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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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1990年7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护农村合作经济不受侵犯,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管部门)对村级合作经济实行部门审计监督,审计业务受审计机关指导。

第三条农村经营部门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对象和任务第四条农村经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监督:(一)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村办企业、事业单位;(三)经济联合体;(四)其他有经济自主权的合作组织;(五)使用乡(镇)统筹费的企业、事业单位。

农村经管部门可会同前款所列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五条农村经管部门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二)承包费、统筹费和其他集体专项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三)财产、物资的安全情况;(四)财务、财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五)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六)会计核算情况;(七)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合作经济利益的行为;(八)农民负担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各项用工使用情况;(九)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离职经济责任;(十)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以及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职权第六条农村经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三)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6•【字号】黑办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黑办发〔1998〕15号1998年8月16日)最近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实践证明,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近两年,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积极努力,这项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也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仍存在标准不高、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的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存在半公开、假公开现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我省农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一)主要任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

今明两年,主要是抓好“建立一支队伍,健全五项制度”工作。

“一支队伍”,即村民代表队伍。

“五项制度”,即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民主选举和评议村干部制度、村规民约制度。

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民主管理的内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同时,积极在乡镇机关(包括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二)主要目标。

村务公开规范化(即内容、时间、阵地、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村,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实行民主管理的村,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建立村民代表队伍的村,今年底达到应建村的90%,明年底达到100%;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面,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黑政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明晰组织功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或组,具备条件的应当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集体依法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二)确立法人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规进行赋码登记,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并凭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自主权。

(三)制定组织章程。

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章程草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通过的章程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章程应当明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载明该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程序、成员权利义务、成员大会组成及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和更换方式;管理人员产生与罢免、管理人员报酬标准、民主决策及议事规则;资产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民主监督等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黑农厅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市辖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建设,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遏制违法违规开支乱象,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31日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杜绝“白条”入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会计核算凭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经济业务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获取真实、合法原始凭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使用范围,在开展经济业务时无法取得原始发票情况下,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规范制作和使用自制凭证,据此进行账务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使用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坚决纠正因无法取得发票出现“白条”入账行为。

二、强化劳务用工工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组织成员或租赁其机械设备开展劳务时,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2〕13 号)要求,规范填写《派工通知单》和《用工工票》,并以此作为入账原始凭证,单个用工超过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资金额度标准的,要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10号2002年2月27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省政府总体部署,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于2001年6月中旬全面启动。

截止2001年12月末,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30.8亿元,占村级债务总额的28.8%,占村级逾期债务的33.9%。

其中回收债权化解债务7.1亿元,占已化解债务的23.6%;发包村集体机动地和各类项目化解债务5.9亿元,占已化解债务的19.6%;拍卖村集体闲置、经营不善资产化解债务4.3亿元,占已化解债务的14%;高利抬款降息减债4亿元,占已化解债务的13%;债权、债务划转化解债务4.1亿元,占已化解债务的13%;用村集体经营收入化解债务1.3亿元,占已化解债务的4.2%。

按撤并行政村以后9157个村计算,平均每村债务由2000年末的138.2万元降至105.1万元,村均逾期债务由2000年末的99.1万元降至65.5万元,超额完成了年初预定的工作目标,为“十五”期末全省最终实现“基本消除村级不良债务”的总体工作目标奠定了基础。

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全省有64个县(市、区)、879个乡(镇),成立了由各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分别占县(市、区)和乡(镇)总数的94%和95%。

黑龙江省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黑政办发[2002]38号

黑龙江省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黑政办发[2002]38号

黑龙江省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黑政办发[2002]38号2002年7月26日)为了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减轻村级负担,保障村级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禁止向村集体摊派和强行征订各种报刊、书籍村集体报刊、书籍征订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基层施加压力。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集体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层层下达订购指标,并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

村集体订阅报刊实行费用总额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报刊费标准,即每村每年用公款订阅报刊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更不得用抬款支付报刊费。

二、严格控制村级干部培训和参观考察各种涉农收费培训必须报当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各部门面向农村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凡是要求村干部参加的,其学习、培训费用,均由举办单位解决,不得由村集体负担。

村干部外出考察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事一议”讨论决定,需经县(市)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村集体不负担考察费用。

三、取消村级招待费取消村级食堂。

各级干部到村工作一般不得在村中就餐,确需用餐的,一律到农户家中吃派饭,餐费由用餐者交付,回原单位按标准报销。

村干部不得从村集体开支招待费。

乡村两级要对以前发生的村级招待费进行清理结算,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定额包干指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黑政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黑政发[2001]53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我省村级不良债务数额大,累积时间长,成因复杂,已经成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制约因素。

为了尽快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分类处置陈债,防止发生新债,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具体工作目标是:2001年把高利抬款利率全部降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之内,杜绝新的高利抬款和不良债务发生;到2003年化解大部分村级不良债务,使不良债务减少60%以上;到2005年基本消除村级不良债务,实现“增资、减债、强村、富民”的工作目标。

二、摸清村级债权债务底数各地要认真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由县(市、区)统一指导,乡(镇)统一组织。

基础条件好、班子强的村以自查为主。

账目混乱、班子软弱、债权债务额度大的村,县、乡要派工作组加强指导,逐项核准债权债务的额度、构成和分布情况,深入分析形成的原因。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分类处置原有不良债务和防止新增不良债务的工作方案,明确化解不良债务的任务、目标、方法和步骤。

清查中对呆账的处理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核销后村要编制呆账核销卡留存,并报乡(镇)备案。

三、专项治理高利抬款要把专项治理高利抬款,作为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突破品。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2]38号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2]38号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2]38号2002年7月26日)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实行独立核算,坚持民主理财,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配备财会人员,负责村级账目的记载。

财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抵制侵犯集体经济和农民合法权益。

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

明确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负责人的审核权、审批权,财务收支既要经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又要接受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督。

第五条要逐步加大“村财乡管”工作力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在乡(镇)经管站设置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村级财务,各村不再设专职会计;不具备条件的实行集体办公、总账控制、审计监督、经济公开的“四结合”管理办法,即村会计每月定期到乡(镇)经管站集体办公,乡(镇)建立控制总账,对村级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入账前的审计监督并加盖审计专用章,各村按审计后的原始凭证记账并向群众公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黑财农村[2006]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黑财农村[2006]4号)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贯彻落实全部免征农业税政策,深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4〕79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改办〔2004〕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以奖代补”的对象。

是指在本村(或自然屯、组、受益群体)范围内,按照筹资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完成的“以奖代补”范围内公益事业。

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继续用于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在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完成的情况下,也可以奖励给出资人。

第二条“以奖代补”的标准。

凡农村“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集体公益事业,在年人均筹资12元限额内,省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补助。

行政村用集体积累的村级公益事业,列入“以奖代补”对象,其补助标准为:集体积累支出额度超过本村农业人口年人均12元限额总额的,按人均12元限额的50%补助;集体积累支出额度低于本村农业人口人均12元限额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

第三条“以奖代补”的范围。

只限于村(屯)开展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改善环境卫生、村(屯)自来水公共设施建设、有线电视公共设施建设、文化基础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人畜水井等公益事业建设。

超出村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采取借、贷、抬款等筹资完成的公益事业不予“以奖代补”。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务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控制成本支出,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实现效益的最大化,适应新时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黑龙江省所辖市(地)农村信用联社(办事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加强其他应收款科目使用管理其他应收款科目只核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业务垫款,非业务垫款不准在本科目核算,严禁任何形式的个人借款。

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发生非业务垫款的,要严格履行合法手续,实行“谁经手、谁审批、谁负责清收”的原则。

正常业务垫款每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县联社报市(地)联社(办事处)审批;每笔5万元以上的报省联社审批,所有垫款最长时间不准超过2个月。

第四条加强表外已核销呆账贷款清收管理各级信用社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收回的表外已核销的呆账贷款,都必须如实进账,本金用于冲回“呆账准备”,利息收入进当期损益,已计算表外应收利息的,同时冲减表外应收利息科目。

每月的表外“已核销呆账贷款”付方发生额必须与表内“呆账准备”贷方发生额一致,禁止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不进账,纳入账外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五条加强业务周转金管理业务周转金科目只核算本社(部)所辖信用分社、储蓄所、信用站(代办站)办理业务所需的备用金。

严禁在此科目中核算与业务无关的其他垫款。

第六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一)严格购建程序。

对确需购建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投资及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程序逐级申报,逐级审批,严禁未经批准私自购建固定资产。

对未经批准或超计划购建的固定资产一律封存,限期收回资金并对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二)落实管理责任。

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落实到人,明确责任,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范流失。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黑财资〔2023〕6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资〔2023〕6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基础管理第五章资产报告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政策杠杆作用,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地方金融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探索并逐步推行财务总监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和职权第七条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权属作如下区分:(一)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决定【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8.15【实施日期】1998.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决定(1998年8月15日黑尤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农林委员会关于检查《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简称农村三项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三项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切实把农民不合理的负担减下来,不断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加强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量的控制和管理。

农民人均纯收入必须按照抽取20%典型记帐户(个体工商户除外)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抬高或虚报。

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律以村为单位提取,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年增长幅度不得超过5%。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提取总量一定几年不变。

根据中央规定,1998年的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额不得超过1997年提取标准,各地应重新修改预算,并落实到村屯农户。

村提留乡统筹费属农民集体资金,应纳入农民承包合同管理,农民应依法缴纳。

乡统筹费仍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村提留乡统筹费应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定项限额,定额包干。

坚决纠正平调、挪用或挤占村提留乡统筹费的错误作法。

村级学校的各项办学经费应计入乡统筹费支出范围。

(二)加强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管理。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8月1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镇(含民族乡,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定地位,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对村民委员会的下列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本办法,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二)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合同、纳税等义务,积极完成征兵、计划生育、初级卫生保健、粮食定购等任务;(三)发展农村经济,健全农业产销服务体系,管理好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土地和其他资源;(四)制定村级经济发展和建设计划,并在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五)制定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负责村务日常管理。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等法定义务,开展母婴保健和卫生防病,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三)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四)拟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整顿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环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爱护公共财产,拥军优属,扶贫济困,移风易俗,开展文明村建设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八)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募捐等活动;(九)支持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开展工作;(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十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黑农厅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制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7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以下简称“财务公开”)均有明确要求,推进财务公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及“回头看”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手段,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把完善财务公开作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

二、扎实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一)公开主体。

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保护村级财产安全,提高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旨在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监督制度,增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村务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各项权利,保障村级财产安全。

第二章村级财务监督机构第四条村级财务监督机构为村委会,负责制定村级财务监督工作的具体方案和计划。

第五条村级财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具备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村级财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村级财务进行定期审核,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第七条村级财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外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级财务安全运行。

第九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村级财务核算的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村级财务资金的使用和支出。

第十一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的领用、使用和存储。

第四章财务监督措施第十二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措施,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核制度,对村级财务的支出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检查制度,对村级财务的运行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措施,对村级财务的所有运行进行全面监督。

第五章财务监督责任第十六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黑龙江省农村财务管理问题研究

黑龙江省农村财务管理问题研究

经济 科 苑
黑 龙江省农村 财务管理 问题研究
张赫然 谢 丹 王积 田 ( 东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 学院,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0 3 0 ) 摘 要: 黑龙 江省 为构建和谐农村 , 通过资源盘活、 整合 资金 、 运作 市场方式 , 大力发展 农业农村经济 , 促进农 民增收 。加快发展现代 机械化 的农业的 同时 , 对黑龙江省农村财务管理提 出了新的挑 战。本 文通过 分析 黑龙 江省农村财务 管理 的现状 , 并针对 实际问题提 出相 应的改善对策 , 因而提 高农村整体的资金 与价值流向 , 有利 于新农村建设 , 加快农村 财会 事业的发展 , 为确保农村财会合理 管理和 改善村 屯环境 , 优化公共服务 , 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 努力 实现黑龙 江省新农村建设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 关键词 : 黑龙 江省农村 ; 财务 管理 ; 问题 1 加强黑龙江省农村 财务管理的意义 农村财务违 纪现象在各省都有发生 , 黑龙江 的村 财务乱开支 主 1 . 1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要体现在公款使用方面 , 公款吃住行时有发生 , 存 在坐收坐支现象 , 国家加大对黑龙江支农资金 的投资力度 , 农村 财务管理在资金 这也 跟会 计从业人员 的素质有关。现行村委没有 全面落实 民主理 的使用方面对农村的建设起决定作用 , 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对新农 财 、 村级财 务公 开 , 财务公开流于形式 , 失去 了民主理 财的作用 、 失 村建设 的资金分配与监管起促进作用 。 黑龙江农村 财务管理活动的 去了督导监督作用 。 好坏决定 了财政资金能否起 到应有 的支持作用 , 通过强化农 村财务 3关于黑龙江省农村财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管理 , 对支农 资金进行跟踪监控 , 可 以规范农村集体 的经 营行 为, 保 3 . 1 完善黑龙 江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证 这部分资金用到实处 , 随时发现挪用 、 滥用 财政 资金等违法 违纪 完善黑龙江省 农村财务 管理制度 , 制定 完整的财务体 系 , 并 根 现象加 以杜绝 , 避免支农资金无谓的流失 。现实中农 村财务管理体 据各各村落 的具体情况 , 加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 落实审批制度 , 制不健全 、财务人员素质 问题 以及督导监督机制还存在很多 问题 , 坚持 签批审制度 , 形成全面 系统 的审核报销 的原则 。黑龙江村级领 加强农村财务管理 , 提 出有效率 的对策 , 对黑龙 江省农用财 政资金 导要 定期 听取关于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汇报 , 对群众反 映财务方 面 的使用效率提 出很大挑 战 , 也是保证农村经济科学发展和农 民致富 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 并进行处 理 , 针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问题研 的重要 内容 , 对其合理建立将为黑龙江省农村财会合理规划和迎接 究制定完善 的对策 , 确保制度 落实到底 , 建立 有效 的财 务管理制 度 新的机遇 与挑战均提供了有力 的保障后盾 。 实行方案。 实施奖惩措施 , 对坚持原则 , 照章办事 的人员要给予表彰 1 . 2增强黑龙江省 的综合竞争实力 奖励 , 为财务管理制度化 、 规 范化提供有力的保障。 真正把财务管 理 黑龙 江省作为农业大省 , 加强农村财务 管理 , 对于增强农 民收 作为巩固农村基层组织 、 密切干群关 系 、 保护集体财产的重要措施 , 入, 缩小城镇差距 , 最终实现黑龙江省综合实力的提高 。 本研究 以黑 把农 村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 内容 , 把农村 财务 管 龙江省农村财务实际现状 和政策 为指导进行研究 , 成果将有利于农 理工作列 为当前工作的核心内容 。 村应对积极变化 和不利 影响 , 合理 处理新业务和新 问题 , 从 而保持 3 . 2提高财务人员 的综合素质 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 推进新农村建设 , 带 动黑 龙江农村经济 全面发 黑龙江村级政府要加强培养农 村财务人员 , 建立有效 的财务 人 展。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的质量影响农村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黑 员配置体 系。 各级政府可 以组织农村财务人员学习最新财务制度和 龙江农村还不发达 , 经济实力依然 薄弱 , 资金作 为稀缺 的资源备受 组织考试 , 充实农 村会计人员 , 全 面提高农村财务队伍 的素质 。 也 要 农村群众 重视 。 农村财务管理搞得好 , 农村资金就能保值增值 , 农村 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储备管理 ,制定会计业务相关考核制度 、 财 经济秩序就更加良好 , 农民生活也会蒸蒸 日 上 ,从而干群关系也 务人员管理制度 、 继续教育制 度 , 使财务人 员正确调节监督 与服 务 更加 融洽 , 社会就处 于稳定 的发展态势中。 完善农村财务管理 , 促进 的关 系。对流水账方面也要 严格 把关 , 不仅要加强农村财务人员 的

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精选)第一篇: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精选)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农改办〔2004〕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

即村级资金的权属不变,县对村级附加及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三条村级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占用。

第四条村级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

第五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村级资金的会计核算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资产保值增值。

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

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名村民代表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

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参加民主理财小组。

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七条村级收入包括:(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二)经营收入;(三)发包及上缴收入;(四)耕地占用补偿费;(五)资产变价收入;(六)国家专项投资;(七)扶贫救济款;(八)“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九)其它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包括:(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支出:1、村干部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支出;2、五保户供养支出;3、村办公经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三)管理费;(四)福利费;(五)其它支出。

第三章管理职权第九条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一)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二)负责村级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并代理会计核算;(三)组织村级收入入库并对村级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四)组织督促村级债务的化解。

第十条乡镇财政所的职责:(一)编制村级财政转移去付补助资金预决算;(二)开设和管理“村级集体收入专户”;(三)按规定支付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并监督其使用;(四)对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的村级财会业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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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农改办〔2004〕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

即村级资金的权属不变,县对村级附加及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三条村级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占用。

第四条村级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

第五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村级资金的会计核算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资产保值增值。

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

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名村民代表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

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参加民主理财小组。

第二章收支范围
第七条村级收入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二)经营收入;
(三)发包及上缴收入;
(四)耕地占用补偿费;
(五)资产变价收入;
(六)国家专项投资;
(七)扶贫救济款;
(八)“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九)其它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村干部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支出;
2、五保户供养支出;
3、村办公经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
(三)管理费;
(四)福利费;
(五)其它支出。

第三章管理职权
第九条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
(二)负责村级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并代理会计核算;
(三)组织村级收入入库并对村级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四)组织督促村级债务的化解。

第十条乡镇财政所的职责:
(一)编制村级财政转移去付补助资金预决算;
(二)开设和管理“村级集体收入专户”;
(三)按规定支付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四)对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的村级财会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帐目,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四章预决算编制和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一)由村委会在年初按照本村收支(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范围、标准编制综合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编制预算。

(二)村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三)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所属各村的预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预算,抄报乡镇财政所。

(四)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财政预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对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支出事项,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

村级资金出现结余,应用于偿还债务或结转到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决算。

(一)决算草案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每年度终了后编制,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和批准。

(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所属各村的决算进行汇,编制村级决算,抄报乡镇财政所。

(三)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财政决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第五章资金收付和核算
第十五条帐户设置。

取消各村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用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缴纳,以村为单位分户记帐。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村级收入进行监缴。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弘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支出专户”以村为单位分户分类核算。

第十六条收入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缴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一次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即时缴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1000元以下的零星收入可在一周内集中会缴,并开具统一票据。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对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监控,财产变价收入要组织评估再予确认,发包收入要以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签证的承包合同为依据确认。

第十七条支出管理。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干部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分别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按季(五保户供养资金可按月)集中支付,可通过
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到个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办公经费,由乡镇财政所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各村进行管理、监督及核算。

(二)“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的支出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收入情况提出用款计划,经村领导签批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开具拨款通知书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接到通知书
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监督各村按规定用途使用。

“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的资金只能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不
得直接经办支出。

(三)村级集体收入比年初计划超收部分安排的支出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

(四)乡镇财政所必须搞好资金调度,不得挤占村级资金用于乡级支出,也不得在各村之间平
调资金。

为切实保障村级支出,可建立村级支出备用金制度,村备用金限额可视各村规模大小分别
确定,主要用于差旅费、办公电话费、购置零星办公用品等支出,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进
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村级支出专户”的支付实行“乡村两级印鉴”制度,必须同时有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村印鉴方可办理现金支出和银行转帐业务。

村级支出凭证必须同时有村委会主任审批章、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章、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章三章会鉴方可进行帐务处理。

村级资金
审批权限由各地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财务核算。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核算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帐簿管理、现金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明确责任人,实行月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严格规范化操作;村助理会计负责登记本村内部往来帐,村级现金收入上缴,现金支取和管理,票
据领用和管理,定期对帐,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等,协助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管理
本村财务。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公示制度。

主要内容:
(一)村级资金预决算;
(二)各项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承包、发包与租赁;
(四)村级债权债务;
(五)筹资筹劳的用途和使用情况;
(六)收益分配情况;
(七)代收代缴费用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经济事项。

第二十一条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人员必须持证(法定资格证)上岗,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抵制侵犯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村委会不得隐瞒收入、截留坐支收入或虚列支出,严禁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严禁擅自变卖村级集体财产,严禁自制和在市场上购买票据。

第二十三条村干部要实行离任审计制。

村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的义务。

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村级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违法乱
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条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村级组织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市财政和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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