B公司是否承担货物不符的责任?
57(1) b--“the place where the handing over takes place” : three kinds of the place
CASE: 卖方位于A国,买方位于B国,合同要求凭单付款,单据被交付于C国的买方银行等待结算,买方必须在C国银行付款。
57(2) “bear any increase in the expenses”
CASE 12:
订立合同时卖方营业地在东京,买方将信用证开至东京,但信用证开出后,卖方营业地改到苏黎世.在改开过程中,额外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