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善意取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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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善意取得(2).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2).
结语………………………………………………………………………………………………………………………………28 注释………………………………………………………………………………………………………………………………28 参考文献…………………………………………………………………………………………33 后记………………………………………………………………………………………………………………………………36
万方数据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不动产、抵押权、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e thesis consists ofthree parts:introduction,main body and peroration.
The introduction states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and its development tendency in reality.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al Right Law and other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it states that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in reality has been expanding to the field of movable property and real estate and even to other property rights.As there is no clear or specific provision on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mortgage,the controversy in educational circles On it is intense,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operate in practice and needs some further research to clear and definite it.

民法典中关于抵押合同善意取得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抵押合同善意取得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抵押合同善意取得的规定你知道吗,在《民法典》中,关于抵押合同善意取得的规定,简直是一个法律界的小陷阱。

听起来好像有点高深,但其实说白了就是给了那些无辜买房、买车的人的一个保护伞。

你想想,万一你花了大把钱去买一套房子,结果人家卖房的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结果你不知道这事,银行那边还把房子拿走了,你岂不是亏大了?但《民法典》给你提供了一个“救命稻草”,如果你是善意的,没知道抵押的事,那就可以通过“善意取得”来保护你的权益。

说到这,可能有些人就问了:“咦,那啥是善意取得?”其实就是,当你买东西时,真心实意地去买,根本没有意识到卖家有啥问题,这时候,即使卖家已经有了抵押,你也可以把它拿到手,银行啥的也不能轻易把它拿回去。

这种“善意取得”就像你突然捡到了一只金币一样,你手上拿的东西如果是通过正当途径得到的,就算原本有人有权利拿回去,你也能继续拥有它。

要是你觉得这个事情很简单,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比如说,我手里有一辆车,抵押给了银行,结果有个人不知道这个事,傻乎乎地从我这里买车,结果车被银行拿走了,这个时候,买车的人就可以凭借善意取得的原则,去“撑”住这辆车,银行想拿走也拿不走。

这不是说银行没有权利,只是你买的时候没任何恶意,完全没想过车是抵押物,那你就算最终是一个“被骗”的人,法律也站在你这边。

这话说起来,感觉像是在玩“捉迷藏”。

卖家藏起了抵押的事,而你就是那个误打误撞发现了“宝藏”的人。

想象一下,万一你是那个拿到“宝藏”的幸运儿,你心里一定高兴得要命:“哇,没想到我居然捡到了这么大一个便宜!”不过,这个“便宜”并不是随便能捡的,毕竟法律也不是那么“放水”的。

比如说,如果你明明知道东西有问题,还是硬要买,那你就不能享受这个“善意取得”的保护了。

最有意思的是,这个“善意取得”并不仅仅局限于买房或者买车。

就算你买了一只宠物狗,如果那只狗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来的,但你完全不知道,这时候,你也能“保命”——意思是,法律会认为你是无辜的,不会让你为了前任主人犯的错误去承担责任。

抵押权之追及善意取得及抗辩

抵押权之追及善意取得及抗辩

抵押权之追及、善意取得及抗辩物权的追及与物权的善意取得,表现了迥异的价值取向。

物权的追及爱惜原权利人之利益,以保护物的静态占有关系为目标;物权善意取得那么旨在保护受让人之权利,以增进动态交易平安为己任。

二者在价值观念上存在冲突。

笔者拟就二者在抵押权领域的概念及法理冲突作粗浅阐释,以求共鸣和指正。

一、抵押权之追及力
物权之追及性,是指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何人何地,物权人均能够向占有人追索、主张权利。

物权的追及性是物权的大体特性之一,表现了物权法的强行性。

抵押权归属于担保物权,具有追及力勿庸置疑。

追及力伴生于物的转让,运用于物的流转。

如抵押物的让与,是指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至第三人。

抵押物的让与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受让人的利益变更。

如何合理、公平地分派权利,使利益趋于平稳,法律经历了如下嬗变:
(一)禁止转让说。

该学说以保护权利关系现状为旨要,禁止抵押物的转让。

该学说是对物权权能的极大禁锢,阻碍了物的流转,与现代民商法鼓舞交易的导向悖离,现已被学界及实务界所摒弃。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作者:解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摘要善意取得在所有权领域的适用,是学者普遍认可的共识。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担保物权领域,各国规定却不尽相同。

我国早在2000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第108条就分别确立了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但是抵押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直至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才明确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本文即以此为中心,对该制度进行价值分析和效力分析,抛砖引玉,求教大方。

关键词抵押权善意取得物权作者简介:解静,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15一、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提出抵押权是以抵押物为客体的一种物权,旨在保障主债权的实现,在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首先全面规定了抵押权制度,明确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但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的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坚持的是动产善意取得,不适用于不动产,所以尽管2000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第108条就分别确立了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但对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一直未做规定。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突破了长期以来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否定说”,全面确立了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而明确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二、我国现行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全面规定了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该规定,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须符合四个要件:第一,抵押人对抵押物无处分权。

抵押物是不动产时,应是基于抵押物的错误登记而使得抵押人得以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抵押物是动产时,一般是基于抵押人的占有使得处分得以进行。

论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抵押物权能否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以前,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对此素有争议,没有定论。

《物权法》实施生效以后,关于不动产物权能否善意取得的争议似乎可尘埃落定。

但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抵押物的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却是担保实务中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论善意取得,按照传统民法的定义,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为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的法律制度。

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传统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其对象(客体)仅限于动产,并不包括不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

一般认为,所有权人的物权并不能因为被别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

无论该物流转于何处,所有权人均有权予以追回,这体现了对所有权人静态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但问题在于,如果绝对的一味强调对所有权人的物权保护,必将在某些情况下,损害对处分人系无权处分情形之受让人的权利的损害。

如果不区别情况的对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那么在物流转频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让人将无时无刻不在担心其受让的物品是否为转让人所有,是否有被真正所有人追回的可能,这样将对市场交易的迅速流转产生极大阻碍,影响交易效率,减少价值创造。

因此,法律在公平的原则的基础上,为衡平兼顾物权稳定与流转的价值矛盾,创设了“善意取得”制度。

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据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国立法已经突破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动产的规定,将不动产物权也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调整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目前的理论通说善意取得的成立应满足以下五个要件①:(一)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二)让与人须无权处分。

(三)受让人须给予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对价。

(四)受让人受让财产须为善意。

(五)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办理登记或交付。

善意取得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善意取得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善意取得抵押权是指善意第三人因取得抵押物而取得抵押权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概念善意取得抵押权,是指善意第三人因合法途径取得抵押物而取得抵押权的法律制度。

在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情况下,第三人不需要对抵押权的存在进行审查,即可取得抵押权。

三、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权成立。

”第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抵押物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四、善意取得抵押权的适用范围1.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时,抵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2. 善意取得: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时,应当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抵押权存在。

3. 合法途径: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时,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

五、善意取得抵押权的程序1. 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抵押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抵押物。

2. 确认抵押权:抵押权人确认抵押权存在,并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3. 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4. 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通过拍卖、变卖等途径实现抵押权。

六、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成立: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抵押物后,抵押权即成立。

2. 抵押权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权人不知道该动产存在第三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但该第三人的权利已经在该动产登记簿上登记。

此时,抵押权人有权善意取得抵押权,而不会因为该动产存在第三人的权利而受到损失。

该制度的出现,有效地保护了抵押权人合法权益,也为动产所有者提供了更好的借款渠道。

然而,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也可能会对第三人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应该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注意平衡各方权益。

以下是三个与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案例:1. 某公司出售了一批货物给客户,并从该客户处收到了货款。

该公司将这笔货款存入了其银行账户,并将存单作为抵押物出借给了一家银行。

此时,该客户发现公司的货物存在瑕疵,不想支付货款。

该客户要求银行退还其存在该公司处的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有权善意取得存单抵押权呢?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银行曾向该公司核实过其是否有权处置该存单,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2. 某人拍卖一块土地,最终拍出的价格高达2000万元。

该人将拍卖结果公布在网上,并以500万元的价格将土地出售给了一位购地者。

购地者将土地的产权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了贷款。

然而,在此之后,另一位拍卖者出示了相同土地的产权证,并声称自己是该土地的拥有者。

此时,银行是否有权善意取得土地的抵押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购地者最初的购地行为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形”,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

3. 某借款人将其汽车抵押给了一家银行,获得了贷款。

此时,借款人将汽车转让给了其他第三人,却并未通知原来的银行。

该第三人在汽车登记簿上登记了所有权,并得到了车辆产权证。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有权善意取得汽车的抵押权呢?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该第三人的权利并未在银行承认的权利之列,并且银行在作为质权通知人时未能发现该第三人的权益。

这些案例表明,在实践中,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抵押权人提供保护,但也要求抵押权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如检查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以防止第三人的权利被忽略。

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内容摘要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十分广泛,其中的不动产抵押更有“担保之王”之称。

本文以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时的善意取得为研究对象,在探究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正当性基础上,展开对其具体适用规则之讨论。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基础问题的相关探析,即是研究不动产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肯定回答是后文探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具体构成要件的逻辑基础和前提。

此部分内容以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及其适用范围的扩张为研究基础,进而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上寻求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正当性。

其中,本文对我国现行有关立法进行了反思,并着重阐述了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的推定力和公信力。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在第一部分的研究基础上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具体构成要件的深入剖析。

第二部分的研究对象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

这部分内容涉及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解读以及善意判断。

本文认为,在进行善意判断时,有必要区分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

同时,由于一般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时的条件、程序等不同,应当区分不同主体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善意,而赋予商事主体更多的合理注意义务。

最后,该部分还涉及对善意判断时点的描述。

根据我国有关立法,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判断时点为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之时。

而本文在论述该板块时,进行了延伸思考:即完成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后到实现抵押权的时间段里同样存在善意判断的问题。

本文在第三部分重点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展开讨论,其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关于合理对价要件的研究。

本文在阐述合理对价要件的一般理论基础上,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和所有权的区别等方面探讨了该要件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非必要性。

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对合同效力问题展开的讨论。

本文通过分析所涉合同效力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可能产生的影响,重点剖析了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并进而认为有必要将合同有效纳入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

试述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试述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其次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土地管理法房地法等相关法律中均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登记但我国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存在大量未登记的情况尤其是在广大农村村民们极少将自己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而此未登记的不动产在实践中照样认可其产权交易流转照样进行并没有因其未登记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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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丽 娟 : 述 抵 押 权 的 善 意 取 得 试
只能依据登记簿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 仅从不动产不能
有学者认为: 就动产抵押权的设定而言, 抵押权人未取 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因而不会发生善意取得来理解是不恰 得任何形式的占 抵押人也未丧失任何形式的占有. 有, 所以 当的。 抵押权变动无法从占有状态中察知; 而且, 抵押人可以利用
的安全的倾斜, 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 基础。
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善意取得理论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传统民法理论认
意取得也逐渐达成了共识, 不仅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二、 抵押权之善意取得分析
关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最 第 l3 l 条否认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理论界学者对否认不动产善意取 对抵押物的占有, 不停地无权处分, 不知情的所有人则可能 得的前提下 , 不动产抵押权当然也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相 因为不能知情, 而无法请求法律保护。但是, 笔者认为. 在设
反, 肯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 也就肯定了不动产抵押权的善 定抵押权时, 与所有人相比, 善意第三人往往更值得保护, 其 意取得。抵押权人可以基于登记的公信力而与抵押人设定 善意信赖足以弥补处分权的欠缺, 应承认抵押权的善意取 抵押 , 此时, 抵押人虽非真正权利人, 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得, 以确保善意第三人不会因其合理的信赖而受到损失。 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其法理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相 对于车辆 、 、 船舶 航空器等采取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动 同。同样是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和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 在 产, 善意第三人所信赖者, 系对登记所显示的权利表征所具 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国家, 如德国、 瑞士等均不否认抵押 有的公信力, 即使这一权利表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无权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抵押权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抵押权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抵押权善意取得⼜称即时取得,是指⽆权处分⼈将其占有的他⼈动产或者登记在其名下的他⼈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若第三⼈在交易是处于善意即可取得该动产相关权利,且原权利⼈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那么抵押权能够被善意取得吗?下⾯由店铺⼩编进⾏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抵押权抵押权能否被善意取得,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当处分⼈为⽆权处分且相对⼈为善意时,抵押权可被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条⽆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对银⾏等债权⼈的启⽰(⼀)对银⾏等债权⼈(抵押权⼈)的启⽰:1、注意抵押物的状态。

抵押权⼈在接受不动产抵押时应了解抵押物的使⽤状况,合理评估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剩余价值。

2、查询不动产抵押物的登记薄信息。

抵押权⼈在接受抵押时应查询不动产登记薄,对登记薄中的权利状况进⾏审查,最⾼额抵押权⼈则应在发放每笔贷款前,查阅登记簿中是否有查封登记信息。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于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种是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如订⽴合同;另⼀种是基于事件和事实⾏为的物权变动,⽐如善意取得。

抵押权是能够被善意取得的,关键在于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若有法律问题,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物权法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与检讨 以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为核心

物权法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与检讨  以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为核心

参考内容二
在现实生活中,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问题备受。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不动产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对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取得了不动产抵押权,而且 根据法律规定,该第三人因此而成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合法所有人。不动产抵押 权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
正文三:对物权法关于物权善意取得规定的建议与未来改进方向
1、完善举证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建议在未来的法 律修订中,明确规定受让人在受让时应当对抵押财产的权属状况进行充分了解 和调查。如果受让人未能尽到此义务而导致原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由受让人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明确合理价款标准:为了减少合理价款认定不公的现象,建议在未来的法 律修订中,明确规定合理价款的判断标准,可以参考市场价格、专业评估机构 的评估意见等因素综合判断。
2、完善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标准,制定更加具体、可行的操作规范,以便更好 地指导实践。
3、加强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 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谢谢观看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对于举证责任和风险分配等方面进 行明确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规定受让人在申请办 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对抵押财产的权属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以降低原所有 权人的风险;同时,对于合理价款的认定,可以参考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 以避免出现不公现象。
物权法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 定与检讨 以抵押权的善意取
得为核心
引言
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规定,旨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在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方面,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对抵押权人和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本次演示以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为切入点,对物权 法中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探讨和检讨。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导读: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是无处分权人设立了抵押权,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的时候完全是出于善意的,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的,关键是已经进行了抵押权设立登记,像这种情况属于抵押权善意取得,抵押权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一)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或抵押人虽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但占有该动产;(二)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三)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

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四)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在现代民法体系中,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该制度不仅关系到物权变动的安全性,还影响到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和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通过对其背后的法律原理进行系统分析,揭示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背景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在抵押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因信赖抵押物的外观表征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并依法取得抵押权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产生,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往往难以对抵押物的权利状态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

如果要求每一个交易者都必须对抵押物的权利状态进行详尽的调查,无疑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

因此,法律有必要设立一种制度,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

二、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1.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公众能够了解物权的归属和变动情况。

公示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在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中,抵押物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等方式进行公示。

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即使抵押物上存在权利瑕疵,善意第三人仍可依法取得抵押权。

这一制度正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

2. 善意保护原则善意保护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体现在其对抵押物权利状态的合理信赖上。

由于抵押物的权利状态已经通过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抵押物的权利状态是真实的、合法的。

因此,当抵押物上存在权利瑕疵时,法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使其能够依法取得抵押权。

这一制度体现了善意保护原则的精神。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目前我国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有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抵押人的权益,防止诈骗、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出现以及如何增强各方对抵押权利的认识等。

首先,我们应该更加明确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抵押权,通常是指债权人在取得抵押权时是出于正当目的和善意行为的,不应该受到排除抵押权的限制。

在这方面,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并没有太多空间去进一步规范,我们需要更多的实践和案件的引导,加强对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理解和界定。

然后,我们需要更加注重抵押人的权益保护。

在抵押权取得的过程中,抵押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考虑和保护。

例如,在抵押物处置的过程中,债权人应该尽可能减少对抵押物的损害,同时也应该对抵押人及时、公平、透明地提供相关信息。

最后,我们需要更加强调各方对抵押权的认识。

在抵押权的取得和行使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债权人和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认同度偏低。

例如,在起诉抵押物处置在案件中,抵押人常常会把自己视为处置物的所有者,从而视债权人为非法占有者。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和企业对抵押权的认知和了解。

案例一:某公司以银行贷款的形式向一家金融公司借款,该公司在获得贷款后将其名下的机器设备抵押给金融公司。

后来,该公司倒闭,金融公司接管了机器设备并准备出售。

这时,另外一家公司声称机器设备是其所有,并且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金融公司取得的抵押权。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金融公司取得抵押权时具有善意,理由是该公司在取得抵押权前已经在相关领域深入调查后作出的。

法院裁定金融公司合法享有抵押权,机器设备可以出售。

案例二:甲公司的财产被侵犯,为了解决珠宝库存的资金之困,甲公司把珠宝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

然而,该珠宝是犯罪嫌疑人的赃物。

后经警方查证确认,该珠宝的权利归属于受害者。

银行要求已经取得了珠宝的抵押权,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受害人援引法律规定,银行不是珠宝的实际所有者,因此不能行使涉及这些财产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二、《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1、如何判断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有了很明确的规定,由此引申,我们可以归纳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的前提和条件:1)、抵押权人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时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是指抵押权人客观上不知道抵押人无抵押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且不知道抵押人是为逃避债务以及司法冻结而设定抵押的事实。

这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

2)、抵押双方当事人已就抵押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登记,并将抵押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抵押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其设立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2、当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和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同时存在时如何处理。

要论述上述问题,可以先看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项单项选择题: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答案显然是B,这里我们也不就此答案展开论述。

只是我们假设如果抵押期满甲未清偿债务,此时乙要行使其抵押权,而丁同时要行使其房屋所有权,我们该如何解决?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第一大权利,抵押权是基于所有权而衍生出来的,当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和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同时存在时,应先保护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即丁可先行主张其所有权的实现,至于乙只能通过向甲追偿来获得抵押权的实现。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权利(抵押权、所有权)均涉及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乙和丁应都为善意第三人,都能主张其合法权利,只是应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权利主张的先后顺序。

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

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可以说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许多新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

作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重要方式—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如何适用善意取得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可以说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许多新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

作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重要方式—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并没明文规定,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简单论述,希望能为今后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起到一点点的借鉴作用。

一、《物权法》的颁布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确立了法律依据1、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含义。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设立抵押,善意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从而取得抵押权,在真正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善意第三人可以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而优先行使受偿权。

2、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

让我们先看几个法律规定:(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

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

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冉克平【摘要】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均可证立.前者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无权处分、债权人为善意以及完成抵押登记,并不包括债权人\"支付合理价格或履行主要义务\";后者仅指经由设定而产生的动产抵押权,而经由主债权让与而受让的情形则不可适用.动产抵押权应当以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占有状态仅限于直接占有,而排除间接占有.冒名不动产抵押行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应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并可有条件地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如果出名人仅是登记名义人而借名人为真实权利人,出名人则可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可构成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40)011【总页数】13页(P34-46)【关键词】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公信力;动产抵押;冒名抵押;借名登记【作者】冉克平【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一、问题的提出善意取得是现代民法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重要制度,集中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

[注] Westermann, Sachenrecht, Band I, Grundlagen und Recht der beweglichen Sachen, 1990, S. 330.《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不动产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及其法律效果,但是并未规定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答复中指出:“抵押权的实现是物权变更的原因和方式之一,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注]参见2011 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其他财产共有人起诉期限计算以及对抵押权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 75 号)。

然而,答复属于针对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银行要如何善意取得抵押权

银行要如何善意取得抵押权

银⾏要如何善意取得抵押权
不保护银⾏善意取得的抵押权,有悖诚实信⽤原则。

接下来就由店铺的⼩编来为⼤家详细的介绍⼀下。

⾸先,所有权保留和抵押权⼀样,属⼴义的担保物权。

所有权保留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当事⼈约定或法律规定,买受⼈先占有、使⽤财产,但是在当事⼈约定的条件(通常是价款的部分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仍然保留财产所有权,直到条件成就时,所有权才转移。

所有权保留表⾯看来是附条件的所有权转移,实则具有担保合同履⾏的担保物权属性,即在买受⼈未履⾏合同义务(成就所附条件)前,出卖⼈保留所有权,促使买受⼈积极履⾏合同义务。

其次,所有权保留必须公⽰,否则不得对抗第三⼈。

⼀⽅⾯,所有权保留既然具有担保物权属性,就必须遵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公⽰原则,即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必须以⼀种公开的、可以让⼈从外部查知的⽅式展⽰,以维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另⼀⽅⾯,所有权保留的明显特征是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即买受⼈占有财产却不享有所有权,⽽出卖⼈不占有所有权却享有所有权,这种财产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外在表象不⼀致,要求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必须公⽰。

以上就是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的保护银⾏善意取得的抵押权的⼀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家带来帮助。

金融案例评述——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金融案例评述——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金融案例评述——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与人们的实际生活息息相关,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唐友良与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案”中([2013]民申字第103号)明确了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情介绍】惠通公司于2009年2月27日向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0万元,海通公司为惠通公司提供了担保。

惠通公司与海通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将惠通公司所有的印染设备抵押给海通公司,并于2009年3月11日在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后海通公司于2010年01月12日代惠通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共计913,806元。

本案再审申请人唐友良提出,惠通公司并不对其抵押给海通公司的印染设备享有所有权,该批印染设备的真实所有人是唐友良本人;惠通公司虚构该批印染设备的来源,伪造材料进行了抵押登记,将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了抵押;由于抵押权人海通公司对此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而依赖于工商登记机关,应当承担抵押权无法实现的商业风险。

是故唐友良请求法院认定抵押登记无效,海通公司不能对上述印染设备行使抵押权人权利。

【裁判理由】最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通公司取得涉案设备的抵押权是否是善意的,以及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首先,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海通公司在一、二审中提交的《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反担保保证合同》、《陕西惠通印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个人财产情况说明与承诺》材料,以及通公司与海通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将惠通公司所有的印染设备抵押给海通公司,并于2009年3月11日在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后海通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代惠通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共计913806元,能够证明惠通公司为涉案印染设备设定抵押的事实。

唐友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海通公司取得涉案设备的抵押权具有恶意,海通公司为善意抵押权人,依法取得了涉案设备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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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司法判例、不动产抵押权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和动产抵押权 如何适用善意取得三节内容。本章以现实中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开头不仅使
后面构成要件的论述有方向,而且增加了现实中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强有力证
据。第二节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完
善两部分,第三节包括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动产抵押权人与其他权
万方数据
ABSTRACT
The thesis consists ofthree parts:introduction,main body and peroration. The introduction states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development tendency in
section
IS
mortgage.While
third
the second
mainly about the
two
ways
to
protect the
party,including
to the
announcement and public confidence and bona fide acquisition,which leads
can
apply to bona fide
acquisition,which consists of chard and real estate conclusion that chattel
two
sections.It reaches the
and
real estate mortgage both are suitable for using bona fide
it is
further
research
to clear
and definite
it.
The main body includes three chapters.The first chapter is the overview of mortgage
and
bona fide acquisition,including principle description
and
its
reality.With
states
the provisions of Real Right Law
and
other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it
that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bona fide
to the field of movable property
on
mortgage as
the first section and the overview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as the second section.The
first section is mainly about the concept and natures of
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对于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主要集中在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 前提与动产抵押的成立并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形成了矛盾。但是通过 分析可以肯定是抵押权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章主要是关于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司法实践与制度完善,本章又包括
announcement and public
confidence,which
paves the way for analyzing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mortgage below.
The
second
chapter is mainly about why mortgage
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刘士国 王全弟 孙晓屏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万方数据
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III
弓l言………………………………………………………………………………………………………………………………。1 第一章抵押权和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3 第一节抵押权一般理论………………………………………………………………………3 一、抵押权的概念………………………………………………………………………….3 二、抵押权的性质………………………………………………………………………….5 第二节善意取得概述…………………………………………………………………………5 一、保护第三人权益的方法之公示公信原则…………………………………………….6 二、保护第三人权益的方法之善意取得制度…………………………………………….7 三、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原则之比较……………………………………………………10 第二章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分析……………………………………………………..12 第一节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原因分析……………………………………………..12 一、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歧……………………………………………12 二、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依据…………………………………………………13 第二节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分析……………………………………………..14 一、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歧……………………………………………………14 二、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依据……………………………………………………15 第三节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概念……………………………………………………………..16 第三章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司法实践与制度完善……………………………………………17 第一节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司法判例……………………………………………………17 第二节不动产抵押权如何适用善意取得…………………………………………………..18 一、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8 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完善………………………………………………………22 第三节动产抵押权如何适用善意取得……………………………………………………..23 一、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24 二、动产抵押权人与其他权利人的冲突分析……………………………………………26 结语………………………………………………………………………………………………………………………………28 注释………………………………………………………………………………………………………………………………28 参考文献…………………………………………………………………………………………33 后记………………………………………………………………………………………………………………………………36
analysis
on
bona fide acquisition.After compare them with each other,we find that
bona fide acquisition is necessary
and has
its own advantages
over
the principle of
acquisition in reality has been estate
expanding
and
real
on
and
even
to other property rights.As
there is
no
clear
or
specific provision
On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mortgage,the controversy in educational circles intense,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operate in practice and needs some
are.juridical
practice of bona
and
real estate mortgage apply to bona
万方数据
penect咖parts・The

juridical practice aS the start of tllis chapter not 0111y provides the direction of research in below,but also strongly proves that bona flde acquisition of mongage has been operated in reality. Also,the second section conSlSts of elements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chattel mortgage a11dhow to make it
explanation it juridical
reaches the positive conclusion.
On
The third chapter,the
practice and system improvement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mortgage,consists of three sections which fide acquisition of mortgage,hoW the chattel
acquisition by the way of fide acquisition of
analyzing
the theor of b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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