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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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和国(境)外引进人才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外国国籍或有国(境)外经历的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具体包括聘用外籍的文教专家和教师、全职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特聘教授等。

第二章招聘办法
第三条招聘方式招聘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应聘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无反华言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原居住国无犯罪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外籍人员须符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条件》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拟制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备情况,研究制定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招聘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分别报相关招聘主管部门。

学校根据学科人才建设目标,研究拟定学校招聘年度计划。

符合引进条件的高端人才,可随时报批。

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组织部;外籍文教专家和教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和招聘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考核考察等工作。

(三,身体检查。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核考察情况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四,政治考察。

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进行聘用政治考察。

考察采取面谈、信函考察、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是否参与非法组织等。

考察程序为:个人填写《应聘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护照复印件、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或所在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材料及面谈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交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主管部门汇总提交学校审批。

(五,学校审批。

招聘主管部门将拟聘用人员材料和考核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
(一,以虚假信息应聘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存在违纪舞弊行为的。

(二,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有犯罪记录的人员。

(三,存在严重反华言行的。

(四,参加过邪教或非法组织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七条管理工作分工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汇总外籍文教专家和教师年度招聘计划,考察推荐
人选;负责外籍文教专家和教师的政治考察;协助办理外籍文教专家、教师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的来华工作证件、居留手续等涉外事务。

(二)组织部负责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进行政治考察。

具体按照《XX大学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业务部门负责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的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在校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管理。

(五)总务处负责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公寓的调配、维护与管理。

(六)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聘请计划、推荐人选及考核;指定专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和行政事务管理。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努力拓展招聘渠道,对应聘者实行择优录用。

双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工作计划、薪酬待遇等问题进行洽谈,形成的合同方案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学校批准后方可签署。

外籍人员的合同必须在其获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并发生实际聘用关系后才正式生效。

第九条合同分为两类,以事业编制身份录用的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合同聘用的人员,签订《XX大学聘用合同》。

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工作任务,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在合同中
要明确规定受聘方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不得传教,明确对受聘方在华期间的要求及受聘方违反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等。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单位领导和一名外事秘书负责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的管理工作,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定期向他们宣传我国的建设发展和我国的教育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各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的教学、科研情况,了解其工作态度及任职表现,组织师生进行教学质量和任期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形成总结,于每年11月1日前连同下年度聘请计划一并上报主管部门,作为下一年度新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XXXX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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