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正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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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修改背景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是我国公司法自颁布以来20年的时间中继两次制定后的又一次重大的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有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相应的调整,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成分、经济体系、经济制度密不可分,特别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WTO 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新发展和长足进步,为了确保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必须加强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
通过对相关经验的总结,实现对公司法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合当前法制化和国际化的基本需求,在十八的胜利召开后,在对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公司法作出修改,以期公司法起到丰富完善、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的作用。
二、主要修改条文及解读
修订前 修订后 解读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
实际任意认缴。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
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
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
公司。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首次至少必须缴付1股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
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是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
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
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货币出资百分三十也自然失去意义。
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为拿技术出资但是碍于需要百分之三十的现金配套而在设立公司上为难。
修改后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均可成为现实。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删去 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设立公司的费用大
大减少,除了登记费用外,
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他
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出资将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
认缴的出资后,直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
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进行验资。
缴纳注册资本不需开户、验资,程序更为简单。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
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
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进行创业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
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
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
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
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原来主要区别之一是最低注册
资本的不同,公司法修订
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
主要的区别在于有限公司
为人合性、股份公司为资合性,另外一个区别则是人数
不同以及设立方式不同。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需要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在发起人未缴足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
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
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
其规定。
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
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
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
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
记。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
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
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
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
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
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
记。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而不是原公司法规定以实际出资额要向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
公司法修订后不再设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也同时取消法定分期付款的规定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公司法修改亮点
(一) 完善公司的设立制度
通过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来降低门槛,股份有限公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简化公司设立的程序实行准则主义,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的各项责任。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工商总局也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四、公司法修改意义
(一)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受累于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下滑,中国经济预计在未来几年里将呈现低增长局面,此时负面影响最大的是就业,这是摆在本届政府面前的严峻课题。
认缴制的正式登台体现了决策层制度创新的变革理念和放宽公司设立门槛的监管思路。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二)实行认缴制,促进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
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
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
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
相应地,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
的信用体系。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
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
(三)带动其他部门法的修改,“抽逃注册资本”等成为历史
认缴制同时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服务理念开始变化。
不但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设立及增资时的验资程序也将随认缴制的实施而取消。
同时,刑法上的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与注册资本相关联的条款将失去意义而被修订。
除了行政、刑事领域的变化之外,民事领域的现行法律规则可能受到更大的影响。
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董事、高管所负有的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将得到缓解,股东们互相之间对出资不到位所负有的连带责任也将由于认缴制的出现而变得模糊起来。
(四)进一步放宽市场,贯彻“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原则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配置资源也最有效率。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本次《公司法》修正就是贯彻这一原则的体现通过本次修法,我们有理由相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设立、年检等将会变得更为便捷,三部外资企业法废除亦指日可待。
我国法律界对公司法的研究起步较晚且研究的程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表面原因是公司法起草时间仓促而导致不足和缺陷,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完整。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是在结合当今国际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的前提下,针对公司法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足与缺陷,积极进行的总结和研究,是对公司法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对实现公司法在调整各方面经济关系、创建法律体系和维护市场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