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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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正文:
----------------------------------------------------------------------------------------------------------------------------------------------------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2013年1月24日宁委发〔2013〕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以绿色都市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实践和载体,努力将南京建设成美丽中国的标志区,如期完成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结合《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坚持生态为基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意见》、《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绿色都市建设十大行动计划》等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以来,全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十一五”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累计下降21%,COD排放量下降17.3%,SO2排放量下降 11.6%,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1年,全市加大“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力度,积极开展节能减排行动,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再上台阶。

与2010年相比,万元GDP能耗下降3.71%, COD排放量削减3.86%,SO2排放量削减6.3%,为“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奠定了扎实基础。

尽管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节能减排总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为:一是结构性不利因素依然突出。

全市重化产业结构、粗放增长方式等影响节能减排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产业结构
调整的压力较大;二是能耗总量水平居高不下。

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绝对值在省内、以及在同规模的城市中仍然处于较高水平,完成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难度较大;三是“十二五”减排工作仍然繁重。

“十二五”期间,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不仅要消化掉发展的新增量,还要按比例进行削减,其削减比例是全国平均水平的 2.1 倍、全省平均水平的 1.3倍,任务十分艰巨。

为此,全市上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狠下决心、强化措施、倒排进度、严格责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扎实推进,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任务。

二、完善和落实最严格的节能减排制度
(一)实行更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

严格执行项目能评、环评审查制度。

新上项目的产品单位能耗除执行国家有关限额标准外,必须符合《南京市主要耗能产品和设备能耗限额和准入指标(2012 版)》(宁政办发〔2012〕113号)规定的准入指标要求;新建制造业内资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级水平,外资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新上项目的环保标准应符合:凡国内投资项目必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凡国外投资项目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经市节能和环保主管部门审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制度。

对未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时要求采取的节能技术措施和方案建设,或建成后试运行期间达不到控制煤炭消耗和节能评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必须限期整改,在整改达标前,供电、供水部门应根据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限制或停止供应。

实施项目及重点行业煤炭消耗和污染总量平衡审核。

化工、钢铁、电力、建材等行业的既有企业规划和新建项目应进行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总量分析和减排总量平衡,对煤炭消耗和新增排放量的项目试行总量预算。

(二)执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区域限制。

实行主城区域产业准入限制。

主城绕城公路以内不得新、扩、改建工业生产项目(有显著环境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但应进行单项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评估)。

实行石化产业准入限制。

除南京化工园、金陵石化、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化工监测点外,其他区域不得新、扩、改建化工项目。

严格限制新上煤化工、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生产项目。

严格控制化工园玉带片区化工项目的改扩建,严格禁止排放废气的化工项目建设,杜绝新上光气、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以及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生产项目。

实行流域产业发展限制。

秦淮河、滁河及太湖流域(包括固城湖、石臼湖)禁止新(扩)建印染、制浆造纸、酿造、制革、电镀等水污染重的项目,以及排水量大于 1000 吨/天的其他工业项目。

太湖流域(包
括固城湖、石臼湖)禁止建设含氮、磷特征因子的废水排放的工业项目。

实行建成区高污染燃料使用限制。

全市主城、副城、郊县建制镇以及市级以上(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烧原(散)煤、燃料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装置。

现有燃油装置建设脱硫等设施,实施污染治理。

实行高耗能重污染行业发展限制。

全市范围内不得再新建多晶硅冶炼、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耗能重污染项目;不得新(扩)建燃煤发电、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制浆造纸项目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项目。

(三)严格控制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实行煤炭消耗总量控制。

严控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从现在起,“十二五”期间一律不再批准新建增加用煤量的项目,到“十二五”末,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在3240万吨的水平。

采取关停落后、以新带老等方式推进全市燃煤机组和能源结构的整合,采取以气替煤的方式,推进全市燃煤机组(锅炉)清洁能源改造。

进一步细化集中供热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转化为清洁能源区域,试行集中天然气供应模式。

2013年底前,完成绕城公路内的生活和工业锅炉关停或进行燃气(或电)改造。

2014年6月底前,完成四大开发区内生活和工业锅炉、小供热的关停和实现集中供热,其他区域的生活和工业锅炉、小供热一律进行燃气(或电)改造;关停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和设计寿命期满的3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关停钢铁行业400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炭化室高度小于 4.3 米以下的小焦炉;企业自备电厂(或热力站)使用的燃煤锅炉必须改用燃气或关停。

2015年底前,实施区域热电联供,未能实施区域热电联供的燃煤热电厂改造提升为燃气热电厂或进行整合。

实施企业老旧热电装置的整体更新,使之达到先进的能耗和减排标准。

对保留的燃煤机组采用最先进除尘技术,实施高效脱硫脱硝,实行节能减排运行调度,全面支持全市空气质量的改善和污染天气的应对。

控制电力企业超负荷、超规模运行。

调整能源结构合理控制总能耗增速。

按照到 2015 年,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到0.5吨标煤的目标要求,科学合理安排今后三年全市能耗总量。

重点控制和压减主要耗能企业和区县(开发区)的用能总量和增速,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发展低能耗、高产出的新兴产业和先进服务业,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消费比例,全面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按照完成刚性约束性指标、支撑环境质量改善、倒逼发展转型的要求,通过调结构、建工程和强管理三方面措施,加大减排工作力度,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实行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控制。

工业企业要严格落实废水排放总量控制的规定,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单位产品工业废水排放,改造废水处理设施,提高废水深度处理和重复利用水平,不得新增工业废水排放量。

三、着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一)深化落后产能淘汰及“两高一资”企业整治工作。

深入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及“两高一资”企业整治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在2014年青奥会前,全面完成钢铁、电镀、水泥、印染、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和“两高一资”企业的整治关停工作。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南京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动态的、严格的“落后产能”及“两高一资”标准线。

完善落后产能淘汰和“两高一资”企业整治工作机制及工业用地退出制度。

严格执行用能设备按期淘汰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用能设备淘汰目录,鼓励用能单位加速淘汰、提前淘汰限制类用能设备。

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加速淘汰、提前淘汰限制类用能设备条件的,按新购设备金额的 5-10%给予补助。

坚决禁止列入淘汰目录设备的制造、流通、销售等,从源头上杜绝淘汰设备的使用。

(二)深化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主要耗能和污染排放行业的企业全面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重点企业要在采用先进工艺,掌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水耗和物耗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深入推进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创建工作。

通过典型试点示范,严格验收和长效管理,全面推进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

到青奥会召开前,重点区域内的企业全部达到创建标准并通过验收;2015年底,所有企业全面完成创建工作。

形成一批在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产出效率、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生产活动与周边环境和谐共融的典范企业。

(三)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

深入推进“万家企业行动计划”。

我市列入万家企业行动计划的121家企业,要按照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能源审计,制定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节能397万吨标煤的任务;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实施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做到工作持续改进、管理持续优化、能效持续提高。

年耗能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定额管理等基础工作,对照《南京市主要耗能产品和设备能耗限额和准入指标(2012版)》(宁政办发〔2012〕113号),积极开展能效对标工作,找出差距,分析原因,加强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确保每年用于节能环保技改的资金投入,不得低于当年企业技改投入总额的20%。

严格控制年耗能 10 万吨标煤以上企业的能源消耗总量。

到2015年,年耗能10万吨标煤以上企业的能源消耗总量,要在2011年的基础上下降15%。

其中:钢铁企业要下降20%,石化企业下降10%,发电企业下降20%,建材企业下降20%。

重点加强主要耗能设备的管理。

运用先进物联网等技术,强化对主要耗能设备的运行监测。

要定期委托专业节能监测机构对主要耗能设备运行效率实施测试,年测试设备量不得低于全厂主要用能设备的20%。

达不到国家标准和《南京市主要耗能产品和设备能耗限额和准入指标(2012版)》(宁政办发〔2012〕113
号)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和能力建设。

加快实施科技示范工程。

鼓励发展一批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平台,研发一批具有行业共性、适用范围广阔的关键节能减排技术,推广一批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

加快推进新能源使用。

实施屋顶太阳能示范工程,新建的大型建筑工程都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鼓励公共建筑和高档小区使用地源热泵等技术。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充分发挥全市在人才、科教、产业等方面的优势,坚持把节能环保产业作为全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加快培育和发展,努力打造一批技术有特点,产品有特长、服务有特色的节能环保设备制造企业和产业园区,为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水平的提升提供技术和产品支撑。

加快建设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

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服务市场,扶持和推动节能环保服务产业发展壮大,鼓励和支持节能减排服务中介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实现用能和排污企业、中介机构的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布局合理、全面覆盖的环境监测站点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按照环境质量和国际赛事要求,建设市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强化现场监察与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全国一流的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保障能力。

(五)加快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全面提升水污染物减排能力。

重点扩建主城和郊区县中心镇的污水处理厂工程,形成能力超前、管网配套的污水收集处理基础设施。

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扩大污水收集范围,努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和进水浓度,到2014年底实现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城区、镇街全覆盖,确保2015年前城市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郊区县城镇(街)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85%。

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到 2014 年底提高至 257万吨/天。

2013 年底以前,完成城东三期、仙林二期、龙潭一期等14个共34.8万吨/日污水厂的建设,2014年底以前完成江心洲四期、城北二期、桥北二期、铁北二期等9个共72万吨/天污水厂的建设。

加快推进重点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

太湖流域地区污水厂及全市1万吨/天以上污水厂在2015年前完成一级 A 提标改造。

在新城(新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推进中水回用工程,总体实现40万吨/天的中水回用能力。

2015年前,全市1万吨/天以上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的主次干管网完成率达到90%以上,支管网和片区收集系统完成率达到80%以上。

配套建设足够的污泥安全处置能力,2013 年底前达到 800t/天以上的处理能力。

全面整合水务资源,理顺污水处理建设、管理主体关系,切实加强污水厂的运行管理,使之符合行业和减排考核的规范要求。

从严查处减排设施建成不运行、运行不正常的问题。

深入推进重点企业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和稳定达标排放。

通过提标改造工程等措施,严格执行太湖地区、长江流域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提升废水重复利用水平和中水回用能力,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十二五”末全市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比“十一五”末下降8%。

强化农业污染源控制。

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2014年,全市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厂(小区)全部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实现“干湿分离、雨污分离”。

引导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向规模化转移,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数量在全市畜禽养殖总量中的比重,减少散养比例,控制水产养殖面积,大力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推广高效安全饲料,减少水面养殖污染排放。

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

全面完成电厂燃煤锅炉、钢铁企业烧结机、石油裂解装置、水泥生产线等脱硫脱硝设施的建设并规范投运。

2012年底前,完成所有燃煤电厂和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2013年底前,完成石化企业催化裂化装置脱硫工程,完成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烟气脱硝工程,拆除所有电力机组烟气旁路;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发电供热燃煤机组(锅炉)、熟料生产规模在 4000 吨/天以上水泥生产线的烟气脱硝工程。

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

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淘汰黄标车7万辆。

2013年7月,全面实施新车国Ⅳ标准准入和国Ⅳ车用汽油、柴油供应。

积极争取配套油品供应,提前实施国Ⅴ排放标准。

进一步扩大限行区域、限行车型和限行时间,通过严格处罚等监管措施,发挥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减排控污的成效。

落实黄标车更新补贴等综合政策,自2014年起将国II柴油黄标车列入限行对象。

发展绿色公交,2014年全面淘汰国II及以下公交车。

对中、重型柴油车的拥有量实行总量控制,对重点拥有、用车单位试行减排考核。

(六)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

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严格建筑节能监管制度,确保新建建筑设计、施工全过程执行节能标准。

到2015年,市区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65%的节能标准;通过实施节能改造,既有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

大力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逐步推行建筑能耗限额管理。

政府机关新建办公建筑,全部要达到国家节能标准。

从2013年1月起,单体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审批规划时可给予0.1-0.2的容积率奖励。

积极打造低碳运输体系。

积极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科学合理地安排运力和运能,充分运用水运、管运等低能耗、低排放运输方式,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坚持公交优先,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公交。

加快制定淘汰老旧运输车辆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运输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推进机关节能工作。

街镇以上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制订本级机关单位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能源消耗考核制度,努力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消耗。

切实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政策,禁止采购淘汰类用能产品和设备。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油耗、低排放环保型车辆。

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中推广智能控制、高效空调、高效照明等节电新技术,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夏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

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明确节能减排的责任与考核机制。

各区县(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

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制定的目标和本意见的要求,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到具体的区县(开发区)、企业、项目(工程),明确时间进度。

完不成当年节能减排任务的区县(开发区),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并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市政府将视情况,暂停该区县(开发区)部分类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授权。

完不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奖励、扣减当年绩效年薪。

连续2年未完成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直至撤职。

当年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其他企业,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翌年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及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停。

(二)强化依法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管。

各区县(开发区)要加强节能减排监察体系的建设,尽快组建节能和环保监察队伍,完善监察工作机制,实行最严厉的节能环保执法监督,加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查各类节能环保违法行为。

对严重违反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在媒体公开曝光。

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市节能主管部门通知供电部门实行“限电限产”。

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对单位产品能耗长期超限额的企业,要采取更加严格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产量控制措施。

除实行“限电限产”外,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电量,经报请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实现惩罚性电价。

(三)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政策支持。

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

逐年增加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度,扩大支持面。

能源消费总量,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的区县(开发区),要参照市本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其能源消费总量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全市所占比例配套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四)完善节能减排激励机制。

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依法实行税收优惠。

拓宽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渠道,市属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担保力度,重点扶持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

加快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运行成本,促进节能减排。

(五)充分发挥节能减排服务机构的作用。

大力发展节能减排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培育节能减排中介服务体系。

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各行业协
会要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

一是协助政府做好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标准制定、行业统计等工作。

二是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技术信息,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能效对标、能源审计、能效诊断、实施技术改造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三是要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国外先进节能环保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帮助企业提高节能环保工作水平。

(六)营造全社会节能减排良好氛围。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表彰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营造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在推行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和环保专责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同时,要将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纳入培训范围,定期进行相关培训。

教育部门要将节能减排的理念和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减排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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