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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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期,某市总工会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采取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全市企业开展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调研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共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292个,覆盖职工22057人,其中:公司制企业9家,9家公司制企业全部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3家企业建立了职工董事制度,5家企业建立了职工监事制度;董事会人数共25人、监事会人数共15人,其中职工董事的占20%,职工监事的占40%;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的2家,作为职工监事进入董事会的1家。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建章立制。
以学习宣传贯彻《某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将2011年确定为《条例》贯彻落实年,成立了以市委常委为组长的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委把厂务公开、职代会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纳入到全市效能考核中,制定了贯
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
2012年,以市委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要监督公司制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完善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执行的公开透明、决策民主、监督制约机制。
(二)规范运行,突出重点。
认真落实全总《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规范指导公司制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工作。
一是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企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工作结束后,在企业厂务公开栏公示,报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备案。
二是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免。
监督公司制企业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严格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罢免和补选。
“三个必须”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必须经职代会通过,方可终止其任职资格;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方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时,必须在三个月内补选。
将有较好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
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的人员推荐进入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是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必要保障。
指导公司制企业按照规定,依法监督公司制企业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履职所需的工作时间和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民主管理工作培训班,邀请区内外专家,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在市总工会设坐班律师一名,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专业意见和相关咨询。
(三)强化监督,履行职责。
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商联等部门一年两次对全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厂务公开和职代会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确保了这项工作坚持不懈的开展。
同时,各级工会组织也作为民主管理的监督机构,坚持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开展民主管理工作,促进了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取得效果
(一)加强了职工的源头参与力度。
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作为首选候选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使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和主张,以更直接的方式纳入企业的
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决策和重要管理制度中,增强了公司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参与力度,从源头上增强了职工的参与权、话语权,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增强了职工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效地推动了企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公司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在企业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中代表和维护了职工的政治、经济权益,特别是在决定职工薪酬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有了发言权和表决权,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了工会工作进一步发展。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行使相关权利,推动了以工会为主体开展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厂务公开、职代会、集体协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
调研中发现,私营企业经营者对于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不理解。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董事是由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法律上赋予了职代会直接选举董事的权力,而私营性质的公司制企业股东们一般由家族人员(合伙人)
组成,因而股东认为这种选择是企业职工从股东们的合法权力中夺走了一块,损害了股东们的权益,对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比较抵触,导致私营性质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制率低下。
同时,职工流动性大,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更换频繁,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且易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
部分职工认为企业是老板自己的,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和自己没有关系。
建议加强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二)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
企业工会负责监督执行职代会的决议,主要履行为职工谋福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职能,而董事会主要是维护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和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易妥善安排。
同时,监事会监督公司经营财务问题,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监督企业经营者合法经营的群众组织。
一个代表企业,一个代表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矛盾。
两者出现问题后难以解决,建议出台完善相关奖惩举措,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顺利发展。
(三)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
少数企业尽管设立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但一些相应制度没建立,责权不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作用难以发挥。
部分企业制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比较宏观,没有进一步细化,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
建
议将建立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工作纳入三方会议。
同时,进一步完善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相互联动的监督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氛围,确保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进一步提高代表素质。
部分已经进入了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作用发挥不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的要求。
建议进一步加大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力度,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业务素质,通过培训,促使职工代表全面掌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操作方法和有关程序,解决不会履职、不善履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