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医疗广告证明

合集下载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_39215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_39215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机构
第一名称
长春仁术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00960020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谢建东
身份证号
医疗机构地址
南关区东天街1号
所有制形式
私人
医疗机构类别
营利性
诊疗科目
内科/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只设门诊);泌尿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只设门诊)/耳鼻咽喉科(只设门诊)/皮肤科:皮肤病专业(只设门诊)/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医疗应用技术/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
床位数
50
接诊时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8:00-17:30
联系电话
89363999
广告发布
媒体类别
影视、广播、报纸、期刊、印刷品、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60秒
审查结论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12021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长)医广【2012】第06-01-021号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2012年6月1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7月8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7月8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7月24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7月24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7月24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8月13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8月13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8月5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9月2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9月6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9月6日。

医疗广告样件审批制度范本

医疗广告样件审批制度范本

医疗广告样件审批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医疗广告样件审批的程序、要求和责任,确保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科学、准确,避免误导患者,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审批机构医疗广告样件审批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广告样件的审批工作。

三、审批程序1.医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等相关材料。

2.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广告样件的审批。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广告样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广告样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4.医疗机构应当凭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发布。

四、审批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2.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医疗广告成品样件,样件应当符合医疗广告内容的要求。

3.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证明其具有发布医疗广告的资格。

五、审批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医疗广告样件审批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遵守医疗广告样件审批规定,确保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令26号),旨在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应当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也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项目。

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也不得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或使用淫秽、迷信、荒诞的表现形式,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审查时间和程序。

如果需要请专家审查,则审查时间可延长10天。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会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进行备案保存,并规定了保存时间为至少两年。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年 月 日
审查结论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榆)医广 【 】号。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榆医广【 】第 号(审查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有效力。
附件3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医Hale Waihona Puke 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诊疗科目
地 址
接诊时间
联系电话
广告发布媒体类别
广告时长
(影视、声音)
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记录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意见
年 月 日
市卫生健康委员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广告活动的管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障医疗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发布的关于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环境等内容的广告。

第二章医疗广告的内容要求第三条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误导患者。

第四条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环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效果的,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第六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名称、症状描述、治疗方法等内容,不得使用“特效”、“最新技术”等绝对化语言。

第三章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审查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八条申请审查的医疗广告,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资质证明、广告内容文本等。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章医疗广告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医疗广告最新管理办法的概述,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附件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

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
受理号______________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年月日
请受理号______________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提交日期:年月日
注:1、广告成品样件:影视广告提供脚本,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广播广告提供文案,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应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2、申请审批时需提交文本书一式二份。

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核准后,本文书一份审查机关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第一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为防止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广大患者,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审查合格的,由山东省卫生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成都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

成都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

成都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成都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如下:1. 准备材料在办理成都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医疗广告内容草稿:明确广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诊疗项目、诊疗方法等。

医疗广告有什么规定?违规发布会受到什么处罚?

医疗广告有什么规定?违规发布会受到什么处罚?

医疗广告有什么规定?违规发布会受到什么处罚?一、什么是医疗广告?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二、发布医疗广告要不要许可?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2.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备案,现在已经下放到县(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三、哪些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1.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2.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四、禁止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有哪些?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6.淫秽、迷信、荒诞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9. 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五、不属于医疗广告的有哪些方面?根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

”六、行政处罚措施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匸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 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

局长周伯华部长高强目录1管理条例2实施日期3制定日期1 管理条例编辑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一月十日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自2007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广告证明
注:1. 本证明核发数量按照广告客户实际需要确定,并送广告发布地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一份。

2. 本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的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医广证字(或者中医广证字)(年度)第号。

4.“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意见”栏的“同级”是指拟发布媒体的同级。

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
注: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按照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2.诊疗科目依据《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中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要求填写,不得出现超出该名录的内容。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资格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