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本身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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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本身的缺陷
第一篇: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本身的缺陷
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始于20世纪30年代。
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后,美国开始采取金融分业监管体制。
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之后。
美国形成了当今世界上最为复杂的多边金融监管模式——双层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所谓“双层”是指联邦和州均设有金融监管机构;“多头”则是指联邦设立多种监管机构,并主要采用“机构性监管”,按照银行、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分别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
如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由美联储(Fed)、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则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共同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由全国信用社监管署(NCUA)负责;对储贷会的监管由储蓄机构管理局(OTS)负责;而保险行业则由州一级进行监管,各州及华盛顿特区和美国属地的保险监管者组成全国保险专员联合会(NAIC)作为一个自律组织协调各地保险监管。
金融分业监管模式虽然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但在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后,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实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这对现行的美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特别是次贷危机的爆发,更加彰显了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一是监管机构过于复杂,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冲突,降低了监管效率,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而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但是两者在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的监管上存在交叉和冲突。
此外,监管机构过多也容易造成监管缺位,如对投资银行的活动基本没有监管,而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过程中,恰恰是投资银行起了重要作用。
二是“多头”监管易造成监管标准不一致,加大了合作协调的难度,提高了监管成本,同时还容
易导致监管信息交流不畅,从而错失处置危机的有利时机。
如次贷危机从2007年年初显露迹象到7月份最终爆发,期间相隔了近半年时间。
而在此期间,美联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并没有共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最终导致危机愈演愈烈。
三是以机构性监管为重点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新形势。
尽管美国的分业监管既是“机构性监管”,又有“功能性监管”,但两者并没有很好地结合,其重点仍然是机构性监管。
功能性监管主要体现在金融控股公司上,所有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
例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
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
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监管。
四是缺乏一个对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负责的监管部门。
如在次贷危机发生前,从抵押贷款发起到最终证券化销售,每个市场参与者均假定抵押贷款的发起人已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质量做了可靠的尽职调查,因此抵押贷款的信用评级质量是有保证的。
而事实上这个假定是不成立的,而且没有机构为此负责。
最终,抵押贷款市场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牵连到了投资银行业,引发次贷危机
第二篇:分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分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
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
的金融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
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
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
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
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
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
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现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
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
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
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
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
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
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
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
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体系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
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
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
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
第三篇: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商业文化·财金视点 2007 年 6 月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罗琳彭维琴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
中图分类号:F830.91
国内学者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大讨论,源于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面临巨大挑战:一是由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下,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大变革;二是我国入世后的金融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混业经营给当前金融监管带来的难题;三是国内金融业合作的日益加强和金融集团的出现,我国金融业出现了混业的趋势。
因此,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我认为要经历三个阶段:
(一)适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我认为分业监管是适合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的。
首先,采用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另外,在我国,金融各业的合作基本上是委托代理类业务,金融产品的重合度、交叉度不大,而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基本上是业务层次的,基本上不影响分业监管主体的监管。
再者,我国还不具备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二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能力;三是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这些正是国内金融所欠缺的。
从中国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风险控制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分业经营,银行业就有可能在高收益驱动下,利用现有的资讯和资金优势把手中掌握的数额庞大的信贷资金投入投机性强、风险高的股市或债券市场,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剧烈波动。
同时,也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
其
次,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尚待加强。
所以,考虑到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我国金融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有必要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以后随着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机构监管水平的提高,在规范经营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
渐进式过渡性质的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
(二)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在面对21 世纪国际金融业的挑战及超级航空母舰型的“金融巨无霸”的威胁,特别是在我国自身金融业混业经营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我们应逐步建立综合混业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实际上只是起一个过渡性的作用。
混业经营作为当今世界金融经营体制的主流也是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必然选择。
在这样的背景下,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发展到现阶段开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三大子行业互相分割,不利于实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对接和协调发展,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例如,商业银行的传统融资媒介作用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而影响同时,金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07)04—0025—01
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中信、平安保险)及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尚无规制。
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监管如何协调和分配也不够明确。
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中国金融将进一步嵌入国际金融体系。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外资金融机构便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开始与中资银行平起平坐展开激烈地竞争。
而进入的外资金融机构无论从资金、技术、管理上都是有很大的优势,由于其本身经营多元带来的高抗风险能力,以及跨国公司内部补偿机制带来的灵活策略给我国金融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应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 对金融集
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他有权对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和争议进行界定和裁决,以有效解决我国在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分业与混业经营并存引发的监管难题。
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各类分业经营金融机构包括金融集团公司名下的子公司仍然实施专业化监管。
(三)最终的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统一或综合)金融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一旦形成,金融监管模式将变革为混业金融监管模式。
丁俊(1999)、刘佳(2002)等认为,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集中由一家综合性的监管机构负责。
成立独立的国家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内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监管部、银行监管部、证券监管部、保险监管部等部门,按“金融服务功能”的种类而不是按“金融机构的分类”实施监管。
对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等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综合监管部负责,对其他金融机构则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主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1] 张宏著,《国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经营体制的现实选择》,《怀化学院学报》,2006年6月
[2] 张文菊著,《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思考》,《金融业监管》,2006年5月
[3] 徐燕著,《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金融投资》,2006年6月
[4] 刘康华著,《国内金融监管模式研究》,《新疆农垦经济》,2006年6月
[5] 夏惠著,《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探讨》,《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 年第 2 期
第四篇: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
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
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
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
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
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
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1、混业经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混业经营”,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业务。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
然而,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就会出现
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
2、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它们中的大部分,是兼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与外国金融机构的多业经营之间的竞争,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另外,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显然,对于在传统金融监管方面尚缺乏经验的我国来说,对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将会是力不从心。
第五篇: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点范文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
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
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
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
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
二是货币政策职能。
联储银行参与政策制定,进行宏观经济调研并提出贴现率调整建议。
三是银行监管职能。
联储区行主要负责对在各州注册的商业银行、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外国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
四是政府服务职能。
财政部在联储区行开设政府资金专户,各类政府部门的日常收支都通过该账户进行操作,为税收缴纳、各类国债和联邦机构债券资金的清算提供服务。
五是存款机构服务职能。
为各存款机构提供支票清算、转账支付、电子汇款等资金清算服务。
2、货币监理署(OCC)
美国货币监理署成立于1863年,隶属于财政部,总部位于华盛顿。
货币监理署对在联邦注册的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美国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健康和竞争能力。
货币监理署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银行监管职责。
货币监理署对申请在联邦注册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进行审批,对其机构增设撤并和资本金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批,并主要对联邦注册的全国性银行的境内外的各项经营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二是金融稳定职责。
货币监理署通过监管服务,促进整个银行业的安全、高效和健康运行。
储蓄机构监管署(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简称OTS)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
但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储蓄机构监管署于2012年7月21日并入货币监理署。
货币监理署因此新增了监管在联邦注册的储蓄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的职能。
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美国政府针对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初大量银行倒闭导致的金融危机,根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于1933年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华盛顿。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宗旨是通过提供存款保险,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监督银行安全运营,确保存款安全,维护存款人利益。
该公司向参与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收取保险费,组成保险基金,在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动用保险基金对储户补偿。
4、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CUA)
全国信用社管理局负责监管所有持有联邦牌照的信用社,以及选择参加其存款保险计划的州牌照信用社。
全国信用社管理局作为“最终贷款人”为信用社提供流动性支持,同时管理运作“全国信用社保险基金”,为信用社提供存款保险。
5、各州银行管理机构
各州政府均下设专门的银行管理局(厅),实施对州注册银行的金融监管。
主要职责是准入审批并发放州注册银行执照、机构撤并;颁布并实施本州银行的监管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州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经营不善银行吊销执照并勒令停业整顿。
(三)证券、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