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柳林鑫飞毛家庄煤业有限公司火工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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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火工品管理制度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节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长:康侯应
副组长:王炳耀毛老虎
成员:刘聪泉李志强穆四四高小明贾四元穆奶柱毛双喜郭卫兴王存山郭志旭
领导组下设火工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
1、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矿内涉及火工品的案事件负责。
安监科、保卫科负责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2、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的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3、火工品管理管理领导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火工品管理的具体工作。
落实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4、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地面看押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5、安监科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火工品回收。
6、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
7、保卫科为地面库的安全保卫单位。
8、保卫科对地面库区的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
9、保卫科为地面库的日常监督检查单位。
第二节管理制度
1、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检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3、必须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爆破员特殊工种证,
4、严格执行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5、各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6、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的要按价赔偿。
第三节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取
和清退
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
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2、申请必须说明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运输工具、定发货地点。
(2)有专人押运,指定运输车辆,司机正治可靠。
火工品装卸进行严格检查,对装卸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装卸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储存保管:
(1)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7)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
(8) 火工品库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消防器材齐全。
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
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吨,雷管发。
二、火工品的领发与清退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建立库存台帐,发放、退库台帐。
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安全员、分管矿长签字审批。
没有安全员、分管矿长签字审批字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一律不准审批。
3、爆破工在领取电雷管时,必须经库房管理员在跟踪卡片上登记雷管段数、编号,后由爆破员、安全员、发放人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到作业地点,安全员完成监督任务,由班组长对雷管使用进行监督,并在
跟踪卡片上签字;在下班后未用完的,必须退回库房,由收回人核对清点雷管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完成雷管的监督使用任务。
4、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无安全员监督,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无安全员监督、签字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5)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6)没有雷管盒不发。
(7)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5、放炮员领取和运输雷管必须在安全员的监督下运到井下使用地点。
6、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
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
7、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
8、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科和保卫科,每人次给予50-100元的处罚。
三、火工品使用
1、火工品使用应由爆破员认真填写跟踪单。
下班后经全部审核签字后,交回炸药库。
3、火工品领取后,按规定运至工作面使用地点,在使用时按爆破说明书和实际每次爆破使用量认真填写使用跟踪单。
要求每次使用要由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在现场。
在下班时对于本班内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如数退还给地面火药库,经库管员清点验收后,清退爆破工方可在单上签字。
4、各单位所留报表必须认真保存,不得随意丢失。
第四节井下爆破管理
一、井下爆破工必须有专职爆破工担任,统一归生产部领导。
爆破工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爆破元证。
二、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
完的当班交库。
三、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炮器。
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明线头。
发炮器要随身携带。
五、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火工品使用情况表、火工品使用跟踪卡。
六、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七、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岛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炮破必须使用水炮泥。
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爆破,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八、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瓦斯浓度必须符合的规定时准进行装药爆破工作。
严禁瓦斯超限爆破,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时,都不准装药爆破。
爆破工必须亲自联线。
严禁其它任何人代替。
九、爆破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换牌制度,由爆破工、瓦检员、班组长三人连锁。
十、爆破撤人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拐弯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直线100m和拐弯75m。
有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300m以外的安全地点。
3、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正巷爆破,正副巷都要撤人。
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十一、爆破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爆破,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爆破。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
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十二、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爆破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六节火工品销毁
一、凡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经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联合鉴定,确定后方可准许销毁。
二、报废的炸药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报告,早明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的安全措施。
三、经有关部门核实后,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
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销毁爆破器材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节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一、处理残爆后的火工品或其它原因造成火工品丢失的必须到保卫科登记存档。
二、档案中必须明确有火工品丢失原因、地点、时间、数量等。
三、对火工品丢失后因未到保卫科登记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矿保卫科或交至安监部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五、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
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当班交回库房。
六、爆破管理人员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爆破工姓名。
七、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管理人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做详细记录。
第八节火工品负责人岗位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带头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负责要按本单位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采取有效措施,使规章制度贯彻实施。
3、负责对单位爆炸物品储存、使用、领取、清退、导通编号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经常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具体措施。
对不适合继
续从业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整。
6、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炸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第九节火工品库看库员岗位管理制度
1、坚守工作岗位,持证上岗,地面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对于无关人员严禁其进入库内;
2、按照上级规定,努力使库房库区需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的“四防”要求,
3、要按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定期检测库区内的避雷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库区内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用水,并保证良好状态,
4、严禁让携带手机、火种、放炮器、矿灯、穿铁掌皮鞋着易产生静电衣物及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等人员进入库区。
5、在库区门口要悬挂进库需知,对进出库人员严格检查,并进行存档。
6、要保证库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严禁积水流
入库内。
7、要注意库内的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严防高温。
8、认真对库房周围进行检查,设防鼠板严防鼠蛇
等动物进入库区。
第十节火工品库保管员岗位管理制度
1、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持证上岗。
2、产品入库时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验收标准,并按规定要求存放。
3、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4、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
续,坚持日清月结,物帐相符。
5、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对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进行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清退回来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严格登记手续。
6、负责保持库房内通气、透气、干燥,整齐干净。
7、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失效和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
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8、经常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性能良好,拒绝发给非爆破人员爆破器材。
做好防盗、防腐、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一节安全员岗位管理制度
1、必须持公安机关和煤炭主管部门发放的两种安全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2、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发放、运输、使用、清退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3、督促爆破员、保管员、守库员及其他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本单位的火工品管理制度和爆破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
方法。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6、严禁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第十二节爆破员岗位管理制度
1、必须持公安机关和煤炭主管部门发放的两种爆破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2、认真的执行公司火工品领退的相关规定,严格的按照爆破说明书和《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
3、认真的执行火工品在井下运输环节的不得违规运输。
4、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火工品库房。
6、接受安全员的监督,认真的执行的领退、运输、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节其它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必须全面完整,爆破工必须按说明书进行作业。
二、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三、井下爆破工必须有专职爆破工担任。
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十四节电雷管编号制度
一、根据电雷管脚线色别实行编号管理。
二、对编号后的电雷管分开存放。
三、领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领取,依据顺序进行,以便清退管理。
第十五节“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
制度
一、“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由放炮员对放炮地点及其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和温度情况进行检查。
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是指放炮员、爆破单位的班(组)长、安全员三人连锁。
三、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的职责:
1、放炮员
(1)负责“一炮三检”和班检三次瓦斯。
(2)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装配引药和装药。
(3)监督使用水炮泥,没有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供应科缺少水炮泥要追究供应科的责任。
(4)协助班(组)长校对装药量。
(5)负责放炮联线、检查放炮母线和通电工作。
(6)管好局部通风。
(7)炮烟吹散后,会同班(组)长、安全员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2、班(组)长
(1)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打眼,炮眼打好后要吹净。
(2)协助放炮员装药和脚线连接工作。
(3)负责放炮前后洒水消尘工作。
(4)装药前,除工作面装药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撤离工作面到放炮站以外的地方躲避。
装药期间不得在工作面以内从事别的工作。
(5)装药前,负责撤离作业地点的施工设备、风、水、管路、电缆等。
(6)放炮前,负责通往放炮地点的地方设置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处应指定专人设立警戒并设警戒牌或拉线,禁止人员进入炮警戒区。
(7)下达放炮命令。
(8)炮烟吹散后,会同放炮员、安全员共同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瞎炮、残炮等情况。
如果有危险要立即处理,没有问题后方可撤除警戒。
3、安全员
(1)负责监督检查放炮员、班(组)长是否完成各项职责。
(2)炮烟吹散后,会同放炮员、班(组)长进入
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瞎炮、残炮等情况。
如果有危险要立即处理。
四、放炮连锁方法: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完成了放炮前的职责,要进行交换牌子,即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安全员,安全员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警报进行放炮,放炮后经检查没有问题,三牌各归原主。
每放一次炮(包括没响重新连线、处理瞎炮等)都要按上述方法进行交换牌子,否则不准放炮。
如果放炮出现事故,三牌不归还原主,等待分析原因,追查责任。
第十六节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爆破物品消防管理工作,形成全分部的消防管理网络,实行群防群治,切实保障好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
二、炸药库主管是仓库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仓库库管员、警卫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负责对灭火器换粉、维护。
四、进入库区任何人不准将烟火、可燃物、易燃
物等带入库区。
库区内如无法避免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经贯彻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做到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和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
库区内消防器具、设备等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六、分部应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七、完善逐级检查制度。
仓库库管员和警卫人员,经常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的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汇报分管领导。
八、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成绩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九、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消防法规,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及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人员,分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节分管领导责任制
1、负责指定仓库管理细则。
2、督促检查民爆物品管理员对民爆物品发放管理。
3、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每月对涉民爆物品管理人员进行一次“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
5、对《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本》、《雷管编码登记本》、《放炮员登记本》的记录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做到了帐物相符。
6、对民爆物品储存、发放、使用、退库、运送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节爆破工安全责任制
1.持证上岗,在班组长指挥下,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作业图表和操作规程。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
3.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管、药箱
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炸药箱应放在支架和顶板完好的地点,并离开机械、电气设备及导电体,必须由爆破工专人看管,做到箱不离看管人视线范围。
雷管领取后,领取人要做到管不离人,严禁转由第二人看管,作业时要放于视线范围内的安全地点,离炸药箱至少相隔10米。
4.在井下要用专用爆破材料箱背运爆破材料,并与同行人要保持10米以上距离,休息时间要远离电气设备及导电体。
5.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管理制度,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及时交回炸药库,办理清退手续。
6.爆破工必须亲自联线、装药、爆破,严禁多人操作。
7.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把手或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8.放炮母线长度不小于100米,必须随用随挂,不得同电缆混挂。
9.炮眼必须用水炮泥填充,填充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0.爆破后要与班组长仔细检查爆破效果及安全情况,经班组长同意后方可允许其它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11.爆破后与作业班组长同时进入作业工作面,认真进行检查,发现残爆及拒爆及时处理,本班处理不完必须向下班在现场亲自交代清楚。
第十九节民爆品库管员安全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2.民爆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火工品发放硐室内,不准超量存储,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
3.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密办理出入库手续,坚持雷管按编号登记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入出库登记薄》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4.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5.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
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6、确保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实现安全存储。
第二十节爆炸物品押运员安全责任制
1、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押运爆炸物品,必须经井口调度室通知,按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安全运输,不准在井上或巷道内无故中途停留。
严禁丢失和发生意外。
3、押运爆炸物品时,要在地面专用暂时存放点装车,车辆要使用专用矿车,数量要清点,装车完毕后必须上锁,并设明显标志,服从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
4、运输爆炸物品时,行车速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慢行,运输斜井一律清人,做到行车不行人,沿线平巷要停止其他作业。
押运员要紧跟车辆后面,严禁登钩。
严禁其他人员跟随或靠近运输专车。
5、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运,严禁违章运输。
6、押运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章守纪,运至井下火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