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5.27
•【字号】甘价费[2003]160号
•【施行日期】2003.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涉
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价费[2003]160号2003年5月27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2003]37号)精神,进一步深入作好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级物价部门的责任,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是,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配套改革相对滞后的问题,变相收费、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又有所抬头,
有的还相当严重,已严重影响了改革的成效,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将会阻碍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从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营造“三个环境”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对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改革成效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党和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在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上要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落实更加严格的工作责任,真抓实干,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省委、省政府为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所推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66号)及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的要求,认真研究总结一年来实行公示制度的经验教训,对其中不完善的地方要切实加以改进,确保公示制度全面落实。

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

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

三、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教育费用负担
2003年,政府兴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杂费、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也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兴办的各类学校收费要参照政府办学收费标准,规范其收费行为。

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实行免收杂费的政策。

国家和省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
民族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甘肃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电[2002]19号)要求,在今年秋季入学前继续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未公示的不得收费。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

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代办保险、搭售课外读物等。

四、进一步加大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力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切实
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甘政发[2002]69号)规定,“十五”期间,任何地方和部
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规定环节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或搭车收费,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

目前,要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集中力量对农民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专项治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价费[2002]338号)、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
项检查的通知》(甘价检[2003]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突出重点,加大对农业生
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力度。

(一)坚决纠正农村用电乱加价和借农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

农村用电要抄表到户,按量收取电费,尚未抄表到户的必须执行省定用电价格,坚决纠正用电乱加价和农网改造中转嫁费用、搭车收费行为。

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要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用电同价政策。

(二)坚决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

严禁将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行政机关分解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要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农业用水要实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不得按人头、田亩摊派水费。

坚决取消不合理的乱涨价和收取管理费、维修费等乱收费行为,特别是不得乘水价改革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继续抓好对农民建房收费的政策清理整顿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其他所有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四)加强对农村婚姻、计划生育收费管理。

有关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手续时,严禁搭售物品、强行服务收费和收费押金、保证金;严禁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

(五)继续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

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办理农民外出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

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2]19号)精神,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已取消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恢复。

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各级价
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的通知》(甘价检[2002]324号)要求,将建立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作为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巩固公示工作成果,减轻农民负担,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抓紧抓好。

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及当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借防“非典”等突发事件乱涨价、乱收费的要从严查处。

对群众举报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问题,要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对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要会同纪检等部门严肃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上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及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lar_1492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