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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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弹劾式与纠问式的比较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模式
一、诉讼模式的含义和各自特征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主要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 2、特征: (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3)采不变更原则。 3、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
有利于防止诉讼受控辩双方法庭技巧甚至伎俩 的影响而难以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
1、刑事诉讼职能的分立,表现在三大职 能间互相排斥、都具有排他性。
2、三大职能分立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 公正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模式
一、诉讼模式的含义和各自特征
诉讼模式是由不同刑事庭审方式的本质特征所 构成的相互区别的诉讼类型。
(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1、主要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初期实行 2、典型特征: (1)控、审分离; (2)不告不理;
(一)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 (二)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 (三)当事人模式和纠明模式 (四)同位模式和阶层模式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模式
三、我国当代刑事诉讼模式
1、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吸收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具有混合诉讼模式色彩。
2、特征: (1)注重强化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 (2)保留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权力; (3)法庭审判方式更加灵活; (4)未能防止预断。
刑事诉讼法学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
一、诉讼目的的含义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
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
机。
——耶林【德】
目的属于哲学范畴,表示在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中,按人的需要预先设计,并以观念形式存在 于人们头脑中的活动结果,是人对自身需要的 主观映像。由此,可知,目的是主体的一种意 志。
我国《刑诉法》规定刑诉法的目的: 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价值
一、价值的含义
价值属于经济学和伦理学的范畴。
1、值得追求的或者美好的事物的概念, 或者值得追求的或者美好的事物本身;
2、满足人类需要的能力,某一客体对于 某一主体的价值取决于它们满足该主体 的需要的程度。
1、诉讼行为的不成立是指事实上不存在的诉 讼行为。
2、诉讼行为的无效是指不能发生行为人所预 期的应有的诉讼效果而言,并不意味着不发生 任何诉讼效果。
第八节 刑事诉讼行为
三、诉讼行为的放弃与撤销 (一)概念 1、诉讼行为的放弃是行为人将其进行某
一诉讼行为的权利加以放弃的行为。 2、诉讼行为的撤销是将某一诉讼行为已
四、案件的同一性
(一)概念:在不同诉讼中,由于诉讼 系属先后不同,通过判断先、后两诉是 否为同一诉讼。
(二)如何判断
1、被告人同一;
2、犯罪事实同一。
第八节 刑事诉讼行为
一、刑事诉讼行为的含义
(一)诉讼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的诉讼行为:凡足以发生诉讼法上的 效力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 合法行为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模式
一、诉讼模式的含义和各自特征
(四)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 1、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 2、特征: (1)诉讼进程由控辩双方推行; (2)通过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发现事实; (3)法官消极裁判; (4)实行变更原则; (5)采起诉认否程序; (6)实行陪审团制度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价值
二、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 秩序、效率、自由、正义等等
实体正义VS.程序正义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的含义
职能是主体活动的直接目的、任务和对 象的客观标志,决定主体的法律地位、 作用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职能
(3)举证责任由当事人负担; (4)司法克制。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模式
一、诉讼模式的含义和各自特征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1、主要盛行于欧洲中世纪后期 2、特征: (1)控、审部分,集于法官一身; (2)不实行不告不理; (3)原、被告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处于
被追究的客体; (4)与刑讯紧密结合在一起。
销。
第八节 刑事诉讼行为
三、诉讼行为的放弃与撤销
(三)不可撤销的诉讼行为:
1、指定辩护不可撤销;
2、只能由其他机关撤销的诉讼行为,进行该 行为的机关不能自行撤销;
3、撤销某一诉讼行为需要经过法院审查而法 院不准许撤销的;
4、判决既经宣告,对于判决中的表述错误可 以更正,不必撤销、发现判决有实质错误的, 非依特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可撤销。
第八节 刑事诉讼行为
二、诉讼行为的效力
(一)诉讼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3、诉讼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
(1)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应当一致
A、要有意思;
B、要有表示;
C、要有与意思一致的表示
(3)意思表示应当出自本人的意思。
第八节 刑事诉讼行为
二、诉讼行为的效力
(二)诉讼行为的不成立与无效
一、诉讼客体的含义
诉讼客体即诉讼实施的对象,即案件,由被告 人和犯罪事实构成。
二、案件与诉
诉的个数,一般与案件的个数相等。
第七节 刑事诉讼的客体
三、案件的单一性
(一)概念:法院对一案件只能行使一个刑罚权, 为一次裁判。
(二)如何判断案件单一: 1、被告人单一; 2、犯罪事实单一。
第七节 刑事诉讼的客体
的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统称为“诉讼参与 人”。 1、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诉的原、被告等其诉讼行为直接影响诉讼的进 程并与诉讼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翻译人员等起辅助、次要作用的人。
第七节 刑事诉讼的客体
经发生的效力消灭的行为。
第八节 刑事诉讼行为
三、诉讼行为的放弃与撤销 (二)可撤销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诉讼
行为一般都可以撤销。 2、检察机关在第一审判决之前可以撤回起诉。 3、不能以上诉方式获得救济的法院裁定、决
定可以由法院自行撤销。 4、确有错误的判决,允许以特定程序予以撤
第五节 刑事诉讼的结构
一、刑事诉讼结构的含义
基本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所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二、诉讼结构与诉讼功能
(一)刑事诉讼的功能是揭示案件真相、确认犯 罪行为人及其刑事责任并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二)两者的关系 有什么样的诉讼结构,就具有什么样的诉讼功 能。
二、诉讼职能的分离
(一)控诉(公诉)职能从审判职能中 分离
(二)辩护职能独立于审判和控诉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职能
三、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
(一)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 (二)非基本职能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职能
1、概念:指依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第六节 刑事诉讼的主体
一、诉讼主体的含义
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拥有一定权力或者享 有一定权力、履行一定职责或者承担一定义务 的机关或者个人。
第六节 刑事诉讼的主体
二、诉讼主体的范围
(一)权力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侦查权、检察权、审
判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二)权利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
一、诉讼目的的含义
具体在诉讼领域中,诉讼目的是一种国 家意志,并以观念形式预先设计在诉讼 法律规范中,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在进 行诉讼时的一种内在选择和评价,从而 成为国家设立和进行诉讼的出发点和最 终归宿。”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
二、刑事诉讼的目的
最初被认为只是发现案件真相,使有罪之人受 到惩罚。
2、种类:
(1)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警、检、被害人)
(2)辩护职能:指提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 ,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受委托人)
(3)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 否处罚、处何种刑罚(法院)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职能
四、诉讼职能的界限及其意义
2、狭义的诉讼行为:由一定的意思表示所发 生的诉讼法上的行为,又称为诉讼法律行为。
(二)可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刑事诉讼行为,即 凡是能够发生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的行为。
1、诉讼行为先成立,才有可能有效。
2、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有意思能力并且已 经进行了事实上的行为,就应当认为诉讼行为 成立,并承认其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模式
一、诉讼模式的含义和各自特征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1、又称“折中主义”诉讼,兼采当事人主义 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2、特征:
(1)保留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 力,注重法官调查事实的能动性;
(2)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积极性,实现平等对 抗;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模式 二、诉讼模式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