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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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在颅脑外伤半年之后进行精神伤残鉴定重度颅脑外伤一般应在一年后进行鉴定更加适职业婚姻人际关系日常生活自理水平评定注意调查取证伤病关系或因果关系精神伤残的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2013
随着需求层次的提高,对个体能力的要求也就 越高,而越是低层次的能力受损,其给个体带 来的伤害也就越大,伤残等级相对越高。
仅就“生活能力”与护理依赖而言,《新标准》 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者多数需要给予不同程度 的护理,五级至六级残疾者仅在极个别情形下 可考虑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七至十级残疾者 一般均不需要护理依赖。
智能损害的症状
• a) 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 b) 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
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 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语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 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 c) 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 d) 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 e) 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者人 格改变等; • f) 无意识障碍。
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质状性和精体神征障。碍”。关于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重障伤碍二,级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在体新征《。标准》中只列出唯一的一条。主要考虑当重智伤能二减级
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没有达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时则
外伤性脑梗塞,伴神经系统可症以状根和据体颅征脑。器质性损伤鉴定为轻伤。
重伤二级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轻伤一级
5.2.2p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重伤二级
5.2.3p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原痪《,轻遗伤留标眼准睑》闭第合八不条全“或头者部口损角伤歪确斜证。出现短暂轻意伤识一级 5.1.4e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障碍和近事遗忘。”降低一个等级评定为轻微伤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学系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赵 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Phone: 020-8733-5987, E-mail: hzhao@
躯体损伤与精神损伤的关系
基本概念
• 3.1 损伤 •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
精神伤残一般指精神损伤达到了不可逆 的程度,即出现了终身影响个体生活和 社会功能的精神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皮肉 痛苦
轻微伤
重伤 一级
损伤程度 标准
轻伤 二级
重伤 二级
轻伤 一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 准》,并自2014年1月1 日起施行。
主要目的
为执法机关对加害人 实施刑事处罚提供科 学依据(定罪量刑)
精神损伤相关条款
智能减退或精神障碍
5.1.1a 植物生存状态。
重伤一级
5.1.1e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伤一级
脑外伤
5.1.2f 5.1.2g 5.1.2h 5.1.2i 5.1.3e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来神自经原系《统重症伤状标和准体》征第。四十九条“颅脑损伤导致重严伤重二器级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 植物生存状态诊断标准:①认知功能丧失,无 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②保持自主呼吸和 血压;③有睡眠-觉醒周期;④不能理解或表达 语言;⑤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⑥可有无目 的性眼球跟踪运动;⑦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 本保存。
•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指脑损伤后上述表现至少 持续6个月以上,且难以恢复。
精神伤残的评定标准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院三部,2016)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2002)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2013)
The End
社会活动能力:包括了更高层次与更广范围的内容,诸 如系统学习新的知识与技能、理财持家、帮扶家人、赡 养老人、抚养小孩、广泛参与人际交往、参加与其年龄 相称的体育文艺娱乐活动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获得生 活乐趣与愉悦而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三种能力
三种能力分别从一个个体作为生物人、家庭人、 社会人等不同需求层次描述了损伤带来的危害。
伤病关系处理
•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 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 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 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 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 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
• 与残疾后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内源性疾病”不论其 严重程度如何,均不应鉴定致残等级。
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
• 治疗终结 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 效果稳定。
• 评定时机原则上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 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 过早或过迟进行精神伤残等级鉴定均不科学, 对于被鉴定人或者保险公司等各有利弊。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Ⅰ级伤残 4.1.1 a) 植物状态;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Ⅱ级伤残 4.2.1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Ⅲ级伤残 4.3.1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Ⅳ级伤残 4.4.1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Ⅴ级伤残 4.5.1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Ⅵ级伤残 4.6.1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 帮助; Ⅶ级伤残 4.7.1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Ⅷ级伤残 4.8.l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Ⅸ级伤残 4.9.1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Ⅹ级伤残 4.10.1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 精神损伤是精神伤残的基础或条件。没有精神 损伤,就没有精神伤残;但是,有精神损伤, 不一定最终形成精神伤残;
精神伤残的评定
判断依据
•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 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
• 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 素影响
• 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一般需在颅脑外伤半年之后进行精神伤残鉴定, 重度颅脑外伤一般应在一年后进行鉴定更加适 宜。
精神伤残的鉴定方法
• 确定医疗终结时间
• 颅脑损伤证据评估
• 精神障碍及其严重程度评定
• 职业、婚姻、人际关系、日常生活自理 水平评定,注意调查取证
• 医疗依赖与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 伤病关系或因果关系
诈病!
精神障碍症状标准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智能损害综合征; b)遗忘综合征; c)人格改变; d)意识障碍; e)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紧张综合征等); f)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综合征、抑郁综合征等); g)解离(转换)综合征; h)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综合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精神障碍的认定
5.1.4f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伤二级
5.1.5a 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轻微伤
精神伤残
• 精神伤残是指不可逆的精神损伤,虽经系统治 疗与康复,但仍然无法恢复,并出现了终身影 响个体生活和社会功能的精神障碍
• 鉴定目的:为民事赔偿、定罪量刑诉讼案件的 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 精神伤残是由外来因素导致的残疾,内在因素 有时虽然对某些个体起到一定作用
• d)轻度智能减退 IQ 50~69;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 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 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 e)边缘智能状态 IQ 70~84;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 度、深度及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或者复杂的 脑力劳动。
分级划分依据
分级划分依据
三种能力
• 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 定。
伤病关系处理
器质性精神障碍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 器质性大脑病变,可直接评定伤残等级。
应激相关精神障碍
• 损伤为心理社会因素,无大脑器质性病变基础。 • 一般不评定伤残等级,但应评定因果关系。
内源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等致的精神障碍。
所谓“功能障碍”,既包括功能丧失,也包括 功能减退,还包括功能紊乱。
几个重要概念
• 精神损失 • 精神损害 • 精神伤害 • 精神损伤 • 精神伤残 • 精神残疾
精神损伤(mental injury)是指个体遭 受外来物理、化学、生物或心理等因 素作用后,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 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 的精神功能紊乱和缺失。
或功能障碍。 • 3.2 残疾 •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
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 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 低或者丧失。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两个关键词,即“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功 能障碍”,前者强调形态学观察,后者强调功 能学检验。
在《道标》中虽也有类似表述,但不如《新标 准》所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主要是指形 态学上的异常,既包括结构缺损,也包括结构 畸形。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2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2.1 护理依赖 5.2.1.1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20分。 5.2.1.2 总分值在81分以上,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5.2.1.3 总分值在8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颅脑损伤的存在; 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颅脑损伤的发生相吻合; c)精神障碍应随着颅脑损伤的改善而缓解; d)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存在其他原因(如强 阳性家族史)。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疾病,发病主要决 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不属于人身损害所致 的精神障碍。
注:符合上述症状标准至少满6个月方可诊断。
智能损害分级
• a)极重度智能减退 智商(IQ)<20;语言功能丧失;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b)重度智能减退 IQ 20~34;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 进行有效的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c)中度智能减退 IQ 35~49;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 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 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5.2.2 护理依赖程度
5.2.2.1 总分值在80分~6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5.2.2.2 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5.2.2.3 总分值在4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5.3 精神障碍者存在安全问题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3.1 适用于精神障碍者有造成自身、他人和公众安全危险的情况。 5.3.2 安全问题是指可能发生: a)白杀;b)自伤;c)打人;d)毁物;e)出走丢失;f)其他可造成自身、他人和公众安 全危险的情况。 5.3.3 精神障碍者经常有上述安全问题项目中1项以上,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且时间持续一年 以上为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
生活能力: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是个体作为正常健康成年人能够在离开他人帮助的情况 下独立完成维持生命、独立生存所需的最基本生理活动 的能力。
工作能力:是一个人能够有尊严地独立生存于社会必备 的基本能力,可依据伤者是否能独自料理简单的家务、 参与一般的室外活动、独自外出搭乘公交车辆、独自外 出购物、与人正常交往、学习简单的知识与技能、从事 一般的工作劳动及参与日常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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