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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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3.刑罚世轻世重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
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
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
(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2.刑罚
(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2)其他刑罚: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拘役;赊刑——始于夏朝。

3.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4.礼刑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

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及成文法运动。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法布于众;民征于书
(二)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5.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三)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以法治国
2.刑无等级
3.行刑重轻
4.法布于众
(四)战国时期的主要立法运动:
1.法经
(1)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
1)《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和〈囚法〉多是关于诉讼法的范围。

3)〈杂法〉:规定了六禁。

4)〈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

整篇法典贯穿了轻罪重判的法家思想。

(2)历史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B.〈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看,〈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

(2)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三.总结秦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

四.总结汉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 立法概况
1.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

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

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

又名〈朝贺律〉。

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左官罪——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

以《左官律》论处。

诸侯官的罪名:“阿党附益”罪、出界罪、寸金罪。

2.刑罚:死刑、徒刑、笞刑、禁锢、赊刑
汉文帝废除肉刑和汉景帝减少笞刑数目的刑制改革。

3.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

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

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

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汉朝在城市中设“市”,设有“市令”管理“市”
(五) 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

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

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

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2.诉讼制度:
(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

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

3.春秋决狱:
a. 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b. 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c.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d. 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分析古文)
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

1.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2.立法概况:
(1)。

《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3.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有〈麟趾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

4)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4.法律的儒家化:
1)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2)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5.形制改革:
1)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2)废除宫刑制度。

6.诉讼制度:
1)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

2)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

二.总结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德主刑用
2.宽简、稳定、划一
(二) 立法概况
1.基本法律形式
(1)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
(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

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重要法律
(1)《武德律》与《贞观律》。

《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

《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3)《开元律疏》:唐玄宗年间完成。

(4)《唐六典》: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

在刑法适用方面实行从轻原则。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制度的确立。

规定了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4.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

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

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1、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矜老怜幼原则,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其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不施加刑法的原则。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3)贵族特权原则,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结果是不同的。

(4)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2、简述西周的婚姻缔结。

第一,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二,同姓不婚
第三,结婚年龄的规定。

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第四,履行“六礼”程序。

(1)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的缔结就家庭而言,必须听从父母,就社会而言,男女缔结婚姻,必须由媒妁充当婚介。

(2)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庭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

(3)结婚年龄的规定,男女未到达成年不得成婚。

(4)履行“六礼”程序,“六礼”即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

六礼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3、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1)事断于法。

主张“事断于法”,反对“临事议制”。

法是评价人行为的唯一标准,而且进一步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

(2)刑无等级。

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新型地主阶级针对奴隶制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提出了“刑无等级”的“法治:原则。

但对奴隶制的等级制度的否定是不彻底的
(3)重刑轻罪。

主张“重刑轻罪”,反对“礼义教化”。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德治,主张重刑轻罪,利用刑罚的威慑力量制止犯罪,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

(4)布之于众。

主张“布之于众”,反对“刑不可知”。

针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传统,主张讲法律简明扼要地晓喻百姓。

7简述“亲亲得首相首匿”
答:所谓亲亲得首相首匿,是指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容隐对方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两汉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罪之外,对于其他犯罪,亲属之间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处也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汉朝的亲亲得首相首匿原则的内容包括,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之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6、存留养亲(P94):存留养亲制度是指我国古代对于已经判处死刑,流刑和徒刑的人,由于其父母或祖父母年老,既无成人子孙又无其他亲人可以照料生活,而将犯人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准其奉养尊亲属,尊亲属终老后再执行或改判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7、《名例律》的主要内容(P110-112)
(1)五刑(2)“八议”(3)“十恶”
(4)官当(5)其他刑法原则
9、试述“八议”。

“八议”最早规定在魏律中,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八种人包括“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10、十恶制度。

答: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

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就是以各种手段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主要指本朝官吏叛国投敌或以所据地方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凡对皇帝的人身、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此罪。

七曰不孝,凡告发、诅咒、斥骂祖父母、父母者,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行为等,都构成不孝罪。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就是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十曰内乱,即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

11、春秋决狱(论述)(P79)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家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等人提倡的已中断与方式。

他强调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判裁依据。

春秋决狱在中国封建法制历史上有深远的影响。

积极:首先,他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

其次,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刑标准,在继承西周“以志之善恶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的基础上,确立了“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消极:自西汉以后,引经注律成了律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造成中国代法律与道德高度混同,失去先秦以来法家注重客观的科学性。

在司法实践中,春秋决狱也导致了司法官主观臆断的流弊。

许多儒生出任司法官以后,片面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结合客观事实。

再者,春秋决狱缺乏统一标准,为一些司法官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

对于同一性质的行为,裁判的有罪与非罪往往存在着本质的差别,纵然是同一罪行,量刑也相差极大。

总之,春秋决狱是在西汉前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

成为制约人们实际生活的行为规范,并且开辟了印“礼”入“法”的通道。

1、法律发展的例子:纳礼入律,礼律并重(P85)
答:东汉以后,士族势力逐渐掌握了朝政大权,出于维护其自身特权利益的需要,他们非常重视儒家的礼仪观念。

因此,在《秦始律》中自然而然地会渗透着诸多儒家的礼义道德观念和规范。

而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第一次讲儒家的“服制”引入了律典,强调“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例子,八议,重大十罪,还有存留养亲。

2礼刑关系。

礼和邢密不可分。

第一,礼是刑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人称为”律出于礼’..第二,礼是广义的刑法。

当时的礼既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又包括人们的具体行为规范和社会道德标准,并非所有的内容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但是,对于违反国家根本制度的严重违礼行为,要予以严厉制裁。

因而礼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礼不仅以刑法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礼与刑相互区别。

第一礼与刑作用不同,礼着眼于预防,刑着重于刑罪。

礼与刑同为行为规范,礼和邢互为表里,相互补充,即礼的贯彻要靠刑作保证,而刑的制定又必须贯彻礼的精神。

所谓“出于礼,入于刑,礼之所去。

刑之所取”。

总之,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惩罚镇压,且先礼后刑,礼主刑辅。

第二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

礼的适用原则是,“礼不下庶人”是指奴隶主贵族享有的特权,所配享有的礼仪,平民和奴隶不得违法享有。

邢的适用原则是“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指定要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及平民百姓。

这既是阶级原则,也是等级原则。

3什么是“纳礼入律”?
“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具体来说,两晋时期的统治者认为:首先,“礼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立法、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其次,立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与礼相关。

只有正确理解了律之“理”,法才能正确实施,而律之“理”就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礼。

礼是律产生和执行的依据。

第三,两晋立法以“八议”入律,官当入律等方式将礼的等级原则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方式将礼的亲亲原则直接变为律的条款,使礼律结合不再仅仅是一种主张或局部的实现。

这些立法措施使《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使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 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

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

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

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1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2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3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之长加以结合。

4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
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

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

流行于社会上的具有伦理法性质的“家法”、“族规”、“家训”等,不仅得到国家的认可,而且成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起着严重束缚家族成员的重要作用。

其表现有:在家庭制度上,确认家长的特殊地位,拥有财产权、教诫子女权和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在刑法上,无辜者可能因家族关系受牵连而获罪,有罪者亦可能以家庭原因而减免刑事责任(如留养承祀之制,同居相为隐原则等),家族内部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伦常关系而加重(如亲属间相役,相奸等侵犯人身的行为)或减轻(如亲属间相盗)。

原因: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

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 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 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家法族规以维护伦理关系特别是家长族长的权力为主要任务, 在这方面与国家制定法具有一致性。

(3)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原因: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均以君主的名义颁布,皇帝的诏令往往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从无治君之法,而法律一直是治理臣民的工具。

皇帝又拥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死刑案件都需要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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