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免费了!你知道强检目录包含哪些计量器具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强制检定免费了!你知道强检⽬录包含哪些计量器具吗?
3⽉28⽇,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
知》,⾃4⽉1⽇起,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的质检系统⾏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停征强
制检定收费。

前两⽇[计量资讯速递]公众号已推送中国计量院(点击查看)、北京市计量院、⼭东省
计量院、湖南省计量院、⼴东省计量院、重庆市计量院等发布的相关通知(点击可看上述
五省市通知)。

收到不少量友的留⾔,想了解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录,⼩编整理了⼀下相
关内容供量友参考。

中华⼈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民健康和⽣
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计量⾏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对⽤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环境监测⽅⾯,并列⼊本办法所附《中华⼈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录》的计量器具实⾏定点定期检定。

进⾏强制检定⼯作及使⽤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适⽤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计量⾏政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作统⼀实施监督管
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强制检定任
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计量⾏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
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 使⽤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的强制检
定的⼯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民政府计量⾏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
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级⼈民政府计量⾏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
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
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使⽤。

第⼋条 国务院计量⾏政部门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计量⾏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强制检定⼯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 执⾏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计量⾏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便⽣产和使⽤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强制检定⼯作。

第⼗⼀条 被授权执⾏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计量标准的检定;执⾏强制检定的⼈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作进⾏监督。

第⼗⼆条 被授权执⾏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时,按照《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的使⽤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检定。

第⼗四条 使⽤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计量监督、管理⼈员和执⾏强制检定⼯作的计量检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执⾏强制检定⼯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六条 国务院计量⾏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录》,制定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的明细⽬录。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条 本办法⾃⼀九⼋七年七⽉⼀⽇起施⾏。

中华⼈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明细⽬录
(1987年5⽉28⽇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录。

⼆、本⽬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录》的明细项⽬。

本⽬录内项⽬,凡⽤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环境监测的,均实⾏强制检定。

具体项⽬为: 1.尺:⽵⽊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积计:⽪⾰⾯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油闪点温度计:⽯油闪点温度计; 6.⾕物⽔分测定仪:⾕物⽔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带秤、吊秤、电⼦秤、⾏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油售油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记:乳汁记; 22.煤⽓表:煤⽓表; 23.⽔表:⽔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法、⽓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表:压⼒表、风压表、氧⽓表; 26.⾎压计:⾎压计、⾎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程表:汽车⾥程表(已取消); 29.出租汽车⾥程计价表:出租汽车⾥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 35.场强计:场强计; 36.⼼、脑电图仪:⼼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辐射源):照射量计、医⽤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污染仪、个⼈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计:听⼒计; 44.有害⽓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酸碱平衡分析仪; 46.⽡斯计:⽡斯报警器、⽡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 48.⽕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吸收分光光度计; 50.⽐⾊计:滤光光电⽐⾊计、萤光光电⽐⾊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质污染监测仪:⽔质监测仪、⽔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浴氧测定仪; 53.呼出⽓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球计数器:电⼦⾎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计量⾏政部门可根据本⽬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

四、本⽬录由国务院计量⾏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录⾃1987年7⽉1⽇起施⾏。

《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明细⽬录》发布后,在1999年、2001年、2002年进⾏过⼏次调整,调整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录》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 15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民群众切⾝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作计量器具纳⼊《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录》(见附件)。

请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附件:纳⼊《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录》的⼯作计量器具明细⽬录
1.电⼦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分测量仪:棉花⽔分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关于调整《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加⽓机、热能表2项2种计量器具纳⼊《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录》)。

经过此次调整《⽬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作的需要,对《⽬录》进⾏调整。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新纳⼊《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录》的⼯作计量器具明细⽬录
1、燃⽓加⽓机:燃⽓加⽓机;
2、热能表:热能表。

关于将汽车⾥程表从《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录》取消的通知
国质检法[2002]386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汽车⾥程表已极少直接⽤于贸易结算。

为全⾯贯彻实施《计量法》,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汽车⾥程表从《中华⼈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作计量器具⽬录》中取消。

取消后的汽车⾥程表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录》实施管理。

附件:取消的强制检定⼯作计量器具明细⽬录
汽车⾥程表:汽车⾥程表。

链接:北京、⼭东、湖南、⼴东、重庆等省市计量院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决定的通知
链接:中国计量院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决定的通知
综合质检总局⽹站内容整理
欢迎订购中国计量历史⽂化卡⽚
根据吴清海副局长在全国质检系统计量⼯作会议上“⽣动宣传计量”的讲话精神,结合计量司的⼯作重点,《中国计量》杂志社设计制作了中国计量历史⽂化卡⽚,这套卡⽚以扑克牌的形式体现,共54张,图⽂并茂、通俗易懂,让⽼百姓在休闲中了解计量,在简单中认知计量。

这套卡⽚适合各种活动中作为宣传品、⼩奖品、⼩礼品发放,⽐如各地在世界计量⽇、“质量⽉、3·15等期间组织活动时作为宣传品发放、各级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时作为⼩礼品发放……点击详细了解
计量资讯速递公众号:JLZXSD投稿:************* ⼩编:庆涛
⼀同见证中国计量事业发展历程(长按上图识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