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贷款和资产五级分类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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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贷款和资产五级分类全解读
来源:“成于微⾔” 刘诚然
五级分类的逻辑-(“1104报表”学习笔记⼆⼗六)
经过长达数⼗年的实践,我国商业银⾏贷款五级分类⼯作取得了⼀定成效,有效地杜绝了不良贷款认定迟缓的问题,较为准确及时地揭⽰了贷款的真实质量,防范了信贷风险。
但笔者认为,当前五级分类标准法过于审慎,不能真实反映贷款真实风险度,也间接导致了⼩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五级分类的历史
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根据其资产的内在风险程度将其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众所周知,贷款的风险早期只有“⼀逾两呆”这种期限法,该⽅法的不⾜之处在于不能真实、准确、及时的揭⽰贷款风险。
中国⼈民银⾏决定⾃2002年起我国银⾏业全⾯推⾏贷款五级分类管理。
这是我国⾦融监管部门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深化银⾏业改⾰的⼀项重要决策,也是进⼀步完善我国银⾏业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信贷风险管理⽔平、积极应对全球化⾦融竞争的必要举措。
为实施这项重⼤改⾰,国内各家银⾏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与国际接轨的本⼟化实施⽅案。
这⼀过程⼤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阶段是2001~2003年期间“五级分类”与“⼀逾两呆”分类并⾏实施的阶段。
⽬的在于让银⾏接受“五级分类”这⼀监管理念。
第⼆阶段是2004~2005年五级分类管理全⾯运⾏的阶段。
商业银⾏基本均开始设施五级分类,但运⾏过程中还存在分类不准和调整不及时的情况,银监会曾⼤规模开展过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检查。
第三阶段是2005年以后的贷款分类精细化管理阶段。
商业银⾏风险管理能⼒的不断增强,开始尝试风险分类标准的细化⼯作,如⼯商银⾏将贷款质量细分为12级(即把正常类贷款细分为4级、关注类贷款细分为3级、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各细分为2级、损失类贷款分为1级)。
⼆、五级分类的⽂件
“五级分类”主要规范性⽂件有3个,⼀是⼈民银⾏印发的《银⾏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是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三是财政部印发的《⾦融企业准备⾦计提管理办法》(财⾦〔2012〕20号)。
2002年发布的《银⾏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是最早提及五级分类的规范性⽂件,其主要⽬的在于提⾼银⾏抵御风险的能⼒,真实核算经营损益。
⽂件要求银⾏应按季计提⼀般准备,⼀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对后4类贷款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并明确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专项准备⽐例分别为2%、25%、50%和100%,这也是⾄今为⽌银监会衡量银⾏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项标准。
但该⽂件对于五级分类的具体⽅法和原则没有说明,各家银⾏分类标准不⼀,均各⾃在摸索适合本⾏的分类⽅法。
直到2007年,银监会下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五级分类的定义、⽬标、原则等进⾏了规范。
《指引》指出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3个⽬标。
⼀是揭⽰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是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是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是否充⾜提供依据。
《指引》还从审慎监管⾓度出发,制定了⼀些限制性条款,对符合⼀定特征的贷款⾄少应划分关注类、次级类或可疑类。
本⽂重点对这些限制性条款逻辑上进⾏分析。
财政部过去⼀直认为银⾏过于审慎,可能会通过五级分类调整贷款损失准备,从⽽少算利润,少交所得税。
直到⾦融危机的爆发,财政部才意识到银⾏同⼀般企业不同,没有充⾜的拨备和⼀般准备很难抵御预期损失和⾮预期损失。
2012年下发的《⾦融企业准备⾦计提管理办法》可以说是对贷款五级分类的认可,甚⾄将五级分类的⽅法从信贷资产扩⼤到所有风险资产。
该⽂件的不⾜之处在于提到贷款减值准备、风险估计值、⼀般准备等多个概念容易引起混淆,且与银⾏现⾏贷款拨备存在冲突。
但该⽂件可贵之处在于“银⾏可以根据五级分类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般准备”,⽤于弥补⾮预期损失。
三、五级分类的逻辑
(⼀)五级分类的核⼼是判断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
我们先回顾每⼀类贷款的核⼼定义。
正常:借款⼈能够履⾏合同,没有⾜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
不能按时⾜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前有能⼒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些可能对偿还产⽣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的还款能⼒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法⾜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担保,也可能会造成⼀定损失。
可疑:借款⼈⽆法⾜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从上述红字部分来看,五级分类最终⽬标仍然是衡量贷款的最终损失程度或贷款本息的收回⽐例。
也就是说,在担保充⾜的前提下,五级分类是和借款⼈运营的好坏是⽆关的,企业运⾏的好,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贷款肯定正常;企业运⾏的不好,⽆法⾜额还本付息,但执⾏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也不能划为后三类,⾄多划为关注类。
尽管《指引》要求“对贷款进⾏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的还款能⼒为核⼼,把借款⼈的正常营业收⼊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但实际操作中,银⾏仍然是将担保放在第⼀要位的。
因为只要银⾏最终能收回贷款本息,就不存在预期损失,也不需要为其提取贷款专项损失准备。
同时,也形成了“有中国特⾊”的信贷⽂化:信⽤贷款少,贷款需担保。
银⾏对担保充⾜的借款⼈发放贷款理因不存在不良,现实也是如此,从2005年开始,我国银⾏业不良贷款始终保持“双降”(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甚⾄在⾦融危机中不良贷款也未⼤幅反弹。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银⾏的不良贷款开始⼤幅反弹。
客观原因是担保的效⼒下降,⽐如抵质押品价值缩⽔,有价⽆市,从⽽贷款的潜在风险估值增⼤。
主观原因在于五级分类⼀些标准过于审慎,很多限制性条款让⽆损失贷款被动调整为后四类贷款。
(⼆)限制性条款与五级分类核⼼定义之间的冲突。
⼀是借新还旧⾄少划为关注类已有突破。
《指引》第10条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式偿还⾄少应划为关注类”。
借款还旧⼜叫“换据”,是实施五级分类前银⾏常有做法,由于换据后原借款不再逾期,可能会掩饰贷款真实的风险状况。
有了该条,银⾏名正⾔顺的要求借款⼈先还贷款,再考虑发放新的贷款,牢牢的掌握的贷款发放权,于是企业“倒贷”(借助外部⾼成本搭桥资⾦续借贷款)、银⾏“收后不贷”、“抽贷”等现象层出不穷。
该条款的问题在于,借新还旧也好,通过其他融资⽅式偿还贷款也好,借款⼈既然能够偿还贷款本息,银⾏贷款本息均不会蒙受损失,为何⾄少要划为关注类?好在2014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微企业贷款服务提⾼⼩微企业⾦融服务⽔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即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微企业继续使⽤贷款资⾦。
并规定符合正常类标准的续贷业务,应当划为正常类。
可以说是银监会对原《指引》的纠偏。
⼆是重组类贷款⾄少要划为次级类过于苛刻。
重组贷款是对原有贷款合同的修改,具体表现为贷款期限、⾦额、还款⽅式等合同要素的变更。
重组贷款分2种,较为常见的是指借款⼈财务状况困难,⽆法遵守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表还款,逾期超过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定时间,还款情况已不正常,填报机构不得不对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修订,对借款⼈作出减让安排的贷款。
另⼀种并⾮借款⼈财务状况出现问题,由于贷款原期限与借款⼈现⾦流不匹配,经双⽅协商后对借款合同重新修订,按照现⾏利率进⾏延期,银⾏没有进⾏借款条件的减让,此类贷款不属于《指引》中重组贷款。
对于第1种重组贷款,借款⼈即使⽆法按原定借款合同偿还贷款,但是如果担保充⾜,银⾏执⾏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则不符合次级类贷款的核⼼定义。
三是逾期重组贷款⾄少划为可疑类也不符合核⼼定义。
还是同样道理,如果担保充⾜,银⾏执⾏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或只造成⼀定损失,则不符合可疑类贷款的核⼼定义。
(三)贷款风险分类的怪圈
⾸先,要弄清楚风险与损失两个易混淆概念。
尽管风险与损失联系密切,风险通常采⽤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损失规模来计量,但风险绝部等同于损失本⾝。
实质上,损失是⼀个事后概念,反映的是风险事件发⽣后造成的实际结果;⽽风险则是⼀个明确的事前概念,反映损失发⽣前的不确定状态,可采⽤概率和统计⽅法计算出风险发⽣的可能性及损失规模。
其次,对预期损失的计量需要历史数据积累。
所谓预期损失是指银⾏承担的风险在未来⼀段时间内可能造成损失的均值,数理统计中往往称之为“期望”。
实践中,⼀般以历史上的平均损失为依据对未来的平均损失进⾏预测。
⽽我国银⾏业由于过于注重担保,在经济快速增长期,担保物始终可以覆盖贷款价值,贷款难以最终形成损失,⽽形成损失的贷款和企业类型、所属⾏业、经济周期均不相关,只和担保价值相关,可信的贷款损失数据⼏乎为空⽩。
即使再科学的模型,没有参数,也⽆法对贷款的潜在风险准确计量。
最后,缺少数据⽀撑是贷款难和贷款贵的间接原因。
由于银⾏不能准确计量风险,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就难以形成,⼩微企业贷款利率成为了银⾏与监管部门的博弈。
银⾏惧怕损失,不愿承担风险,要求⼩微企业提供充⾜的抵质押物或找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公司再收取⼀定⽐例的担保费,这就造成⼩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不得不提的是,在经济上⾏周期,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信,降低了⼩微企业贷款难度,但掩盖了贷款真实风险。
由于收益与最终承担的风险不匹配,很多民营担保公司最终⾛向消亡,银⾏仍可坐享其成。
没有损失,还是没有数据,⼜形成⼀个死循环。
再来看逾期贷款
2016年⾮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制度更新,将《G01_II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简表》进⾏了修订,⼀是删除了⼈民币和外币折⼈民币两列。
⼆是增加了逾期贷款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两列。
本⽂主要讲述逾期贷款的统计⽅法,并讲解该表可以得出的2个指标。
基础概念
1、逾期贷款
逾期贷款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没有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或利息的各项贷款的本⾦余额。
2、本⾦逾期贷款
未遵守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截⾄还款⽇仍未偿还的本⾦余额需统计为逾期贷款。
按⽉分期还款的个⼈消费贷款,发⽣逾期的填报⽅法为:逾期90天以内的,按照已逾期部分的本⾦的余额填报,逾期91天及以上的,按照整笔贷款本⾦的余额填报。
3、利息逾期贷款
未遵守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利息,截⾄还息⽇仍未全额偿还利息的贷款本⾦余额需统计为逾期贷款。
4、逾期区间
在1104报表体系中,逾期时间均不填报具体时间,⽽是分为六个区间档,分别为“逾期30天以内”、“逾期31天到90天”、“逾期91天到180天”、“逾期181天到270天”、“逾期271天到360天”、“逾期361天以上”。
统计⽅法
逾期贷款从概念上容易理解,即贷款因本⾦或利息超出合同约定应还但未还的本⾦⾦额,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细节。
我们需要结合《客户风险统计报表填报细则》来讲解该项统计指标需关注的细节。
常规贷款、垫款和分期偿还的个⼈消费贷款在具体处理上会有差别,将举例讲解。
1、常规贷款
这⾥讲的常规贷款主要是指固定资⾦贷款、流动资⾦贷款、个⼈经营性贷款等合同上明确约定贷款本息偿还具体时间的贷款。
常规贷款从约定还本⽇期的次⽇开始作为⽋本的第⼀天,连续计算拖⽋天数,等于数据报送⽇期减去约定还本⽇期,在约定偿还本⾦⽇期即为⽉末的报送⽇期且客户未按约定还款的情况下,当期⽋本天数填报为0。
⽋息天数则是从约定还息⽇期的次⽇开始作为⽋息的第⼀天,连续计算拖⽋天数,等于数据报告期减去约定还息⽇期。
在约定偿还利息⽇期即为⽉末的报送⽇期且客户未按约定还款的情况下,当期⽋息天数填报为0。
案例
2015年5⽉2⽇,银⾏向A企业发放1笔贷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5⽉1⽇偿还贷款本⾦,每⽉20⽇付息。
2015年12⽉20⽇,企业未⾜额偿还利息,则2015年12⽉31⽇报表将该笔贷款本⾦1000万元计⼊逾期贷款。
⽋息天数为31-20=11(天),逾期区间统计为“逾期30天以内”。
2016年1⽉25⽇,企业连同上期逾期利息⼀并归还,则2016年1⽉31⽇,1000万元贷款不再统计为逾期贷款。
⾄2016年5⽉1⽇前,企业均能正常还息。
2016年5⽉1⽇开始,企业未偿还1分钱贷款本⾦和利息,则从当天起,将1000万元统计为逾期贷款,2016年5⽉31⽇报表⽇将1000万元均统计为逾期贷款,⽋本天数为31-1=30(天),⽋息天数为31-20=11(天),但本⾦⽐利息逾期时间更长,逾期区间统计为“逾期30天以内”。
如果企业2016年4⽉20⽇,最后⼀期利息也没偿还,则逾期时间变为30+31-20=41(天),逾期区间统计为“逾期31天到90天”。
再假设本⾦正好为报表⽇到期未还,银⾏在做完⽇终后,尽管⽋本天数统计为0,但仍然属于逾期贷款,逾期期间需要统计为“逾期30天以内”。
2、表外垫款
垫款是是指填报机构由于为⾮银⾏机构承担第三⽅责任,为受担保的交易⽅违约⾏为⽽垫付的资⾦。
包括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和信⽤证垫款等。
对于垫款,从发⽣⽇起算⽋本天数,⽋本天数等于数据报告期减去发⽣⽇期再加1天。
⽋息天数也是从发⽣⽇起算,⽋息天数等于数据报告期减去发⽣⽇期再加1天。
3、个⼈消费贷款
对于按⽉分期还款的贷款,如果—笔贷款由于分期还款情况下多次违约形成本⾦拖⽋,则⽋本天数取拖⽋时间最长的违约天数。
如果由于分期还款情况下多次违约形成利息拖⽋,则⽋息天数取拖⽋时间最长的违约天数。
两者相⽐再取最长者判断逾期天数。
分期还款的个⼈消费贷款(主要是住房按揭贷款)与其他贷款(包括虽然分期还款,但并⾮个⼈消费贷款)相⽐不是发⽣逾期后所有剩余本⾦余额均需填报,⽽是按照90天为界限,区别对待。
具体填报⽅法为:逾期90天以内的,按照已逾期部分的本⾦的余额填报,逾期91天及以上的,按照整笔贷款本⾦的余额填报。
4、借新还旧贷款
借新还旧和因借新还旧⽽展期等形式的贷款的逾期天数从原借款合同的到期⽇起算。
正常的贷款展期的逾期天数从展期后的到期⽇起算。
2014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微企业贷款服务提⾼⼩微企业⾦融服务⽔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即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微企业继续使⽤贷款资⾦。
对于续贷的次数并未明确规定,在经济下⾏期间关于续贷的讨论也有不少,⼀旦⼩微企业断粮,很可能贷款⽴即逾期,对于此类借新还旧贷款,由于贷款的逾期天数从原借款合同的到期⽇起算,逾期区间可能直接会变为“逾期361天以上”。
正确理解指标
1、逾期贷款⽐例
逾期贷款⽐例=[2.A逾期贷款]/[1.A各项贷款]×100%
该指标并⾮监管指标,是笔者想到的⼀个指标。
尽管没有具体的指标值,但可以通过该项指标横向⽐较不同银⾏机构对合同履约管理的能⼒。
指标值越低,说明银⾏客户群更愿意遵守合同约定,信⽤风险管理能⼒较⾼。
2、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例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例=[2.1A逾期90天以上贷款]/[1.2A不良贷款]×100%
该指标是⼀个⽐较常⽤的监管指标,⽤于衡量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之间的关系。
虽然从五级分类逻辑⾓度,贷款的逾期时间并⾮是衡量贷款是否应划为不良贷款的硬性标准,通常情况贷款逾期后银⾏必然要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如果企业超过90天仍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其资产出现减值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
从此意义上来说,该指标还是能够衡量银⾏机构五级分类的准确度的,⼤于100%说明贷款风险分类可能会存在偏离,监管部门应就此问题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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