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核发2014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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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核发2014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公布日期】2013.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核发2014年企业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市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商业银行,中央、部队驻沈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现就我市核发2014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下称《工资手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一)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且在沈阳市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用人单位,均属核发《工资手册》范围。

(二)《工资手册》是用人单位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付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合法凭证。

用人单位应当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手
册》,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不准从其营业收取的现金中坐支。

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三)各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手册》时,遇有合理调整因素,应及时到所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调整工资总额的备案手续。

(四)《工资手册》的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两级分级分类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中央(法人单位)、部队在沈企业;
2.市直各委办局、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
3.市各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
4.在沈各金融机构(法人单位);
5.上述企业与港澳台、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6.在我市注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单位外的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经营地与税务登记地不同的,以税务登记为准)。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企业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资手册》。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列入《工资手册》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一)中央、部队驻沈企业依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文件进行核定;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下达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前,按企业上年度实发数额核入《工资手册》,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予以调整。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负责人的工资总额,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确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确定,参照以上方法。

(三)实行公司制的各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据企业董事会或薪酬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核定。

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核定要在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基础上,参照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年度工资增长比例确定,即上年度实发额+上年度实发额×本年度计划增长比例。

(四)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主要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核定。

(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发工资额在《工资手册》核准工资总额限额内的,企业可以予以税前扣除。

三、核发《工资手册》所需要件
(一)2013年度《工资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集体合同;2014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表》、《地税税务登记表》;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或《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通知书》。

(三)企业分户、并户凭上述手续和原《工资手册》办理。

(四)对于补办以前年度《工资手册》的申请,不予批准。

当年《工资手册》丢失需要补发的,应提供以下要件:
1.手册丢失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法人章;
2.银行出具在其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工资性现金的证明,加盖银行工资基金管理专用章;
3.养老保险缴费单(企业人员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公章;
4.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
在补发的《工资手册》首页注明"补办"。

四、核发时间
2014年《工资手册》核发时间从2013年12月20日始至2014年3月31日止。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基金的宏观管理,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的工资增长提供指导和信息服务,促使企业的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基本一致。

加强与银行、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劳动监察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使用《工资手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工资手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免费核发,各地区、各单位不准收费和变相搭车收费。

(三)各商业银行要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能,严格执行工资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把好支付关。

对未办理《工资手册》、《工资手册》内容填写不完整、私自更改支付记录或支取工资总额超过《工资手册》核定数的企业,开户银行不得为其支付工资性现金或转帐;对坐支、套取现金的企业,开户银行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向人民银行通报。

同时依据《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在核发2014年度《工资手册》时,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的要求,通过2013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五)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参照我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制订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工资薪金制度,做好内部分配方案和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工作。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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