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包装标签标识规定
食品包装标签标识规定食品包装标签是指包装上所贴的、印刷的用于标明食品信息的标识。
食品包装标签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个方面。
国家标准方面,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包装标签标识》(GB7714-2015)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标签的内容、格式、表示方法,以及标签的使用、保存、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标签基本要求:标签应当清晰、易读;标签上的文字、标志、图案等应当与食品的性质、规格、用途相符;标签上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导性。
2. 标签内容:标签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贮存条件等信息。
其中,食品的名称应当与食品的实际名称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的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标注;成分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列出主要成分及其含量。
3. 标签格式:标签的格式应当合理、美观,能够容纳标注的信息。
标签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和字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标签上的图案及其含义应当与包装食品的性质、规格相符。
行业标准方面,食品包装行业协会制定了一些行业标准,用于规范食品包装标签的设计、制作、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包括《食品包装标签设计通则》、《食品包装标签印刷制作质量标准》等。
这些标准主要从实际应用出发,对标签的设计、印刷质量、使用过程中的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食品包装标签的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食品的性质、质量、安全等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同时,食品包装标签的规定也有助于保障食品的安全质量,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总之,食品包装标签标识规定了食品包装标签的内容、格式、表示方法,以及标签的使用、保存、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能够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有助于保障食品的安全质量。
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包装标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食品在标签、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注重信息透明、准确性、科学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标签、食品包装、食品广告、食品标识审批等。
第二章食品标签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对于单一食品应以其通用名称标示,对于特殊食品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示。
2.成分表:标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贮存条件和方法: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
5.生产单位和地址:标示食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6.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及污染物的含量。
7.营养成分表:标示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8.食用方法和禁忌:标示食品的食用方法和禁忌事项。
第三章食品包装第六条食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语言,不得误导消费者。
3.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不合法的注册商标。
4.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广告第七条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广告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的内容。
2.食品广告不得对食品的功效、作用进行夸大宣传。
3.食品广告不得侮辱、诽谤竞争对手。
4.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用语。
5.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资料。
第五章食品标识审批第八条食品标识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1.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交食品标识审批申请。
2.相关部门对食品标识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颁发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4.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标签、包装等食品标识上粘贴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4)能否标“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 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 “商标名称”
GB7718中5.1.1.2 规定: 可以标示 “新创名称”、 “奇特名称”、 “音译名称”、 “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 或“商标名称”, 但应在所示名称 的邻近部位标示 5.1.1.1规定的任 意一个名称。
本条规定了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 “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 称”或“商标名称”的条件:不能单独使用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 “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 称”,必须在其邻近部位同时使用以下名称中 的一个: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 名称;
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①新创名称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 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 称,如果茶、果珍等。如 日清香脆片-薯片味、薄 脆饼干
②奇特名称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稀 奇古怪的名称,如一滴香、强力宝、 国际记者、大力神、现代战士、法 国人、八仙过海、阿沙里、哈叭利、 香格拉、玩具王、家家乐、千雪物 语等等。
如何依法标注?
食品标识标注必须按照GB7718《预包装食 品标签通则》、 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 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和国家质检总局局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规执 行。
(一)食品名称
1食品名称标注的位置 GB7718中5.1.1.1条规定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 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夹心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字号大小一致
GB7718 中 5.1.1.3 规 定:为避免消费者误 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 属性、物理状态或制 作方法,可以在食品 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 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 复原的、熏制的、油 炸的、粉末的、粒状 的。
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标识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于识别和理解,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食品安全标识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三)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六)产品标准代号;(七)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形式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标识标签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和理解。
第八条食品安全标识标签上的颜色应当与背景形成明显对比,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九条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安全标识标签应当放置在易于识别和接触的位置。
第十条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清晰度和持久性。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检验和监管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标识标签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标识标签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食品安全标识标签进行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标识标签进行检验的;(二)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其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标识标签进行管理的。
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背景食品标识是指食品包装上所显示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食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虚假标注食品的产地、配料等信息,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我国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和标识内容。
为加强食品标识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国家发布了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新规定1. 食品标识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食品标识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食品标识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地或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食品配料表对于包装较小的食品,可以采用QR码或小程序等方式展示食品标识信息。
2. 食品标识设计食品标识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明确、醒目,易于识别和阅读•字体、颜色和大小应当协调明快•不得含有违反社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信息或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标注与该产品无关的任何信息,不允许虚假推销3. 食品标识更新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更新食品标识内容,当食品标识内容有更改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新标识推出市场,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 食品标识检查相关主管部门会对食品标识进行抽样检查。
如果发现食品标识存在虚假、误导性等问题,相关生产企业将会被追究责任,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责令停产等处罚。
总结食品标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强化了对食品标识内容、设计、更新和检查的管理,督促生产企业在食品标识方面做出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展示,予以保证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
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食品标签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信息标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保证食品标签的准确、可靠、合法、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顺应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要求1. 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名称、成份、含量、规格、保质期及食品的生产者、产地、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2. 食品标签应使用标准化、统一的食品标签格式和规范的标识内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构、夸大、误导等方式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识,不得夸大或者含混标注食品的性能和功效;4. 食品标签应当对食品相关的危害及注意事项做出明确提示。
5. 食品标签应当保证耐磨、不易褪色,保证持久使用性能。
三、监督管理1. 食品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食品标签的设计、印刷应当由合格的单位进行,并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场上常见的食品标签进行抽检,并定期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标签的审核和检查。
4. 对于存在食品标签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标签内容1. 食品标签的名称应当真实反映食品的成分,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2. 食品标签的成分应当注明主要原料,严禁虚构或者隐瞒食品成分。
3. 食品标签的含量标识应当真实可靠,不得虚构或者误导。
4. 食品标签的规格标识应当明确,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
5. 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应当真实明确,消费者在购买后可以根据标签的提示进行合理的储存和食用。
6. 食品标签的生产者、产地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或者误导。
7. 食品标签应当对食品的储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做出明确的提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五、责任与义务1.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食品标签的真实可靠。
2.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和质量监控体系,对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严格把关。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____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明确食品标志的管理原则和措施,依法加强对食品标志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流通的食品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志的管理应坚持“真实准确、显著明示、便于理解、不误导消费”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标志的设计、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食品标志的管理依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食品标志的设计与要求第九条食品标志的设计应当体现食品的真实特征,不得伪造、虚假、夸大或者有其他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条食品标志的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应当明确、清晰、易于识别和理解。
第十一条食品标志的主要信息要能够表达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许可证号、保质期、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标志应当以中文为主,并可以使用外文等其他文字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食品标志的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食品名称、特征相适应,以确保信息的清晰易读。
第十四条食品标志中的数字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
第十五条食品标志的图形、图像等应当与实际食品特征相符合,不得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食品标志的标识、图案、图形等应当与食品的分类、等级相适应,不得欺骗消费。
第十七条食品标志应当在食品包装上以明显、显著的方式展示,不得隐蔽、模糊或者容易被忽视。
第十八条食品标志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章食品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食品标志,不得独立设计、制作和使用食品标志。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23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突出,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标识管理的监督和规范。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提高食品行业的整体质量,2023年将出台一系列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于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一些具体要点。
一、标识内容规定1.产品名称:食品标识必须准确明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
禁止使用虚假、误导性或含混不清的名称。
2.成分表:食品标识必须包含明确的成分表,详细列出食品中所含的各种成分和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
3.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食品标识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能够了解产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期限。
4.营养成分:对于营养食品或包装食品,食品标识必须明确列出产品中所含的各种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微量元素的含量。
5.生产商信息:食品标识必须清晰地标注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进行查询和投诉。
6.特殊要求:对于特殊群体的食品,如婴幼儿食品、孕妇食品、老年人食品等,食品标识必须标注特定的安全使用要求和适用人群。
二、标识形式规定1.字体大小和颜色:食品标识中的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字体大小和颜色要与背景相对应,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读取标识内容。
2.标识位置:食品标识必须在产品包装上醒目的位置,容易被消费者找到。
同时,尽量避免标识被遮挡或模糊不清。
3.标识材质:食品标识必须采用耐久、耐水、耐热、耐光的材料制作,确保在产品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标识不易损坏。
三、标识认证规定1.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号码明确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2.供应链追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召回和处理。
3.第三方认证:对于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添加食品等特殊类别的食品,必须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检验和认证,才能在标识上注明相应的认证标志。
四、标识检测与处罚规定1.检测频率:相关部门必须定期抽查市场上的食品标识情况,对于违规和不符合要求的标识进行严厉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通常由国家制定和管理,并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 食品标签规定:食品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负责单位、食品添加剂以及营养成分等信息,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健康食品标识:健康食品应标注健康食品标识,并注明产品功能和适宜人群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 产地标识:食品应标明产地,或者以形象、文字等方式清楚表示其产地信息。
若食品有地理标志保护,应符合地理标志相关规定。
4. 进口食品标识:进口食品应当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 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并注明产品适宜人群、功能与作用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6. 食品包装标识:食品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负责单位等信息,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包装不得有误导性宣传,不得使用虚假或违法广告。
请注意,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规定请参考当地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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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
____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引言:食品标识是食品行业重要的一环,标识的准确、清晰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食品的选择,对食品安全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管理,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____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食品标识的要求、标签内容、标签的制作和使用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
一、食品标识的要求食品标识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信息,其主要目的是传递食品的基本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修订后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准确性:食品标识上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信息。
2. 易读性:食品标识上的信息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颜色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确保消费者可以清楚地看到并理解其中的信息。
3. 完整性:食品标识上应当包含必要的信息,如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如果需要附加说明,应当清晰、准确地列明。
4. 语言准确性:食品标识上的文字信息应当使用标准的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方言、外语或模糊不清的文字。
二、标签内容根据修订后的规定,食品标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食品名称:标明食品的名称,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与实际产品相符。
2. 厂名、厂址:标明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了解食品的来源和生产质量。
3. 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确保消费者可以及时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和安全性。
4. 营养成分表: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纤维素、维生素、矿物质等。
5. 配料表:标明食品的原料和添加剂,确保消费者可以了解食品中是否含有过敏原和添加剂。
6. 使用方法:标明食品的使用方法,如烹饪方法、食用须知等。
7. 净含量:标明食品的净含量,即食品的实际重量或体积。
8. 产地:标明食品的产地,国内食品应标明生产地和原产地。
9. 贮存条件: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等。
食品包装管理规定(3篇)
食品包装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卫生,规范食品包装的生产、使用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品包装管理规定:1. 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不能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 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包装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3. 食品包装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安全食用。
4. 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不得使用虚假的食品功效和成分说明。
5. 包装上的食品配料和添加剂应准确标明,不得含有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6. 包装上应清晰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投诉和咨询。
7. 食品包装应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和变质,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保鲜性和耐用性。
8. 食品包装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不得乱倒乱丢。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食品包装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还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和补充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也存在差异。
因此,食品企业和生产者应仔细了解和遵守当地的食品包装管理规定。
食品包装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食品包装方面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包装的安全性、卫生性和质量,防止食品包装的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以下是一份对于食品包装管理规定的详细解析,内容共计____字。
一、食品包装管理规定的背景和意义食品包装是食品行业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食品包装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食品包装的各个环节,保障食品包装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包装管理规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包装是食品与外界环境之间的第一道屏障,合理的食品包装能够有效阻隔灰尘、细菌、毒素和外界异物的侵入,减少食品变质和感染食品中毒的风险。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科学正确标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二)使用中文标注,不得使用与食品的名称、规格、成分及功能等无关的字样;(三)标注应当与铭牌等其他资料相符。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并实施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章标志第六条食品包装上应当标示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注册商标等必要的信息。
第七条对于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应当在标识中注明特定功能。
第八条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注成分和功能。
第九条对于进口食品,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注进口商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产品原产地和原包装的标记等信息。
第三章标识内容第十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配料表;(三)含量标识;(四)营养成分表;(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六)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七)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八)特殊人群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食品名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名称应当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与食品无关的外语;(二)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第十二条配料表应当标注所有原料及其用量,不得隐瞒任何成分。
第十三条含量标识应当标注每100克或者100毫升的成分含量,最小表示单位不得超过0.1克或者0.1毫升。
第十四条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注产品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主要营养成分含量。
第十五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标注。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名或者近似。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应当与上市产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冒用他人商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是指在食品包装或与食品直接相关的标签、说明书、广告等上所标示的食品的名称、成分、质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等信息。
食品标识的管理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安全以及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食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标签要求1. 食品标签应明确标明食品的名称、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正确无误。
2. 食品标签的文字应清晰可辨,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使用模糊的或误导性的表达。
3. 食品标签上的信息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并正确标示食品的净含量,不得虚报或误导消费者。
4. 食品标签应明确标示食品的成分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列出所有原料,特别是过敏原、添加剂等成分。
5. 食品标签上不得使用违法、违规的文字、图片、图标等,不得含有虚假广告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宣传要求1. 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手法,不得对食品的功效、疗效进行夸大或误导性的宣传。
2. 食品广告应明确标示广告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3. 食品广告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4. 食品广告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监管要求1. 相关部门应加强食品标签的监管工作,严格执法,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2. 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食品标识的审核和认证工作,加强对食品标识的质量控制。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标识诚信度的监管,重点查处虚假标识、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食品标识管理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安全以及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只有通过有效的标识管理,才能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同时,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管,可以防止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持食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糖果包装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糖果包装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糖果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糖果及其包装标识。
第三条糖果包装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糖果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糖果包装标识应当真实反映糖果的成分、含量、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三)安全性原则:糖果包装标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公开性原则:糖果包装标识应当公开、易于理解。
(五)标准化原则:糖果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章包装标识内容第四条糖果包装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糖果的通用名称或者品牌名称。
(二)规格型号:糖果的重量、数量或者体积等规格。
(三)成分表:糖果的原料成分及其含量。
(四)净含量:糖果的净重或者净体积。
(五)生产日期:糖果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六)保质期:糖果的保质期限。
(七)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糖果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八)储存条件:糖果的储存温度、湿度等条件。
(九)食用方法:糖果的食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
(十)警示语:糖果可能存在的过敏源、毒性、禁忌等警示信息。
(十一)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
第五条糖果包装标识中的成分表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列:(一)水(如有)(二)糖(三)淀粉(四)色素(五)香料(六)其他原料成分表中应当注明每种原料的含量,并以克或者百分比的形式表示。
第三章包装标识要求第六条糖果包装标识应当清晰、醒目,字体大小适中,易于消费者识别。
第七条糖果包装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并可以同时使用拼音、英文字母等。
第八条糖果包装标识的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对比,以便消费者辨认。
第九条糖果包装标识中的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有误导消费者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
第十条糖果包装标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标识管理,确保食品标识真实、准确、规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责任主体1. 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工作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工作负总责。
3. 生产经营者对本单位食品安全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直接责任。
四、制度内容1. 食品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代号、食品添加剂等。
2. 食品标识应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标识字体不得小于国家规定标准。
3. 食品标识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如需使用其他文字,应加注中文对照。
4. 食品标识中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5. 食品标识应与实物相符,不得擅自更改、伪造、冒用他人标识。
6. 食品标识的变更、更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 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
8.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标识管理责任,加强标识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安全标识进行检查,确保标识符合规定。
2. 消费者有权对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查询,生产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3.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奖励与处罚1. 对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食品标识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图标等信息,用于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相关信息,如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标识准确、清晰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制定食品标识管理制度是必要的措施。
一、标识内容要求食品标识内容需包含以下要求:1. 产品名称:准确描述产品名称,不能使用模糊或误导性的词语,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所购买的食品种类。
2. 成分列表:详细列明食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对于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进行特殊标识,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3. 营养信息:提供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包括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食品选择。
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最后一天的保质期限,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新鲜、安全的产品,并及时食用。
5. 生产者信息:提供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能够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标识标准与规范为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以下是标识标准与规范的要求:1. 标识清晰可辨:食品标识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尺寸,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阅读相关信息,避免模糊或遮挡。
2. 标识位置合理:食品标识应位于包装上显眼的位置,方便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迅速获取产品信息,例如食品包装的正面或侧面。
3. 标识语言规范:食品标识的内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并遵守专业术语的正确和准确使用,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和识别标识信息。
4. 标识图案可识别:食品标识图案应具备辨识度,不得使用与其它产品相似的图案,以避免误导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三、标识管理与监督为保障食品标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需建立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1. 标识审核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食品前,应进行内部标识审核,确保食品标识准确、清晰。
2. 标识抽检制度:国家质检机关可定期抽检市场上的食品标识,以确保标识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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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圈网 2007-09-11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发布日期】2007-08-27【生效日期】2008-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 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