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汉政发[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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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正文:
----------------------------------------------------------------------------------------------------------------------------------------------------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汉政发〔201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9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6月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委书记赵正永、省长娄勤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夯实责任。

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其他领导对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在全市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二、突出重点。

全市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突出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病险水库、城市燃气、建筑施工、地质灾害、学校等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整治、监管措施,盯紧看牢,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筑牢基础。

健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县区要理顺安监机构,凡未对安监局单设的,要全部单设;按市安监局不低于27名、县区安监局不低于14名的标准增加编制,补充专业人员;各乡镇(街办)设立安监站,配备专职站长1名,矿山、化工企业较多的镇(街办)配备3-5名专职安监员,其他镇(街办)配备2-3名专职安监员。

所需人员从镇(街办)现有编制内调整,以便加强对偏远地区企业的巡查,杜绝监管盲区。

四、建立机制。

建立随时排查、明查暗访、定期研判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企业每周进行一次排查、县区、行业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市政府不定期明查暗访。

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隐患整治台帐,对排查出的隐患逐一明确时限、逐一验收销号。

市安委会每季度末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对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市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五、严格考核。

从今年起,将综合考核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值增加至5分,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对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重大事故隐患,且长期得不到治理,或年度事故死亡人数超出控制指标50%,或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六、强化措施。

一要加大投入。

市本级从今年起给市安监局增加100万元工作经费,县区也应给予增加。

二要严格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对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严格查处,严肃追究企业的管理责任和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要实行重大危险源巡查制度。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建档,逐个确定管护责任人和技术监测责任人,市、县、镇定期联合巡查。

七、严格责任追究。

对年度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制度。

对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对“三非”问题打击不严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对县区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八、加强宣传教育。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对企业一线职工集中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轮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同时,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一线职工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

市、县区安监局10月份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九、建立项目通报制度。

凡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委、水利局、交通局等投资主管部门和工商、国土等证照审批部门审批工矿商贸建设项目或颁发有关证照的,要及时通报安监部门,各级安监部门及时指导、监督相关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避免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将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发生3次以上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办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民爆物品、电力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严格限制“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贷款、民爆物品、用电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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