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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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3、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4、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

5、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社保中心要求的其他办理条件。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联系(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照片。

4、《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参保流程。

1、持所需申请材料
2、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
3、参保成功
注:职工变动工作时,由单位到社保管理机构办理结转手续,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所在的社保管理机构。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4、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

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

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联系。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

(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一)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二)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并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三)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
(1)、具有鞍山学籍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及入托幼儿。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和男60周
岁(含60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4)、劳动就业年龄段(女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内,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

无用人单位,并持有《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

(5)、在鞍全日制大专院校在校学生。

(6)、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随住家属。

(7)、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所需资料:
城镇职工
新参保单位: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城乡居民
1、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两张一寸近期彩色照片。

3、本人居民联系及复印件。

注:残疾人士和有低保的居民需携带残疾证及复印件或低保证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城镇职工
新参保单位: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城乡居民
1、应凭上述材料到本人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办理参加居民医保登记。

2、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应凭父母一方居住证明或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办理参加居民医保登记。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病医疗费用。

住院费用支付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儿童诊疗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按辽宁省统一规定执行。

注:超出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所需资料:
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有效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证》和IC卡等资料。

报销流程。

住院费用在出院时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办审批、登记、核销,参保居民只须交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关于同志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本人联系复印件。

5、受伤当天病志(加盖医院红章),其中出院提供出院小结。

门诊病志提供复印件,核实原件。

报120的提供120急救记录。

6、劳动合同,复印不能漏页,加盖单位公章,事故应在合同期限内发生。

7、证人证言2份
8、受伤当月考勤表。

9、其他,如交通事故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受到他人伤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及调查笔录。

如安监局介入调查提供安监局事故调查报告。

本人死亡,提供近亲属与本人关系证明。

10、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提供变更证明
11、企业法人与劳动合同书上的法人签字不同需要提供单位证明
12、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需要出具单位举办该活动文件,赛程或日程安排,报名人员名单。

认定流程。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2、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所需资料:
新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企业法人联系。

4)税务登记证。

5)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手册。

6)职工花名册。

7)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参保流程。

1、申请: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交办理材料。

2、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予以受理。

3、审核: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办结:审核通过,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联系、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联系、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鞍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鞍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所需资料:
单位:
1、单位与失业人员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失业人员:
1、本人的有效二代联系。

2、《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3、鞍山银行活期存折及客户回执单。

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领取流程。

1、单位:
(1)、用人单位应自失业人员失业之日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相应权利,并于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予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办机构。

(2)、审核通过,原单位将转告失业人员可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

2、失业人员:
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失业保险金。

转移条件:
1、符合本市领取失业金条件且在本省其他地区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2、在异地已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鞍山市户籍的失业人员。

3、在鞍山市有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的人员。

所需资料:
1、异地失业保险转入代发:
(1)、本人联系。

(2)、户口本
2、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合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劳动合同书
(4)、联系
(5)、本人2寸照片2张
1、异地失业保险转入代发:
(1)、科室经办人核查提供我市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2)、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洛阳市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3)、科室经办人初核(失业人员提供异地转移失业待遇明细表)
(4)、科长审核—科室经办人制表—科长拟批—副局长拟批—局长审批—局财务转账
2、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合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科室经办人员初审,初步确认待遇标准—科长审核,确认待遇标准—科室经办人核查—科长复核—分管局长拟批—会计人员拟批—局长审批—局财务转账
3、失业保险转出办理:
(1)、科室经办人核查缴费记录
(2)、科室经办人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
(3)、失业人员签名确认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

所需资料:
新单位参保: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联系
2、《申报表》和《名册表》。

已参保单位:
1、所录用人员联系复印件(第二代联系须正、反面复印,下同)。

2、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参保流程。

单位保险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2、工作年限满10个月以上或者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

3、缴费年限满10个月以上的。

所需资料:
1、生育的:
医疗保险IC卡、生育证明(即一孩生育登记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定点医院诊断书、收据(包括产前检查收据)及病人费用清单(用药明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保单位申报表、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复印件及原件(出生前一年的缴费单复印件及近两个月的缴费单原件。

2、流产的:
医疗保险IC卡、生育证明、街道和单位出据的无孩证明、门诊病志或出院小结、定点医院诊断书及药费收据、职工养老手册、参保单位申报表、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复印件及原件(流产前一年的缴费单复印件及近两个月的缴费单原件。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商品住房的
4.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扩大面积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去港、澳、台定居的。

4.非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未就业的。

5.调往外省、市工作并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6.死亡的职工具有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7.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8.子女上大学家庭特困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及提取额度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借款人及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借款人未婚,父母是其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及其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贷款购房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者购房合同原件和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上月银行扣款清单。

4.借款人及配偶(或共同还款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⑵购买产权交易住房(二手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单、契税完税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全额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商品房提取额度为:《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发票下发日期前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由经办人员持联系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单位公积金缴存办事处办理。

(2)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扩大面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缴纳契税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职工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并注销账户。

提取要件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养老保险转移单(转到个体自然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4)建房提取手续
建房提取的,需提供: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和《房屋产权证》和职工本人联系的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提取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手续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质量监督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购买维修材料发票、支付维修费用发票和《房屋产权证》和职工本人联系的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提取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要件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
1.出具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缴纳租金证明。

4.职工本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
1.出具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租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职工本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7)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及提取额度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退休证或《退休审
批表》和职工本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无退休证但达到法定年龄的,视同退休。

提取额度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结算利息。

由经办人员持联系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单位公积金缴存办事处办理。

(8)调离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及提取额度
需提供:户口迁出本市的证明或商调函或外地工作证明或外地缴交养老保险材料和职工本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结算利息。

由经办人员持联系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单位公积金缴存办事处办理。

(9)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及提取额度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证明和职工本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结算利息,由经办人员持联系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单位公积金缴存办事处办理。

(10)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及提取额度
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证明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结算利息,由经办人员持联系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单位公积金缴存办事处办理。

(11)非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未就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及提取额度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解除劳动关
系证明、户口簿或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结算利息,由经办人员持联系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单位公积金缴存办事处办理。

(1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手续及提取额度
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伤残证明、职工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结算利息,由经办人员持联系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单位公积金缴存办事处办理。

(14)提取配偶公积金手续
要提供配偶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和《户口本》或《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15)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提取要件
1.三级以上医院出具加盖有效印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复印件。

2.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人与患者之间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4.职工本人及配偶、患者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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