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制订的《上海市青浦区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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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制订的《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青府办发[2005]70号
【发布部门】80903F002
【发布日期】2005.12.28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制订的《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
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府办发[2005]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
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是本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区渔政监督管理站实施本细则。
并应当与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土地、水务、地方海事等部门,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第二章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区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片分层分级管理。
第五条本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为区渔政监督管理站。
区渔政监督管理站内设渔政指挥中心,下设淀山湖渔政分站、青东渔政分站。
保留练塘镇、金泽镇渔政站,其余各镇(街道)设1名专职渔政员。
第六条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对镇级渔政站和渔政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镇(街道)渔政员和渔政协管员的考核。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按有关规定安排各类捕捞作业方式和捕捞强度。
(三)渔业船舶管理和渔港管理。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管理。
(五)渔业资源保护,包括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改善。
(六)渔政执法检查,依法对各类渔业生产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对各类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特别是对电、毒、炸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捕捞者的合法权益。
(七)景观水域渔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在景观河道内科学放流渔业资源,并参与日常管理,美化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八)依法处理各类渔业污染事故、涉渔工程纠纷、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对渔用药物进行监管等。
(九)配合本区水务部门、海事部门做好防汛泄洪、航道疏浚等工作。
第七条渔政指挥中心、渔政分站的职责
主要是渔政执法指挥及涉渔案件应急指挥;渔政管理中办证信息上网、处罚案件上网
以及执法检查过程中的执法网络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淀山湖渔政分站主要负责朱家角放生桥以西至淀山湖段,淀山湖和商榻河道水域的渔政管理,执法检查。
青东渔政分站主要负责朱家角放生桥以东地区河道水域的渔政执法检查。
第八条镇级渔政站、镇(街道)渔政员的职责
镇级渔政站和专职渔政员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渔政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渔政执法、信息沟通以及相关事务的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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