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思考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实务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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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透支型犯罪占此类案件的绝大多数 。 通过以上数据 ,可推断出如下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 的相关特点。 ( 犯罪数 量增 多 , 一) 犯罪现 象 日趋
滚动 , 进而造成欠款数额的恶性循环。
( ) 中观上看 , 卡机构 缺乏风 二 从 发 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一 ,很多发卡机构将 信用卡业绩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用 卡 诈骗 罪 若 干 实 务 问 题 的思 考
摘 要 :信 用卡 诈 骗 犯 罪是 伴 随 经 济 的
一
、
实 践数 据 及 案件 特 点
( 从微观 上香 , 一) 消费理 念和消费
逐 步 发 展 而 衍 生 出 的 新 型 金 融 诈 骗 犯
自 20 0 9年 1 1日 至 20 月 0 9年 1 习惯影响持卡人对信用卡消费的认识 0
( ) 三 从宏 观上看 , 现有 立法对银 行
导 致 恶 意 透支 信 用 卡现 象 的原 因 是 的保护过于严密 尽管有 了较为充 足的法律 规定 , 但 对于个人而言 ,银行作为一种 组织 在办 案实务中 ,仍然出现 了一些 引人思 多方面的 ,既包括持卡人 自身行 为不规
考的 问题 , 在此 , 笔者将结合所从事的基 范 、 不合 法的因素 , 也包括信用卡本身 及 是 强势者 , 如果法律对其保护过严 , 极易
罪 。本 文 通 过 实 际数 据 阐述 了恶 意 透 支 月 2 5日 , 笔者所在的侦查监督科受理信
社会整体 的消费观念 由保守消费向
型信 用卡 诈 骗 罪在 法律 实务 中 出现 的 问 用卡诈骗类 案件共计 4 9件 5 0人 ,比上 超前消费转变。实践中 , 绝大多数信用卡 题 ,并 分 析 了相 关 原 因 ,提 出 了相 应 对 年同期上升 了 4 %和 3 .%;其 中批捕 诈骗案件的持卡人都不仅仅持有一张信 0 8 9
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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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行 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理由是这与银行信用卡章程 有关恶意透支的规 定一致 , 非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 , 不能以恶 意透支的罪名认 定。有 的学者 则指 出, 恶意透支 的主体包括两类 人:
一
来的, 具有诈骗罪的基本特 征, 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信
是 否 仅 限 于 合 法 持 卡人 , 法 学界 存 在 不 同 的观 点 。有 的 学者 认 为 , 刑
、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成 立要 件
( ) 体 一 客
行 为 人 使用 信 用 卡 进 行 诈骗 活 动 , 重违 反 了信 用 卡管 理 方 面 的 严 制 度 , 成 了 对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破 坏 , 而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客 构 因 体 之 ~ 就 是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 外 , 用 卡 诈 骗 罪 是 从 诈 骗 罪 分 离 出 另 信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般认为, 恶意透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诈骗罪的主体是 已满 l 周岁、 6 具有辨认和
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由于该罪是涉及 专门知 识的智 能型欺 诈罪, 实际生活 中, 在 具有信用卡方面的知识、 熟悉信用卡业务的人才 能实施这方面的犯罪 。 在这需要强调 的是 , 恶意透支 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一定要是合法持卡人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 16条第 2款的规 定, 9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者 规 定 期 限 透 支 ,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后 超 并
利 对于骗领信用 卡的 持卡人而言 , 其在 申领 信用卡时采取隐瞒事 实, 虚构身份等证 明材料 , 其所持 的信用卡在法律上为无效卡 , 因此就 没有透支权 。 恶意透 支是行 为人在拥有透 支权 的基础 上产生的, 而 是 行为人过分地利用 了这项权利 。 因此 , 意透 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 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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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探析摘要:信用卡作为简化手续、提升效率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式经济交易之中。
在中国,信用卡行业发展并不成熟,银行业为追逐利润大量发行信用卡,公民申领银行卡的门槛普遍较低,而信用卡诈骗类犯罪率逐年递增。
透支功能是信用卡区别于传统借记卡的重要特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正是利用该种功能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
迅速、有效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保证信用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刑法领域急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信用卡;单位犯罪;持卡人;恶意透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4项规定:恶意透支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高发类型,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在对2006年以来办理的信用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率上升迅速,仅2009年就办理9件,占全年信用卡犯罪案件数量的50%[1];据安徽省公安部门统计,骗领信用卡和恶意透支两类诈骗案件占该省全部银行卡犯罪案件的80%以上。
[2]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争议与疑难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否独立成罪、对“持卡人”的解读、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三个方面加以讨论。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独立成罪(一)恶意透支不同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三种情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卡诈骗方式,如使用伪造的、利用虚假身份骗领的、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有所区别。
恶意透支利用的信用卡是银行经过审查申请开卡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资产说明、担保等文件而向申请人颁发的,允许其在规定限额、期限内透支一定金额的信用卡,而传统犯罪意义上的信用卡一般是伪造、作废、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
笔者认为恶意透支与利用废卡、伪造的卡等实施犯罪有显著区别的,恶意透支是银行基于对持卡人的信赖关系而向其做出允诺、批准其在一定期限、限额内进行透支,透支人并非开始就必然达到恶意透支的程度,其中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透支人先是侵犯其与银行之间的信赖关系,进而侵犯银行的财产权利;而其它三种形式犯罪人根本不是银行批准的合法持卡人,其诈骗行为一般是一经实施便可构成犯罪,该行为侵犯银行的公共信用和银行、信用卡真正所有人的财产权利。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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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 意透支型信用 卡诈 骗 ,不具有普 通诈骗罪 的基本
人 时 ,持 卡人便持 并未在 消费 、购物期 间离港 的证 明向 犯 罪过程 ,恶意透 支犯罪行 为的发 生 ,仅仅 是持卡 一方 银行 报称账 项 出错 ,从 而让银行 承担透 支的损失 。这种 的行为 即能构成 ,不需要受 害人或 者银行产 生错误 的认
额 透支 ,但不 具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而恶意透支 ,根 据 《 法 》第 1 6 刑 9 条第2 的规定 ,是指持 卡人 以非法 占有 款 为 目的 ,超过 规定限额或规定 期限透支 ,并 且经发卡银
行催 收后仍不 归还 的行为。
超 过期限 ,以及 透支行为 中的各个环 节 ,不能够 准确地 表现 当事人 的真 实主观意思 ,基 于刑法 对某种行 为人刑 的慎重 性 ,因此 ,更应 当准确界定信用 卡透支 时的主观
使用 、收单 等具体 内容 ,在这个物 理环节 当 中,都 有可
三 、恶 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 骗罪 的特 殊性 质
界 定
(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骗 罪与其 他信用 卡诈骗罪 一)
之 比较
能存 在信用 卡诈骗 ,但是 否构成恶 意透支还 需要对 不 同 种类 的透支作进一步 的具 体分析 。
类 型的恶 意透支 主要表 现为数个 犯罪分 子利用信 用卡可 识 ,至 多需 要银行 的一个催 收 的行 为 ,这是 恶意 透支型 以分 别在不 同国界或者 不 同行政 管理 区域 申领 和使用 的 信用卡诈骗罪 的一个 最为重要 的特点 。
特点 ,合 谋骗取银行 的资金 。【 2 ( 六)“ 东墙补西墙” 型恶意透支 拆
四、恶意透 支型信 用 卡诈骗 罪 的主观 要件
分 析
信 用卡诈骗行 为人的主观方 面应 当是直接故 意 ,即
信用卡恶意透支原因剖析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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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各 行对 发卡 对象 的选 择过 程 中 ,往往 无 法判 断信 用
卡 申请 人是 否存 在信 用不 良记 录 。这种 缺陷 造成 部分 恶意
( )对 于持 卡人 不满 足上述 要件 的恶 意透 支行 为( 要 1 主
4 【l 信 用 卡 0 l国
20 . 0 608
银行 卡恶 意透 支现 象呈 快速 增长 趋势 。恶 意透 支长 期 占用
银行 资金 , 对银 行的 业务经 营会 造成 相 当大 的影 响 , 银行 而 的防 范手 段却 非常有 限 。本文 剖析 恶 意透 支产生 的 主要 原
用 了电话催 收 、 函催收 、 信 上门催 收 、 纸公告 催收 或司 法 报
因 ,并提 出一些防 范措 施 。 信 用卡 恶意透 支现 象 的出现 , 有外部 因素 的影 响 , 但也 暴露 出 了商业 银行在 管理 上普 遍 存在 的一 些 问题 。内外 因
素 的双 重作 用 ,导致 发生 在部 分地 区 的信 用卡恶 意透 支行 为有蔓 延的趋 势 。
一
、
诉 , 直接 影 响其业 绩考 核 , 将 所以 公安机 关主 观上 不愿对 此
类案 件立 案侦查 。 最后 , 在法 院 系统 内部对是 否应 以信 用卡
诈骗 罪追 究恶 意透 支持 卡人 刑事 责任 存 在分歧 。虽 然法 律
明确规 定 可以 追究 恶意 透支 持卡 人 的刑事 责任 ,但 部分 法 官认 为 , 因几千或 几万 元透 支款 而追 究持卡 人 的刑事 责任 ,
恶意透支的外部原因
对恶 意透 支 行为 立案 侦查 ,如果 无 法破 案并 向检 察机 关 公
1 银 行对 恶意 透 支法律 责任 的追 究 落实 不到 位 ,导致 . 恶 意透支 蔓延 根据 我 国 刑法 及有 关 司法解 释的规 定 , 意透 支是 恶 指持 卡人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超 过规 定 限额或 者规 定 期限 透 支 , 且经发 卡行 催收 后仍 不 归还 的行 为;恶意 透支进 行 并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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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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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采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 信用 卡 的持卡 人 , 可 以构成恶 意
透 支 的 主体 。
观点三根据持卡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 将恶 意透支分为 纯正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罪和非纯正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罪 。 所 谓纯正 的信用卡 透支 即合法持 卡人 利用发卡行 提供的短期 限额消费信贷业 务 ,采用 限额 以下连续取现或 者财物 的方 式, 蓄意造成恶意透支 的 ; 非纯 正的信用卡恶 意透支则指合
的“ 非纯正信用卡恶意透支” 的具体表现行为 , 本质上 而言都 是利用信用卡实施 的欺诈行为 ,行 为人为 了骗 取更多 的财 物, 在实施这些信用卡诈骗过程 中都会涉及 到一些 “ 透支行 为” , 但是这些 “ 透支行为 ” 都可 归类 到恶意透支 型信用卡诈
骗罪以外 的其他三类信用卡诈骗罪 中去 , 而并非 恶意 透支 型 信用卡诈骗罪 。否则按其逻辑 , 信用 卡诈 骗罪的四种 犯罪类 型都可以统一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中。 其实质是扩大了
F I N A NC E E CON OMY 金融 经济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黄 佳 ( 上 海 大学法 学 院 上 海 2 0 0 0 4 4 4 )
摘要: 两高 出台的《 关 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 管理刑 事案件
具体 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解释》 ,对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骗 作 了进 一步的详 细规 定. 例如明确规 定恶意透支的主体 为持 卡人 : 客 观上必须“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3个 月仍 不 归还” 。 但在 司法实践 中. 对 于“ 持卡人” 的具体认定以及 对催 收的方式 、 效力 . 恶意透 支数额 的计算等 问题仍 旧存在很 大 的 问题 和诸 多的争议 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上述疑难 问题 力陈
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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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风险防范第一篇: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风险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风险防范(1)【摘要】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令银行业头疼的顽疾,主要存在频繁透支、骗领信用卡透支、相互勾结透支、诈骗型透支等四种形式。
导致信用卡透支防不胜防的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滞后、领卡审核不严、担保措施不力、催收欠款不力及信用卡网络发展滞后等。
针对上述原因,应相应的采取加快完善信用卡法制环境、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严格资信审查、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完善担保制度、加大催收欠款和打击恶意透支的力度等防范措施,尽量把风险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
【关键词】信用卡风险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个人信用制度资信审查信用卡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而对我国银行业而言,还是一项新兴的业务,各大银行都在紧锣密鼓加快发行信用卡,然而在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恶意透支”及与之相关的信用卡犯罪也如影随形,恶意透支已成为令银行头疼的顽疾,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概念信用卡透支是银行业务中的术语,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设立的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支用款项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行消费的行为。
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恶意透支则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是一种侵害发卡银行权益、损害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刑法第196条第2款都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概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由此可见,恶意透支的行为要么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要么是超过还款期限透支,但都必须是经过发卡银行催还仍不归还的透支行为,才能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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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摘要]随着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发行量的不断增加,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现几何性的增长。
而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之一的恶意透支,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然而,其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具有较大的不同之处,即其犯罪主体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本身。
笔者认为也正是如此,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处理应该更加谨慎,以防公权力被滥用。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一、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也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
对于什么是善意透支,学界一直存在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银行设定透支金额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的行为,即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并及时偿还透支款项和透支息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透支应该包括正常的善意透支,即包括第一种观点;也包括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及支付透支利息的行为。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善意不当透支的行为人虽然超越规定透支,但其一般是无意的,但是持卡人也可能基于某种紧急事由,比如资金周转需要等而有意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呈现出一定的违规性,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构成恶意透支,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持卡人仍需依事前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协议加倍偿付利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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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所欠 债务 . 提供 自己的身份证 明等材料 , 仍 由他人 为
作 者 简 介 : 光 耀 , 江晟 耀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 李 浙 高级 律 师 , 丽水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
9 8
恶意 透 支型信 用卡诈 骗 罪若 干 问题 思考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6条 规 定 . 卡 人 以 非 法 占有 为 第 持
认 为 ,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主 体 应 是 合 法持 卡 人 恶
关键词 : 意透支 恶
持卡人
信用卡诈骗 罪
许 某 因 家人 突 发 疾 病 , 钱 医 治 。 看 到 街 头 张 某 、 无 在
自己办卡 . 透支 4万余 元用 于偿 还债务 并 由此可 以认
定 许 某 主 观 上 具 有 非 法 占有 银 行 资 金 的 目的 . 意 透 恶 支 , 数额较 大 , 且 已构 成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 二 种 意 见 认 第 为 . 某 的行 为 不 构 成 犯 罪 。 由是 许 某 虽 提 供 了 自己 许 理
用 卡 诈 骗罪 中持 卡 人 的范 围这 两 个 方 面 的问 题
在 A M机 透支取现 金 4万余 元 . T 除将 3万余元 用 于抵
扣 许 某 所 欠 款 外 . 扣 除 了所 谓 的 办 卡 “ 续 费 ” 不 久 还 手 。 后 . 家 银 行 发 现 许 某 已 有 4万 余 元 透 支 款 项 尚 未 归 几 还 , 向许 某 催 收 , 许 某无 力 归 还 。 卡 行 遂 报 案 。 即 但 发 案发 后 . 安 机 关 以许 某 构 成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公 骗 罪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 案 在 办 理 中 . 两 个 问题 引 起 了 本 有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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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
在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作用。
本文中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防范一、信用卡诈骗罪基本定义及其本质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盗窃,或者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区别主要在诈骗对象、手段上,两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也是诈骗罪的一种,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二、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犯罪便与盗窃罪产生了重要的关系。
由于信用卡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罪的特点。
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一个双重行为或称复合行为,是由行为人盗窃取得他人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共同组成。
信用卡本身并没有多大价值,其价值体现在卡内的资金数额。
如果行为人仅仅盗窃了信用卡而没有加以使用,卡上的金额并没有受到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信用卡内财物的必要阶段,后续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占有财物是盗窃行为的延续,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构成盗窃行为的完整过程,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应构成盗窃罪。
刑法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并非仅仅因为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更重要的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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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 意三个 问题 :( )关于第 2项 “ 1 肆意 挥霍 透支 资金 ,无 法 归还 的 ”情形 ,实践 中有
的行 为人 在挥霍 之 时确 实是 基于对 自身财 力 的 自信 ,只 是在 到期 还款之 前 发生 了破 产等无
法预 见 的意外情 况 ,导致 透 支款项 无 法归还 ,此 时应 结合案情 ,综合评 价 行为人 的主观 心
态 ,不宜 直接 认定 为 “以非 法 占有 之 目的” 2 关 于第 3项 “ 支后逃 匿 、改变联 系方式 , 。( ) 透
逃 避银 行 催收 的 ”情 形 ,是 必须 同 时具有逃 匿、改变 联 系方 式 的行为 ,还 是仅 具有 其 中之
一
即可 ?我们 以为 ,关 键在 于行 为人 的 “ 匿 ”行 为 , 因为改变 联 系方 式只是 行 为人逃 避 逃
了 目前 司法 实践 中 的困境 。
一
、
关于 “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的认 定 问题
“ 意透支 型 ”信用 卡诈 骗犯 罪在 主观 上 必须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这 是区别 于 “ 恶 善意
透 支 ”的关键 。《 高解 释 》第 6条第 2款 明确 了恶意 透支 “ 两 以非法 占有 目的 ”的六种 情形 , 其 中还 设置 了 “ 兜底 ”条款 ( 6项 ) 第 ,使得 对犯 罪主 观 故意 的界定 更加科 学 、合 理 。这里
《 犯罪研 究》2 1 0 2年第 5期
检察官论坛
“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犯罪 法律适用 问题 的若 干思考
闸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公诉 科
司法 实践 中 ,信 用 卡诈骗 犯 罪 以 “ 意透支 型 ”居 多 。“ 高 ”于 2 0 恶 两 0 9年 1 2月 1 6日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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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银行服务业务,其最早诞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经济快速开展和电子技术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信用卡业务的开展。
随着我国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开展、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普遍,银行信用卡发卡数量亦剧增。
我国相关法律配套的不完善或缺乏操作性,使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信用卡制度的漏洞,进行恶意透支,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我国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开展。
近三年,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我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今年来就受理此类案件19件20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的17人,免予刑事处分2人,实刑1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追诉性、犯罪主体、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的催收行为存在一些困惑,现就几个问题提出探讨。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转化为刑事处分在界点上的思考。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运作特点,是信用卡贷款功能的表达,是信用卡区别于借记卡等其他类型银行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等)的根本特征。
透支是信用卡本身具有的功能。
在一般情况下,合法持卡人因应急需要,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在规定限额内透支筹款并事后及时补足,对银行并不构成风险。
换句话说,透支行为是信用卡的主体功能之一,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必须容忍超额或超期的透支风险,而银行在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时,明确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对持卡人资信情况、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了审查。
同时,信用卡的透支利息比贷款利息要高,并且违规透支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息等等,银行得到这些高利润必然要承受高于普通贷款的风险。
由此可见,银行的透支业务带来的风险,本质上仍应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应当主要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才能表达出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平等性和公平性,银行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只有当持卡人的行为到达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时才可用刑事法律予以规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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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10276学号:091040094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 THESIS论文题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姓名曹伊丽学科、专业刑法学(全日制硕士)研究方向经济刑法指导教师刘宪权教授论文提交日期2012年4月15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硕士论文摘要)专业:刑法学(全日制硕士)研究方向:经济刑法作者姓名:曹伊丽指导教师:刘宪权教授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支付手段,已经越来越被广泛使用。
由此,实践中关于涉信用卡犯罪也逐步呈现上升趋势,手段也趋于多样化。
恶意透支行为作为依托于信用卡载体而实施的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并未对其进行具体立法规制。
直到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中才被明确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后1997年《刑法》明确将这种行为方式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手段之一,正式将其纳入刑法体系之中。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此让恶意透支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体系更为完善。
但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恶意透支犯罪无论是案情复杂程度,还是手段多样化的程度,都让很多司法机关无法通过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找到明确的答案。
因此,本文拟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作一定的研究,进而提出更为适宜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分别是:第一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第二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研析、第三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观要件研析、第四章“恶意透支”犯罪刑事立法定位及完善。
本文第一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主要介绍恶意透支行为的相关国内立法和国外立法,将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沿革作了一定的分类介绍,并就不同的立法阶段和立法模式作了总结概括。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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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马卫东摘要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6种表现形式,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3-01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金钱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来说,有的是合谋共同进行信用卡的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是持卡人与持卡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有的是持卡人与非持卡人相互勾结进行诈骗。
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所谓“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进行恶意透支。
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人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积少成多,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致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这种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其实质上欺骗发卡银行,逐渐达到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的目的。
尽管其表面上来看,符合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持卡人采用此种方式能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发卡银行在监控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如:被告人何某于1996年12月以1000元到所在的四川广元市当地工商银行办理了牡丹卡,在1997年间,何某持卡先后窜到工商银行四川广元市分行、绵阳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德阳市分行、西安市分行、武汉市分行所属的办事机构,以每500元的金额,61次恶意透支人民币共32000余元。
1997年12月17日,何某窜到工商银行武汉市文化园储蓄所,持卡重施故伎,才被抓获。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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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作者:崔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8期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也应当包括使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
对使用虚假身份型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排除在外。
在“借卡人”透支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时,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借卡人”为“持卡人”的配偶时,该透支行为不同于一般“借卡人”的透支,要单独分析。
[案例一]葛某以女友张某的名义、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向民生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联系方式刘的是葛某自己的手机号),后葛某持卡在全国各地消费、取现,透支本金人民币25200.65元,后银行致电葛某进行催收,2009年3月18日、2009年4月20日、2009年6月15日三次接通电话,葛某称无法还款,后干脆不接电话。
银行多次催收,无法联系葛某。
超过三个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陈某与昊某是多年好友,陈某向吴某借钱周转,昊某便将自己在招商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给陈某。
后陈某持该卡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且未能及时向银行偿还欠款。
银行多次对昊某进行催收,吴某后向银行说明该信用卡是自己的朋友陈某一直在使用,并将陈某的联系方式告知银行。
银行又对陈某进行多次催收,但陈某以暂时没钱等理由半年之后仍不予还款,吴某也对欠款置之不理,并商量好两人一并改变联系方式、致使银行无法联系。
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的妻子乔某,于2006年10月4日以本人的名义向工商银行中领信用卡一张,于10月13日激活,先后多地透支消费、提现,于2009年10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8000元后再未还款,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卡主乔某,乔某开始多次承诺还款,但后期拒绝还款并变更了联系方式。
后银行又多次联系乔某的直接联系人李某,但至2010年11月,二人均未还款。
总欠款45130元,其中本金22544元、利息22586元。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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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的意图也 是 显 而 易见 的 。第 四种 恶 意透 支 的情 形 ,《 刑法 》 明确规 定 了恶 意透 支 的定义 : “ 款 前
所称 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超 过规 定限额或者规定期 限透支 ,并且经 发卡银行 催 收后仍 不 归还 的行 为。此处 的”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 的”应 当是 法律对此罪名在此种行为下 的主观 目的
的数额认定上 ,前三种诈骗行 为与恶意透支行为分 别采用 了不 同的起刑标 准 ,刑法对 以恶意透支行为
做 出的提示性条款 。在 《 最高人 民法 院、最 高人 民
[ 收稿 日 ]2 1 一 3 0 期 01 O — 1 [ 作者简介 ]赵文一 ,中国政法 大学 硕士研究生 。
5 9
进行信 用卡诈 骗采取了较之其他三种更 为宽容 的态 度 ,在 入罪的规模上进行 了限制 。
2 1 年第 2期 01
武 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 1 N .2 0l o
对“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 诈骗罪认定的思考
赵 文 一
( 中国政 法大 学,北京
[ 摘
10 3 ) 0 0 8
要 ] 《 法》 第 16条规定 了信 用卡诈骗 罪 ,其 中第一 款第 4项 、第二 款对 恶意 透 支做 出了规 定和定 刑 9 义 ,最高人 民法院在 “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 的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中 ,也 对 恶意透支进
以及 与 整个罪 名 的逻辑 关 系
( ) 恶意透 支信 用卡 与其他信 用卡 诈骗行 为 一
的 关 系
1 .在 犯罪构 成 上 的逻 辑 关 系 。我 国 《 法》 刑 第 16条规定 的信用 卡诈 骗罪的客 观行 为包 括 :使 9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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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新探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陈
摘 要
薇
对 恶 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 骗 罪的认 定 , 不仅要 求客 观 上有 “ 超过 限额 或者超 过期 限透 支, 并且 经发卡银 行 两次催 收
后 超过 三个 月仍 不 归还 的” 的行 为 , 也要 求主观 上有 “ 非 法 占有 的 目的” 。因此 , 对该 罪的认 定 , 除需在客 观 上考察 行为人 的 行 为, 还应 考察 其主观 方 面。故 本 文从 三 个方 面对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 诈骗 罪的主 观要 件进 行分析 , 以期 实现对信 用卡 诈骗
限额 或超期 限透支后 无法 找到持 卡人 的, 发卡银 行可 以进行公 告 时并不 容易 。 同理 , 在《 司法解释 》 所规 定 的“ 肆意挥 霍透支 的资金 , 无法 归 催收 。在 公告 中 , 规定 持卡 人应 该归还 透支 款 的最后 期限 , 如 果
还” 的判 定上 , 笔者 认为 也可 参考 上面 的一 些看 法。 即“ 挥霍 透支 持卡人 能够按 照发 卡银行规 定 的期 限归还 了透 支款 , 就 不能认 定 的资金 ” 也是一 个客 观事 实判 断要件 , 需要 根据 行为人 当 时的经 成立 任意透 支 ; 反之 , 就可 以推 定持 卡人 具有恶 意 透支 的嫌疑 。 要求启动刑事司法程 济 状况 、 行 为人 所从事 的职业 来考察 其对 于“ 透支 的资金” 是否存 这是发卡银行就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序 ” 。 在“ 肆意挥 霍 ” , 而 不能 以一般 人 的标准 一概 而论 。 笔者 同意上述 的观点 , 笔者认 为那些 为 了逃 避银行 的催收而 ( 二) 对“ 大量” 应做 规 范解释 笔者 认为这 里 的“ 大量” 并 非一个 统一 的数额标 准 , 它是 相对 逃 匿 或改 变联 系方 式 的行 为人 比那 些 在银 行催 收 时单纯 的表述 于 行为 人 的客观 经济 状况 而言 。如 果行 为人 透支 的数 额与 自己 不还 的行为人 的主观 恶性更 强 , 对 于后者 , 刑法 加 以处 罚, 而对 于 在 经济 范围 内可承 受 的透支 额相 差悬殊 , 则 必然属 于 “ 大量 ” 透 前者刑法 如果 不加 以处罚 , 这 相 当于 变相 的鼓励行 为人逃 匿或者 这 不利 于刑法 目的的实现 。 将 支; 如 果行 为人透 支 的数额 与 自己可 承受 的透支 额差 距不 大 , 则 改变 联系方 式来 逃避 银行 的催收 , 行 为人 “ 恶意 ” 导致 的“ 催收不 能” 认 定为行 为人 “ 催收不 还” , 对 于 不应 认 为是“ 大量 ” 透支 。因此 , 在“ 大量 ” 的认定标 准上 , 笔 者认 为具有 一定 的灵活 性与个 别性 , 故新 的《 司法 解释》 对其 也没 有进 打 击犯 罪具 有积 极意义 。 行详 细 的规定 , 法 官在对 个 案进行 考 察时可 发挥 其主观 能动 性 , ( 二) ‘ ‘ 彳 亍 为人 流 窜作 案” 情形 “ 行 为人流 窜作 案” 是指行 为人 在某地 申办 了一部分银 行卡 , 行使 自由裁 量权 。 使 得银行 无法 完成 催收 , 当然 , 也有 观点 认为 “ 此 处的 ‘ 大量 ’ 的数 额起 点与 ‘ 数额 较 进 行 了大量透 支取 现或 者消 费后逃 匿 , 大’ 的起点应 该一致 , 只有 ‘ 大量透 支 ’ 在 一万元 以上 , 才 是信用 卡 从 而无 法 向公安机 关报 案 , 而 公安机 关按 照规 定也 不 能侦 查 , 使 诈骗罪 所要 评价 的行 为 。 ’ 但是笔 者认 为没 必要对 大量 做如此 得 这些犯 罪分 子逍遥 法 外 。具体 而言 : 限制 , 因为 “ 明知 没有 还款 能力大 量透 支” 只 是一个 主观 上 的判 种情 形是 流窜 作案 者在 申请 信用 卡 时虚构 了 自己的基本 定, 只要认 定是 否相 对于 行 为人 的个 人 经济状 况大 量透 支即可 , 信 息 。即行 为人在 申办信 用 卡时 虚构 自己的姓名 、 职业 、 手 机号 至 于透 支数 额是 否达 到 “ 数 额较 大”的标准 , 则属客 观 行为 的判 码 等 。一般来 说 , 在 行为 人第 一次恶 意透 支后 , 银行就 会在 该人 的信用度 上进 行记 录 , 行 为人 即使在 其他 地点 、 其他银 行进 行再 定, 没 有必 要在 主观 上加 以考量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务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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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 定 恶意 透支型 信用 卡诈 骗罪 存在 的 争议
恶意 透支 型信 用卡 诈 骗犯罪 是 刑法 第 一百 九十 六条规 定 的 基础 。 信 用 卡诈 骗罪 中 的一种 。 恶 意透支 , 是 指持 卡人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 二、 审理 恶意透 支型 信用 卡诈骗 犯罪 若干 问题研 究
骗 罪 的成 立要件 , 有助 于司法机 关 准确 定罪 量刑 。此犯 罪行 为是一种 游 离于民刑之 间 的违法行 为 。 司法 实务在 准确探 究刑 法介入的边界的同时, 不得不面对各界对透支行为入罪的种种争议 , 正视信 用卡产业 自身的迅猛、 粗放型发展过程 中存在
的机制 缺 陷和不足 , 并 为预 防 恶意透 支 型信 用卡诈骗 犯 罪的发 生提 出相 应对 策。
考, 也成 为业 界和 法律 实务 界关注 的焦 点 。 近 来恶 意透支 型信 用 隐 患 , 从一 定 意义上 说 , 恶 意透支 案件 的被 告人 也是银 行无 序发
卡诈骗 罪 处于 高位 上扬 之势 , 其 根源 更在 于信用 卡产业 自身粗 放 卡 的 ‘ 受害 人 ’ 。不少 观点 认为 , 银行 无序 发卡 在先 , 后 对透 支逾
关 键词 恶意透 支 信 用卡 诈 骗犯 罪
作 者简 介 : 曾倩颖 。 福 建省 南平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刑 二庭 书记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l O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2 6 1 - 0 2
型发展 过程 中存在 的机 制纰漏 与不足 , 以及 恶意 透支型 信用 卡诈 期 不还 的持卡 人 收取 高额利 息 、 复利 和滞 纳金 , 再 以恶 意透 支为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https://img.taocdn.com/s3/m/e526a93a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5e.png)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广泛应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成为了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那么,对于这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该如何适用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发卡银行同意,预知或者应当知道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透支信用卡或者信用卡账户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宋某某的行为符合此罪名的构成要素。
其次,案件中出现的“套现”行为也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
所谓“套现”,是指将信用卡额度套取现金,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出现“套现”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少行骗者使用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骗取信任。
最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量刑也是该罪名判决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适量加重量刑力度,使其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达到预防和惩治的目的。
总之,“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等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利用信用卡时要保持警惕,避免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敦促公民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除了“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张某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
2019年9月,程某被破获一系列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件,警方调查发现,程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计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60余次,共计套取40余万元。
法院以恶意透支银行费用罪,对其进行了有期徒刑七年。
第二个案例是“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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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思考【摘要】当前,“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最主要的行为方式之一。
“恶意透支”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防范“恶意透支”,需要银行和信用卡使用人共同努力。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多发,而且“恶意透支”是其主要的行为方式。
“恶意透支”背后存在的问题值得研究。
一、“恶意透支”背后反映的问题
(一)消费人群透支消费观念的错误
除却部分在办卡时就有恶意透支的情形外,在现代生活中信用卡已经为人们所普遍使用。
有些消费群体理念超前,办卡时以自己的收入极限为信用额度底线,由于有限的工资不能与高额消费保持相统一,加之存在“欠银行钱能拖就拖”的思想,随之而来的是欠款数额越积越多,导致最终无力偿还,构成犯罪。
(二)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对申领资料审查、审核办理程序方面有不尽完善之处
信用卡已经成为各大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为了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追求业绩,许多银行给员工下达办卡任务,降低办卡门槛,简化申办程序,实务中的不少案例,银行存在通过促销、送礼、无限放大信用额度的方式办理信用卡业务,有的甚者给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办卡、给单位职工集体办卡,业务员借用亲戚朋友身份证完
成办卡任务。
这样“简单”的办卡模式让本来透支观念歪曲的消费者对信用卡的透支更加不以为然。
(三)银行对信用卡透支造成不良资产的催收不力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持卡人超额透支,银行有权利也有义务随时催收;超期透支,最多可延长60天的还款期限。
银行法规定的利息和滞纳金的本意是促使欠款者尽快还款,实务中,银行为了追求片面效益,以“利滚利”的模式亮出了“你敢欠款我就一直收利息”的势头,即使超额或超期透支,持卡人只需加倍支付利息便可继续使用;有的本来有能力偿还本金,但在长时间利息和滞纳金的打压下,干脆采取放任的态度不闻不问,导致持卡人对欠款的不重视,对还款的不积极,从而使利息和滞纳金这把双刃剑没有达到双管齐下的作用,最终只是为银行增加收益而服务。
二、恶意透支的防范措施
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信用卡的使用也得到了普及,而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也成为信用卡业务发展的负面产物,越来越多的“卡奴”现象层出不穷,导致消费者陷入透支漩涡,从而走向犯罪。
(一)提升消费者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消费理念
根据相关报道,社会全员基本都在使用信用卡,“刷卡”成了当下的流行词;上至企业高管、白领,下至学生、打工族,刷卡透支、提前消费也成了他们最时髦的消费模式。
通过社会调查显示,90%的人群不知道透支信用卡后会构成犯罪,他们觉得大家都在刷卡透
支,欠银行的钱能拖一天是一天,能不还就不还,它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到最后大不了还款就是了。
正是人们这种侥幸的消费心理导致一大批人群因为透支金额未还而触犯刑法。
对此,银行在给办理信用卡业务时要准确告知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表明消费风险及欠款不还的后果等。
树立消费者办卡的谨慎意识、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不盲目办卡盲目消费,提升信用卡透支的道德素质。
(二)银行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严把发卡关
银行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查申请者资信,并按规定的流程履行审核程序。
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银行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证、工作单位等基本资料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辨别身份证的真伪,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真实身份,谨防骗卡诈卡;同时对申请人及保证人的收入情况、支出水平、家庭财产、还款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
银行对于初步符合条件的,通过银行联网系统进一步查询其在其他银行的信用,根据信用度评估,逐级上报审批,从而把好入口关。
(三)银行建立跟踪考核的跨行联网机制
申请人在申办信用卡时提交的资料真实,也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也存在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住所迁移、变更电话号码、出现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形。
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建立信用档案,发卡后,对持卡人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跟踪考评,及时掌握持卡人的经济状况
和透支情况,以免其与发卡行的联系中断。
同时银行之间建立高效的档案联网,公布持卡者在持卡期间的信用度,当出现肆意大额透支或信用状况恶化等突发状况时,银行能第一时间掌握和控制透支行为,并能及时应对、迅速传递止付,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
(四)银行加大对欠款的催收力度
银行应对持卡人的透支实行严格的控制,通过跟踪考核的跨行联网系统,对出现透支的应及时提示其已经欠款。
对于超过透支额度或者超过还款期限的持卡者,发卡行应立即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邮寄对账单等合法的形式告知。
通过电子系统发送催收邮件的,要在确保其能够接受的前提下进行,发卡行不能只履行程序上的催收义务,之后任由其继续透支或者欠款数额不断扩大。
对于多次催收无果的,银行可以通过联系保证人、持卡人家属,当面向持卡人催收或者至持卡人住所催收等有效方式继续跟踪催收,确保持卡人已经知道其透支的欠款事实、数额及逾期的法律后果。
(五)银行加强内部监管,完善业务规章制度
银行信用卡中心应有信用卡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管、催收、法务等部门,实行系统的多级多部门控制体系;完善操作、审批流程,适当的进行岗位、责任分离,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银行在追求业绩的同时也要不断提升内部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对持卡人信息及时更新,及时反馈的同时不盲目的追求业绩和效益,使持卡人得到更好的服务。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虽然对使用信用卡诈骗的“恶意透支”建立了相关的刑罚机制,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消费者应提升信用卡透支理念,同时发卡银行还需建立一定的防范措施,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罚并重,从而减少信用卡诈骗的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