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王某、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9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方某【当事人】王某方某【当事人-个人】王某方某【代理律师/律所】庞艳春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杨敬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庞艳春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杨敬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庞艳春杨敬【代理律所】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权责关键词】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列举了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现上诉人王某主张变更抚养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方某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1:09:3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方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女王某2,2008年10月15日出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个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丽刘青青吴雷【代理律所】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因监护而产生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行诉讼等。
刘某、李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李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16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李某1【当事人】刘某李某1【当事人-个人】刘某李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本案中,关于上诉人刘某所提抚养费过低的理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李某1所提抚养费过高的理由,经查,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后,监护人和另一方均应承担起抚养的义务,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学习需要,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某、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刘某、李某1各自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5:10:0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李某1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2。
决定 指定监护人决定书
指定监护人决定书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下面给大家带来指定监护人决定书,供大家参考!指定监护人决定书范文一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民特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指定监护人决定书范文二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20xx)某社委指字1号张某: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申请,认真分析了每个近亲属的情况,经居委会研究决定,指定张某为林某的监护人。
被指定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某某市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章)20xx年1月28日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可以大致了解一下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格式。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精选16篇)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精选16篇)变更监护人篇1申请人:___被申请人: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价值_____元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纠纷一案已有贵院受理,在诉讼期间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致使法院最后判决难以执行,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特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价值_____元的财产,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年月日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篇2监理办:我单位承担S202线华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LG-1标段的施工任务,现工程已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由于我单位内部人员调整,致使原拟任于LG-1标段项目经理部的部分人员无法到场参加施工,我公司经过紧急筹措,本着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满足工程实际需求,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情况下组织成立了LG-1标段项目经理部。
人员变更情况如下:项目经理由王杨平替换王永周,技术负责由王晓斌替换张建仓,质检工程师由许黎平替换成哲峰。
请复核,审批。
附:变更后人员资历证件20__年_月_日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篇3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人:郑福贤,男,生于1946年4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红岩村组。
代理人:吴奇,大竹县高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
被申请人:罗盛才,男,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安吉村三组。
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罗盛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原告罗大荣诉申请人郑福贤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将其委托人委托的房屋瓦被翻捡工作发包给被申请人罗盛才,罗盛才雇佣原告罗大荣前来翻捡,在20__年12月7日,原告因饮酒过量,上房翻捡时不慎从一楼一底的瓦被上摔在地上,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医治后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某2、张某1、王某1等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2、张某1、王某1等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47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2;张某1;王某1;厦门市松柏第二小学【当事人】张某2张某1王某1厦门市松柏第二小学【当事人-个人】张某2张某1王某1【当事人-公司】厦门市松柏第二小学【代理律师/律所】叶振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陈茜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陈长乐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王雨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振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陈茜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陈长乐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王雨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振旺陈茜陈长乐王雨佳严洪【代理律所】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被告】厦门市松柏第二小学【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走了之”确系负面评价用语,该措辞用于评价张某1的行为确实不妥,亦不利于未成年人日后的身心健康发展,在此一并予以说明和纠正。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27:17张某2、张某1、王某1等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2民终476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法定代理人:张某2。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8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当事人-个人】张城玮金成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城玮【被告】金成连【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张城玮入院治疗45天,经诊断为前臂多处肌肉和肌腱损伤(6根),住院期间做前臂肌缝合手术,入院记录风险评估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住院患者费用清单载明二级护理45天。
一审因对金成连、朴贤顺进行公告,产生公告费260元,由张城玮垫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案中,综合张城玮具体伤情及医疗记录,能够认定张城玮护理天数为45天,故一审法院仅认定一天的护理费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张城玮主张出院后医嘱休息2个月为二级护理一节,经审查医疗诊断书并未注明张城玮出院后需要护理及护理等级,且张城玮在一审并未主张,故本院对于张城玮该时间段护理费用不予支持。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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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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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69:申请确定选 民资格民事判决书
样式70:申请宣告公 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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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40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某;程某1【当事人】曲某程某1【当事人-个人】曲某程某1【代理律师/律所】傅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谷云鹏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谷云鹏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博谷云鹏【代理律所】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准许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正确;二、原审对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关联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四张照片,欲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暴力倾向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因该组照片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主张,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准许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正确;二、原审对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在其与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就多次殴打过上诉人与孩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虽提供了照片证明其被上诉人曾与其发生肢体冲突,但依据照片体现出的严重程度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存在严重暴力倾向不符。
照片拍摄时间为2018年,即使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孩子现已满12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不能履行父亲责任或对孩子会造成不利影响。
考虑到上诉人再婚期间又生育了一名子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吴某1、吴某2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吴某2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训明钱晨杨东清【审理法官】朱训明钱晨杨东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1;吴某2【当事人】吴某1吴某2【当事人-个人】吴某1吴某2【代理律师/律所】马蓉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蓉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蓉陈建兰【代理律所】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被监护人停止侵害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询问及阅卷,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被监护人唐立鸿已于2020年1月27日逝世。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吴某1作为唐立鸿的儿子,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享有监护资格的人,故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另,一审已就吴某1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故本院不再赘述。
吴某2虽表示要出卖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但尚未实施出售芜湖市团结一村3号门面房的行为,且被监护人唐立鸿已去世,涉案门面房属于唐立鸿共有的部分已转化为其遗产,涉案房屋出售与否均已不可能再损害唐立鸿的权益,故对吴某1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律某、徐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律某、徐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5【案件字号】(2022)辽05民终5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玲解芳刘杰【审理法官】张艳玲解芳刘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律某;徐某1【当事人】律某徐某1【当事人-个人】律某徐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本院观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徐某2在一审调查时陈述:爸爸有时候打麻将,考试不好会打她,愿意跟妈妈在一起生活。
再查明,律某在海城市王石代千服装厂工作,已购买海州管理区东关街新东委新东方首府三期新东路99栋3单元13层121号房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律某与徐某1在离婚时已明确约定了子女归徐某1抚养,然而徐某1在抚养孩子期间有打麻将不良嗜好及孩子考试不好打孩子的不良行为,且孩子经常由其奶奶照料,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现律某已买房有固定住所及收入,征求孩子意见也愿意随母亲生活,孩子由母亲照顾更方便,故律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法律规定,徐某1在律某抚养孩子期间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综合徐某1的实际情况和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酌定徐某1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700元。
马某1、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1、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4【案件字号】(2019)鄂01民终12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骆朝辉方红安林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某1;胡某【当事人】马某1胡某【当事人-个人】马某1胡某【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李晶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李晶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新李晶杰【代理律所】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一方面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30:27马某1、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终122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马某1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马某2目前的状况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王某、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彤胡光俊程瑜【审理法官】郭彤胡光俊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盛章;卢春英【当事人】王盛章卢春英【当事人-个人】王盛章卢春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盛章【被告】卢春英【本院观点】上诉人王盛章与被上诉人卢春英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女王婷、王宪磊由王盛章抚养,但随着子女的不断成长,王婷、王宪磊二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跟随卢春英居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规定,卢春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抚养女儿王婷、儿。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盛章与被上诉人卢春英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女王婷、王宪磊由王盛章抚养,但随着子女的不断成长,王婷、王宪磊二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跟随卢春英居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规定,卢春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抚养女儿王婷、儿子王宪磊的抚养条件明显优于王盛章的抚养条件,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卢春英要求变更婚生子女王婷、王宪磊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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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322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32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汝英,女,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海安(系陈汝英丈夫),1943年12月9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豪杰,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梅英,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鸿宝,女,193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梅英,系刘鸿宝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继林,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妹妹,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国梁(系陈妹妹朋友),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汝英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刘鸿宝、陈梅英系母、女关系。
陈梅英与陈汝英、陈继林、陈妹妹系兄妹、姐妹关系。
被继承人陈家林与高阿弟于1951年结婚,婚后生育陈汝英。
1955年高阿弟去世,之后陈家林与刘鸿宝再婚,婚后生育陈梅英、陈继林、陈妹妹三人。
刘鸿宝与被继承人陈家林自1961年以后一直分居生活。
坐落浦东新区牟平路384弄39号401室房屋(建筑面积49.09平方米)是陈家林原居住的本市昆明路732弄145号房屋动迁安置分得的公房,安置人员陈家林一人。
201X年9月陈家林购买了牟平路384弄39号401室公房产权,产权登记在陈家林名下。
1审民事判决书案例
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例2012-04-06 21:40:26 作者:王朝进浏览次数:10靳德锋诉赵献庭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例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南白民初字第060号原告靳德锋,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巩喜超,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献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献超,男,系被告之弟。
原告靳德锋与被告赵献庭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靳德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巩喜超、被告赵献庭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献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德锋诉称:被告之子赵××于2009年遇车祸身亡,原告靳德锋系赵××之妻,赵××生前与原告婚生两个孩子,男孩叫赵××,女孩叫赵××。
赵××死后对孩子的抚养情况及相关事宜于2009年7月28日双方协议进行了处理,赵××和被告一起生活。
随着时间延长,被告对赵××的学习未尽关照义务,导致学习成绩一塌糊涂。
原告前去探望,被告不让原告见儿子,况且被告年龄已高,无能力照顾赵××的学习及成长,原告现有能力抚养赵××,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2009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内容第二条中“赵晓东监护权归甲方所有”无效,监护权依法归原告所有。
原告靳德锋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及赵××、赵××的户口簿一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
2、2009年7月28日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赵××、赵××的抚养情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王润泽,王某3与王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润泽,王某3与王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陕10民终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小平叶军王金新【审理法官】林小平叶军王金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瑞泽;王小朋;王佳毅【当事人】王瑞泽王小朋王佳毅【当事人-个人】王瑞泽王小朋王佳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瑞泽;王小朋【被告】王佳毅【本院观点】本案事发地点不是公共场所,因此该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观点,本案二审涉及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民事责任比例是否正确。
上诉人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认为王瑞泽并未碰撞王佳毅的身体,相反王佳毅在做起跳动作时屁股撞在王瑞泽的头部,且公安机关调解协议与真实情况不符,公安机关调查王瑞泽笔录,未通知王瑞泽的法定监护人到场,程序违法,公安机关调查王佳毅笔录系本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经查,本案事发第二天,洛南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在洛南县永丰镇永丰小学对王瑞泽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在场的学校老师在笔录上签名,王瑞泽在该次询问中陈述自己用头撞了王佳毅一下,王佳毅的脚绊倒了电线上摔倒在地。
本案二审中,王瑞泽陈述洛南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时学校校长一直在场,因此上诉人关于该询问笔录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洛南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制作的调解协议所载事实与询问王瑞泽笔录中王瑞泽的陈述相吻合,王军亮、王小朋作为双方未成年人的家长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上诉人与此相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马某1、马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1、马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1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某1;马某2【当事人】马某1马某2【当事人-个人】马某1马某2【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于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已由相应生效判决认定了每月抚养费数额为600元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实际履行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已由相应生效判决认定了每月抚养费数额为600元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
上诉人现主张追加2006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于法无据。
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7:06:2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某1的母亲丁某与马某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马某1,2007年经法院判决丁某与马某2离婚,马某1由丁某抚育,马某2自2006年11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从即日起每五年给付一次,每五年年初付清,至马某1十八周岁止。
民事判决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民事判决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是否变更监护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监护人的,写明:)
×××的监护人变更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李金泉与李英惠,任午铭,任亚丽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金泉与李英惠,任午铭,任亚丽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98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某甲;任某乙【当事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某甲任某乙【当事人-个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某甲任某乙【代理律师/律所】刘欣欣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秦远发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民胜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欣欣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秦远发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民胜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欣欣秦远发张民胜【代理律所】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李某乙系西安市未央区XX村村民,该村拆迁时,李某乙与李某甲、任某甲、任某乙为一户,根据李某甲与西安铁路北客站未央区草滩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载内容,李某乙应分得65平方米住房、25平方米商业用房及过渡费,该财产权益属于李某乙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被监护人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某乙系西安市未央区XX村村民,该村拆迁时,李某乙与李某甲、任某甲、任某乙为一户,根据李某甲与西安铁路北客站未央区草滩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载内容,李某乙应分得65平方米住房、25平方米商业用房及过渡费,该财产权益属于李某乙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李某甲户下分得房屋为长乐东苑B区8号楼401室、1105室、1405室,现李某乙主张李某甲、任某甲、任某乙将长乐东苑B区8号楼1405室房屋(70平方米)返还给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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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是否变更监护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监护人的,写明:)
×××的监护人变更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