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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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规定
前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各高校面临的安全风险也越来越多元化,安全问题的发生已经成为校园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制定了《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

其中,重点监管的是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小学校。

第二条行为规范
校园管理人员在处理安全事故时,应秉持着为人师表的精神,高度负责任。

遇到安全事故,应当第一时间采取行动,切实利用整个机构的力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条问责制度
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学校管理人员应按照责任倒查和问责管理制度,明确事件责任人,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问责。

针对不同的责任人群体,问责方式有所不同。

3.1 突发事件责任人员
学校管理人员应在首要时间内组织好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对处置负责人进行严厉问责。

3.2 监管责任人员
承担校内监管职责的人员应加强对学校内外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和排查,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控制事故发生,学校管理人员有权追究这些监管责任人员的问责责任。

3.3 事故原因侦查责任人(专家)
如果校内外事故的原因并不明显,学校应组织专业的事故原因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对于未遵循正常程序进行事故原因调查的侦查责任人员,将会被问责。

3.4 校园安全教育责任人
校内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安全教育是否健全和有效相关紧密。

如果校内发生安全事故与安全教育不健全和有效有关联,校园的安全教育责任人将会被追究相应的问责责任。

第四条问责方式
行政问责的方式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4.1 谈话函询
对于问责责任人员中比较轻微的问题,可以采用口头谈话或书面函询的方式进行问责,要求产品相关问题得到及时的改正。

4.2 记录谈话笔录
对于责任人员其中有较严重的问题,记录谈话笔录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一种方式,谈话笔录中的内容可以成为记录问责责任人员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

4.3 追究行政责任
对于问题侦查不明显等问题严重的问责责任人员,将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问责结果公示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对问责负责人和行政问责结果进行公示,以实现问责制度的公开、透明。

第六条督促检查
学校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应当对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处理结果、问责人员的自我整改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学校领导班子应当对
校园安全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校园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安全事故行政
问责管理。

2.对于未被本规定所涵盖的特定情形,应另行制定相应的管
理规定予以解决。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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