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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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赵巍巍
【摘要】@@ 2010年2月1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年2月2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0年3月30日,京人社居发[2010]93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京人社就发[2010]139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8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期刊名称】《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04)003
【总页数】3页(P62-64)
【作者】赵巍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2010年2月1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年2月2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印
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0年3月30日,京人社居发〔2010〕93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京人社就发〔2010〕139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8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答: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计发办法审批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答:1.按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1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 (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15元。

2.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3.在2010年2月1日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员 (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除了按上述1、2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
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
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032元/月。

(三)退休前评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是什么?
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
级技师,在按上述第 (二)条第1、2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
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上述人员
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 (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是什么?
答: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第 (二)条第1、2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

(五)原工商业者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是什么?
答: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 (二)条第1、2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 2032
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职人员)。

(六)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是什么?
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
的通知》 (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0元;1937年7月7
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80元;1945年
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60元。

(七)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是什么?
答: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按月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按本通知第 (六)、(七)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八)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不含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是什么?
答:在按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九)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是什么?
答: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十)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如何处理?
答: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是什么?
答: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90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 (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800元。

(一)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2010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仍然按照2009年的缴费标准执行,最低缴费标准为96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7420元。

(一)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答:2009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 (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答: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3.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待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4.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三)费用的支付渠道是什么?
答: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
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支付限额的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 (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的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 (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 (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待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需要注意什么?
答: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万元 (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7万元 (含)以上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为多少?
答:调整后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3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5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8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1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41元;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632元发放。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之调整前,每档提高了70元。

在2010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调整后的标准为多少?
答: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398元调整到468元。

(三)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如何调整?
答: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举例如下:
城市居民A某参加北京市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年半,则其享受的各项失业保险金待遇如下:
1.A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为632元;
2.若A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医院就诊,可以领取
医疗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医疗补助费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
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即为632元×9×60%=341218元)
3.若A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且有2名供养直系亲属,则应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为: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632元×9=5688元)。

(一)最低工资调整后的标准为多少?
答:自2010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1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51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多少?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16元/小时提高到11元/小时;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提高到2517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答: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原则是什么?
答: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
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
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什么情况下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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