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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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
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4.21
•【字号】闽地税发[2008]76号
•【施行日期】2008.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
收率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76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以及省国税、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5号)的规定,现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货运业应税所得率已做调整,因此,窗口带征企业所得税应依照闽国税发(2008)5号文件规定的货运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计算征收率。

即: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货运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9%×25%的税率×100%=
2.25%。

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个
人所得税代开发票预扣征收率比照企业所得税标准执行。

三、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存在承包、租赁以及挂靠经营行为,按规定应同时带征企业所得税和预扣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2.2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05%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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