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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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3.11.29
•【字号】鄂价工服规[2013]200号
•【施行日期】201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
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3〕20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我省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公证服务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按受益额分档计收: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1%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9%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7%收取;1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3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3 %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 1 %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最低收费额仍按原规定执行。

清点保管遗产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按受益额分档计收,具体收费
标准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司法厅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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