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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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辽质监特字[2007]114号
2007年5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仅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增项核准。

第四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细则规定范围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已经受理的气瓶检验机构可在受理意见许可的期限内从事受理范围内批准数量气瓶的试检验。

经过核准的气瓶检验单位,方可从事核准项目范围内的气瓶检验工作。

核准的具体项目见附件1。

附件1:
核准的具体项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的开展检验工作。

(二)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不低于附件2中的要求。

附件2:
在用气瓶数量要求
(三)建立了满足辽宁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四)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气
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五)技术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或
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六)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或者相关项目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七)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气瓶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人。

(八)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得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九)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见附件3),检验场所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十)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并有相应的正式版本。

(十一)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见附件4),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第七条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应按照受理文件的规定,在监督指导单位(已经取得相应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资格的单位)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出具试检验报告,试检验报告上应当有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申请核准项目检验资格的人员签署的评价意见及监督指导机构的确认签章,确认申请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5),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第十条申请单位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数码照片);
(三)现有核准证书(数码照片,仅适用于增项或换证核准申请);
(四)拟委托检验气瓶任务书(附件6);
(五)气瓶检验质量保证手册;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首次提出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的申请单位,申请工作可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对申请单位的准备工作核实后,代为申请。

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所代为提交的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原因,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所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二)基本条件不能达到本细则第二章的要求;
(三)未通过受理或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填报资料弄虚作假、严重失实,2年内不予受理;
(五)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7)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公布的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单位,约请前应当在监督指导机构派出的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监督指导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

试检验数量及时间要求见附件8。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要求,编制评审指南,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据此进行气瓶检验机构资格评审。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核准机关。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认为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核准条件与要求的问题,应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及《不符合项目报告》(附件9)。

申请单位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无法完成的,经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评审机构可采用资料确认或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受理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核准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
出决定:
(一)申请单位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单位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申请单位的条件有异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予以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第二十二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变更
第二十三条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技术负责人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时,可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在检验场地搬迁、检验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应当在重新检验前报请核准机关申请条件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展气瓶检验工作。

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亦应同时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核准的具体项目
附件2:
在用气瓶数量要求
8
附件3:气瓶检验站核准条件表
9
10
附件4:
质量管理体系
气瓶检验机构应根据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气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体系总的要求:
1.检验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2.质量管理体系应文件化,并确保检验质量和检验检测过程安全所需要的程度,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3.检验机构应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
4.检验机构应有措施保证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检验的服务质量和检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5.检验机构应确保对检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技术信息保密,使这些商业、技术信息的所有权受到保护。

二、质量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手册;
3.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的程序文件;
4.检验机构为确保其检验过程的有效组织、实施和控制所需的文件,例如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记录表格等;
5.与检验有关的外来文件,例如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政府相关部门的文函通知以及资料等。

三、质量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体系的适用范围;
2.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3.检验范围;
4.检验机构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政府质检部门)和客户的义务和服务的承诺;
5.组织机构图;
6.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对检验有影响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7.质量管理体系中各质量要素的原则性描述及其之间相互关系的描述;
8.引用的程序文件(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覆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并满足检验业务开展和检验安全的需要,其数量以及简繁程度应根据检验机构的性质、
规模和工作范围而确定)。

四、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文件管理程序
2、记录管理程序
3、管理、评审管理程序
4、培训管理程序
5、检验管理程序
6、设备仪器、计量器具管理程序
7、服务管理程序
8、内部审核管理程序
9、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10、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11、投诉与抱怨管理程序
12、数据分析管理程序
13、检验检测分包管理程序
14、接受安全监察管理程序
15、与管理程序相应的图、表、卡
五、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应包括: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1、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应按检验项目逐项编制
2、管理制度
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责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接收、发放管理制度
3)气瓶分区存放管理制度
4)安全管理制度(教育、生产、防火、管理)
5)档案管理制度
6)瓶内残气(残液)处理管理制度
7)质量信息反馈管理制度
8)不合格瓶处理制度
9)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10)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管理制度
11)气瓶检验事故应急预案
气瓶检验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抢险组织机构、人员任命文件、人员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抢险设备及设施的操作规程等。

3、操作规程
根据本单位检验项目和仪器设备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六、检验机构至少应有相应下列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相关的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
相关的气瓶制造及附件制造标准
相关的气瓶检验项目标准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的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
气瓶注册登记台帐
气瓶定期检验记录
气瓶定期检验记录
报废气瓶处理记录
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设备、仪器、档案台帐
附件5: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
申请机构:
机构类型: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注:气瓶检验机构申请应附材料
1.检验机构简介
2.检验机构建立批准文件
3.检验机构法人资格证明
4.检验机构代码原件
5.检验机构设备和主要建筑物平面布置图6.检验机构检验钢印标志拓印件
7.检验质量保证手册
8.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6:拟委托检验气瓶任务书
附件7: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鉴定评审机构名称):
我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申请受理号为。

现特约请进行鉴定评审,请予以安排。

拟约请鉴定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
邮政编码:传真:
电子信箱: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日期:年月日
(单位公章)
鉴定评审机构意见:
最终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日期:年月日
(机构公章)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鉴定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抄报受理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一份。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协商,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请做好有关准备。

对日期安排、鉴定评审组人员组成如有意见,请在收到本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鉴定评审机构:
年月日
(机构公章)
附:鉴定评审组成员名单
注:本通知函一式四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送许可实施机关,一份送许可实施机关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

试检验数量及时间要求。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不合格项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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