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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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86.11.18
•【文号】[86]民办字第135号
•【施行日期】1986.1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关于修改婚姻登记申请书和婚姻状况证明式样的通知》(厅办函〔1996〕206号)取代)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1986年11月18日(86)民办字第135
号)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了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发了全国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式样。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部门已经印制完毕。
请通知你系统主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部门,到所在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联系购买。
今后,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统一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来受理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事宜。
特此函告。
附:婚姻状况证明
〔样式〕
婚姻状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婚姻状况证明
<font size=+1>
婚姻状况证明(存根).
()字第号.()字第号
----------.____
|姓名||.我单位与单位的申请结婚登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
|性别||.有关规定证明如下:
|------|-|.-------------------------
|出生年月日||.|姓|性|民|出生|婚姻|双方有无直系血亲|备|
|------|-|.||||||或三代以内旁系血||
|婚姻状况||.|名|别|族|年月日|状况|亲关
系|注|
|------|-|.|-|-|-|---|--|--------|-|
|对方姓名||
()||||||||
|------|-|
字||||||||
|对方
所||.||||||||
|在单
位||.||||||||
|------|
-|.||||||||
|双方有无直
系||.||||||||
|或三代以内旁||
第||||||||
|系血亲关
系||.||||||||
|------|-|.-------------------------
|婚姻登记||.
|承办机关||.说明:1.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
|||婚登记时,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
|------|-|.况证明》,应加盖乡(城市区或街道办事处)
|备注||.级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2.此证明有效期两个月;涂改无效。
.
经办人签名:号
负责人签名:.
填证机关印章.
填证日期:.
年月日
_________.
</font>
说明:(一)填证前要调查核实无误;
(二)“婚姻状况”栏内填“已婚”、“未婚”、“离婚”、“丧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