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二手房买卖二审成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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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二手房买卖二审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017)赣01民终2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 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xx弟弟。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 省xx市戚墅堰机厂工房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青云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丁公路南柴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

上诉人xx、刘xx与被上诉人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
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刘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查认定非法房屋买卖及恶意转让财产;2.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人民币80万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诉争房产是刘xx与xx共同共有房产,1999年3月刘xx和xx在西湖区法院调解离婚,由于当时房改该房产权证未发放,双方同意不分割,今后由小孩处理,2000年刘xx 由于工厂倒闭回老家,xxx冒领了房产证。

一审故意漏审2006年4月20日被上诉人xxx、xxx伪造了xx市东湖公证处公证书和刘xx、xx的假委托书,并于同年9月7日利用伪造的公证书和委托书将房屋权利人的房产变更到被上诉人xxx、xxx的名下事实。

2.1999年12月,刘xx向xxx出具的委托书是由于刘xx无法偿还借款,被上诉人强行要求写的。

当时正值房改房,无权属产证的房产如何交易,且房产为共同共有,刘xx一人出具委托书是否有效,一审法院未加以审理和查清。

3.本案两次房屋交易,均在被上诉人间完成,一审法院对本案第一次房屋如何交易未进行审理,却对xxx房屋买卖给予事实认定,而xxx仅相隔一年为了规避法律追究将非法占有的诉争房屋转让给xxx、xxx,该交易是在密切关系人之间完成(有证据户籍证明)且远低于市场价,被上诉人称实际成交价格为283000元与事实不符,且未拿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上诉人知道权利被不法侵占后,
维权合理合法,并于2015年9月就向xx市青云谱公安局报案,要求以诈骗罪和伪造国家公文罪立案,并非在拆迁后主张。

xxx答辩称:1.我与刘xx的买卖合同确实成立,1997年刘xx把房屋卖给我,现在涉案房屋涉及拆迁,刘xx提出现在我们之间是借贷关系,不符合事实。

2.1997年一套房屋价格在三、四万之间,而且当时我已离婚一个人带个孩子不可能借钱给刘xx,当时我和刘xx是xx拖拉机制造厂的职工,在一审庭审时证人都是本单位房管所的职工,所有证言都属实。

3.我和xxx之间的是正常的买卖合同关系,之前也不认识。

xxx答辩称:我们之间并不存在恶意串通,而且房屋买卖的时候也不知道后面涉案房屋会涉及拆迁。

xxx答辩称:2007年10月xxx夫妇想买一套房屋,经xxx介绍,我和xxx夫妇一起看房后,谈定房价283000元(合计每平方4300元左右),不低于当时市场价,我们一起看过xxx房产证,也经xx市房产管理局查档验证,在一切合法情况下交易,由于当时xxx丈夫在监狱服刑,xxx要一次性付款,xxx夫妇拿不出全款,所以先将房屋公证到我的名下,由我付全款283000元给xxx,然后xxx夫妇贷款按揭后将钱还我,此房屋在xx市房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xxx夫妇合法取得房产证。

上诉人和xxx之间存在房产纠葛,我们一无所知,在购买房屋之前也不认识xxx,而且我们已经在此居住八年之久,也无人说房屋是他人的。

xxx、xxx答辩称:本人于2007年11月通过xx市二手房交易中心合法交易,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房产证,2015年10月房屋拆迁,合法获得国家的拆迁补偿款。

上诉人明知2006年9月此房屋已过户到xxx名下,为何不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1月此房屋才通过合法买卖过户到本人,本人在此房屋居住8年之久,为何不向法院起诉?本人购买房屋之前,经房管局查过档,房屋已在xxx名下,本人是合法购买房屋并合法获得拆迁补偿。

xx、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xxx、xxx、xxx之间订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xxx、xxx、xxx、xxx、xxx、xxx支付xx、刘xx人民币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xxx、xxx、xxx、xxx、xxx、x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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