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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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2.06.04
•【字号】沪价费[2002]36号、沪财预[2002]59号
•【施行日期】2002.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调整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2]36号、沪财预[2002]59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有关事项的申请》(沪财会[2002]46号)收悉。

鉴于对会计从业资格加强管理后费用增加的补偿,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由每证8元调整为每证15元。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使用期为16年,每两年年检一次,免收年检费用。

二、接文后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使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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