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小产权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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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小产权房政策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17年开始的。
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二、小产权房最新政策2017《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
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加上其产权不完整,购买小产权房很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
三、小产权房产权区分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
产权房”。
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
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加上其产权不完整,购买小产权房很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
三、小产权房产权区分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
产权房”。
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
对小产权的解
释主要有3种》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
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监管缺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
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国家小产权房政策第二篇_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 xx北京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国家和各地相关监管部门屡屡提示建设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但仍难以遏制小产权房这一现象的蔓延。
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小产权房建设面积达六十多亿平米,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
小产权房数量非常之大,而且已成事实,是多年来累积起来的问题。
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日前已做出部署,责成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
就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要求:
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
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
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1月29日指出,如不尽快清理小产权房,城镇化进程加快后,问题的蔓延将进一步加速,范围会进一步扩大,今年国土资源部将要重点打好6场硬仗,清理小产权房列为重中之重。
小产权房的危害性很大,一方面挑战了法律权威,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信和尊严;另一方面扰乱了国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影响城市建设及房地产市场正常发展,给社会安定埋下了隐患。
更为严重的是,小产权房的大量违规建设,将危及国家保护耕地政策。
所以,建议你还是不要买小产权房好。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小产权、乡产权住宅是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建设部在近日也发布了购房风险提示。
表示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北京市国土局局长安家盛昨日表示要停建停售小产权房,在业界引起很大震动。
北京新基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卫克坦称之所以目前出现众多小产权房,主要是高房价造成的,许多购房者无法承受高房价而选择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
一
些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借口打政策擦边球建设大量小产权房,购房者是没有资格办理产权证的,这种小产权房对保护耕地也非常不利,因此政府下令停建停售小产权房是净化地产市场的一项有力措施。
张卫克建议,政府要解决问题,除了停建停售小产权房项目外,还应加大土地供应,加大经适房等具有保障性用房地块的供应,给这些购买小产权房的群体提供足够多的买得起的房屋,使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中原地产华北区总经理李文杰建议,政府在停售停建小产权房时要充分考虑到购买者的利益,对于已经停售的项目,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人的房款,在保证了这些购房者的利益之后再按法律程序去处理违法开发商。
国家小产权房政策第三篇_2017年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2017年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深圳小产权房能买吗来源:
华律网 | 浏览4464次 | 2017-03-02 大号深圳市今年将以“城市管理治理年”为契机,向违建这一城市治理“痼疾”出重拳的决心,2017年实现违建负增长。
那么
2017年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是什么?深圳小产权房能买吗? 2017年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按照《深圳市2017~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要求,将不符合规划、违法建设、存在生态安全隐患、低效粗放利用等情形的现状建设用地拆除并复绿。
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清退总规模不低于30平方公里。
浙江省尤其是金华、温州、义乌等城市的经验是值得学习借鉴的。
总结如下:深圳市2017~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要求,将不符合规划、违法建设、存在生态安全隐患、低效粗放利用等情形的现状建设用地拆除并复绿。
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清退总规模不低于30平方公里。
浙江省尤其是金华、温州、义乌等城市的经验是值得学习借鉴的。
总结如下》中指出,尽管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大力度整治、查处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违法建筑),但通过在所谓“深圳小产权房门户网站”以及销售深圳小产权房的qq群了解,我市违法建筑销售市场存在的问题十分严重。
很多违建小产权房都用上了互联网思维,开始在网上卖房。
如“深圳小产权最新资讯”“深圳小产权房信息网”“深圳小产权房网”等。
这些网站,设计精美,图片展示的房源看起来都很“高大上”。
“小产权房”网站的宣传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在其首页经常展示有小区精美图片,看起来与正规商品房无异,同时有专业销售人员提供服务,具备很强迷惑性。
律师认为,“小产权房”营销网站进行经营,需要有主管机关许可才可以。
网站在销售时以迷惑、欺骗的方式诱导消费者,是在为违法建筑推波助澜。
郑伟律师指
出,卖房的主体限定在产权人、中介公司和法院三者,“小产权房”营销网站并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销售。
对于销售人员“运营推送”的说法,郑伟律师并不认同,他说这种提法是在“偷换概念”,即公司的性质到底是“策划”还是“销售”并不明确。
律师提示消费者,尽量不要购买“小产权房”。
第一,“小产权房”没有产权的,不能取得产权证。
第二,如果出现拆迁或征收,“小产权房”的获益人是村集体组织,购买者不能取得任何收益。
第三,不要相信销售人员的推销,按照法律,“小产权房”是不能进行销售的。
小产权房是否合法来源:
华律网| 浏览5296次| 2017-01-16 大号小产权房子一般是农村常见的一类房产,那这样房子是否合法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本人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小产权房是否合法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综上,除以上几种情形建设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外,其他以任何形式的利用集体土地上作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能用于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土地只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
未经征收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是违法的,即使该项目有规划许可证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只能说明行政机关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违法。
村民集体建设的住宅楼的土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一样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房屋性质与宅基地上的房屋一样。
村民集体建设的住宅楼房屋不是商品房,其不能象商品房那样自由转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根据该规定,村民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乡镇政府是没有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权利的。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根据该规定违法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能基于建造就取得物权。
合法建造的村民住宅虽然可以依法基于建造取得物权,但是不能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小产权”和“乡产权”其实是购房人无法取得产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本不可能取得房屋的合法产权。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以上规定表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是违法的。
基于“小产权”和“乡产权”房屋本身不合法或者对其进行转让不合法,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应当返还财产,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因而在买卖的时候是有一定限制的。
而在买卖小产权房的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风险,由于法律对小产权房不保护,因此对当事人来讲是很不利的。
如果你遇到了有关小产权房的纠纷,建议你先咨询一下华律网的在线律师,听听专业律师的意见。
小产权房不能贷款吗,小产权房可以抵押吗来源: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根据该规定,村民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乡镇政府是没有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权利的。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根据该规定违法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能基于建造就取得物权。
合法建造的村民住宅虽然可以依法基于建造取得物权,但是不能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小产权”和“乡产权”其实是购房人无法取得产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本不可能取得房屋的合法产权。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 以上规定表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是违法的。
基于“小产权”和“乡产权”房屋本身不合法或者对其进行转让不合法,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应当返还财产,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因而在买卖的时候是有一定限制的。
而在买卖小产权房的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风险,由于法律对小产权房不保护,因此对当事人来讲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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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能贷款吗,小产权房可以抵押吗来源》中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而银行抵押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提供房产证明。
众所周知,小产权房因为国家不承认,也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小产权房是不可以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的,除非将小产权房转化为大产权房后拥有产权证。
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抵押贷款。
小产权房购买者可以在民间的担保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或者个人借贷。
小产权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找正规的贷款公司,抵押小产权房屋,进行短期贷款周转,到期归还本金。
大家都知道,小产权房屋因为不能上市交易,所以不能办理银行贷款,而且贷款是担保公司所担保的风险较大,所以点位相对大产权房屋而言,利息也相对较高。
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购买了小产权房该怎么办来源:
华律网 |浏览316次 | 大号相信大家对小产权房并不陌生,所谓小产权房是指由农村在自家土地集体建造的房屋,它没有取得国家颁发的房产证。
那么,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购买了小产权房该怎么办?下面,华律网本人整理了收集一些资料,希望有所帮助!【网友咨询】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购买了小产权房该怎么办?【律师解答】
一、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所谓的小产权房,有时也叫“乡产权房”,指的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并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
购买这些房子的人大多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
那么,小产权房究竟能不能买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既然不能办这些手续,产权不完整,就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纠纷和问题,比如无法办理继承、无法对抗国家的征地和拆迁、无法办理抵押等。
当然,这并不是说小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
这些房屋可以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和置换,这是法律允许的。
但这种情况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也不能叫小产权房。
二、购买了小产权房该怎么办? 如果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因国家不会发放产权证,这将导致以后对购房者一系列不利的后果。
应该如何最大程度来维护小产权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呢?根据不同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采用的措施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既然不能办这些手续,产权不完整,就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纠纷和问题,比如无法办理继承、无法对抗国家的征地和拆迁、无法办理抵押等。
当然,这并不是说小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
这些房屋可以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和置换,这是法律允许的。
但这种情况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也不能叫小产权房。
二、购买了小产权房该怎么办? 如果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因国家不会发放产权证,这将导致以后对购房者一系列不利的后果。
应该如何最大程度来维护小产权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呢?根据不同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采用的措施如下》指出:
“小产权房”销售所得款属于非法所得,“小产权房”买卖一经查实,购买者买“小产权房”的房款会作为非法所得款项被没收,希望市民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去购买。
不久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也明确表态,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出售的所谓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此态度一定要坚决,否则将对社会造成不良导向。
广东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不会对“小产权房”进行产权登记。
深圳2017套小产权房公然销售涉及福永桥头凤凰两社区2017年06月18日 07:34 来源:
深圳商报彭晨 [打印本稿] [字号大中小][手机看新闻] 福永桥头社区的小产权房小区已建好,约有1500套,已销售近九成。
近期楼市火爆,“小产权房”也来分杯羹,广告铺天盖地,价格不到一万元一平方米,还能分期付款,福永凤凰、桥头两个社区就有两处超大规模“小产权房”小区入市。
记者现场暗访发现,两小区总计约有2017套房公然销售,看房者络绎不绝。
国家小产权房政策第四篇_2017版小产权房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2017版小产权房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法律规定相关案例)2017-07-07民商事实务作者:
中银南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团队来源:
中银南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团队(微信id:
zyncj zgc)本文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抵押问题、离婚时小产权房处理问题等主要情形进行分类及法院对这几种情形处理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帮助大家更加清晰的了解法院在审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情形一: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法律规定:
(1)《宪法》第10条规定:宪法》第10条规定》(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规定:
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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