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2008〕4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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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苏政发[2008]4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5.05【实施日期】2008.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住房保障工作,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不健全,政策制度不完善,实施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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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苏政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以人为本、科学防治的要求,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实施改水改厕、卫生创建、环境整治等一系列改善卫生状况的工程,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爱国卫生运动在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脏乱差的现象比较突出,长效工作机制亟待建立完善。
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增加,以及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疾病结构发生了改变,卫生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对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健康、增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自觉增强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造福群众,切实做好健康教育、环境整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重点工作,确保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久广泛开展。
附件: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二○○八年七月三日附件: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6号)和省爱卫会全体成员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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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 件 号】苏府[2008]32号【颁布部门】苏州市政府【颁布时间】20080320【实施时间】20080320【时 效 性】有效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2008〕3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2008年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日苏州市2008年改革工作要点2008年,全市改革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紧贴全市改革开放进程,着眼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推进各方面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一、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精神,做好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加大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力度,审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加快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机制,推进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
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大力推行网上审批,进一步改善审批方式。
继续加强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市发改委、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二)依法规范政务公开。
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配套措施,探索建立符合苏州实际的长效管理机制。
(市监察局牵头)(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四)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城市的做法,对行业协会现状进行梳理,规范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拟订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政策意见,做好部分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的转移、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等方面的改革试点工作。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ba0af34693daef5ef73d14.png)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
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50万人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20万以上不足50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20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城镇;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暂定如下:(一)大城市:2.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2.5元至24元;(三)小城市:1.5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12元。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b9a870c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eb.png)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苏府办[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日苏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中心任务,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立科学监管理念,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为我市全面实现“两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紧紧围绕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四个环节,强化监管监测,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感普遍增强,食品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1.全市蔬菜高毒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95%以上;2.生猪及其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非法使用得到遏制,“瘦肉精”平均检出率较上年下降1个百分点;3.水产品药残检测合格率达98%以上;4.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率达95%以上,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比重达25%,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5.进一步清理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对纳入监管范围的100%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6.米、面、油等加工食品的安全质量指标合格率达90%以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添加剂行为得到明显规范;7.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和专业批发市场的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和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等六项制度的实施率达100%;全市农副产品市场基本建立起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制度完善、规范有序的市场标准化管理模式,农副产品市场检测设施配备率和检测实施率达到100%;8.学校食堂、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有效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9.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系统,发挥12345举报投诉网络作用,食品案件办结率达100%;10.大力推进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年内完成1个国家级、2个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并通过验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22da828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37.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苏府[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府〔2008〕13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先后出台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年龄大、文化低、劳动技能差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仍有一定的困难。
为不断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完善政策,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目标原则(一)目标。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通过积极扩大被征地农民就业,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序衔接征地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社会保险等政策,建立全面覆盖所有被征地农民的保障体系,使被征地农民全部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保障)的统筹协调发展。
(二)原则。
1.稳定现有政策体系。
现行的在实践中形成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受益的基本办法,应在稳定的基础上发展完善。
2.完善扶持政策框架。
抓紧解决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面临的具体困难,研究扶持政策的完善和落实,相对统一各地区的政策框架和制度,确立公平合理的政策导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b26a07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a7.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苏府办[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9〕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六日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保障办法》,进一步推进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综合治税,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保障办法》的重要意义地方税收是地方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财力保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税收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经营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分配多样化、核算复杂化等特点,税源控管难度不断增大。
加之地方税收税种多、涉及面广,税务部门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对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不同程度地造成了税收流失,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
贯彻落实《保障办法》,有利于促进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支撑、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各部门的分工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便于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涉税信息,加强源头控管,实现治税方式从税务部门单一型到社会各部门综合型的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发挥行政职能;有利于解决涉税信息传递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有利于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等问题,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939306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8f.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苏府办[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8〕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巩固三年来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成果,全面落实《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保证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的饮用水安全,防止因蓝藻暴发而影响我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确保不发生蓝藻大面积暴发导致水质黑臭,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水利和环保的副秘书长,市监察局、环保局和水利(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我市工作方案,听取各地情况汇报,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监察局、环保局、水利(水务)局相关处室组成,负责日常事务,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有关工作,调度、汇总、编发并上报各地整治情况简报,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各地整治情况的抽查、互查和督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2b8671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60.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苏政办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两个率先”,促进我省农村和谐稳定,现就2008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受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民风险意识;逐步扩大保险品种,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规范农业保险工作流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做好保险理赔,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实效,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及灾后理赔工作,保护好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坚持全面发展,把农业保险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为民办实事;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品种间的均衡发展。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我省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
(二)统筹兼顾。
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住有利时机,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尊重实践经验,分类指导,在探索中不断总结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b0f3371f376baf1ffc4fad62.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1]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1【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如下: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关于贯彻《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1986〕77号)2.苏州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苏州市乡镇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87〕96号)3.关于提高苏州市区教育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府〔1988〕61号)4.批转市体改办等13个部门《关于扶持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1988〕70号)5.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集体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0〕61号)6.印发《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2〕7号)7.关于印发《苏州市普及高中段教育的实施意见》(苏府〔1993〕51号)8.关于宣传贯彻《教师法》的通知(苏府〔1993〕114号)9.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地名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地名命名审批权限的请示》的通知(苏府〔1994〕12号)10.关于批转市体改委等14个部门《加快发展校办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1996〕47号)11.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6〕101号)12.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6〕115号)1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1997〕25号)14.苏州市政府部门实行定期审计的办法(苏府〔1997〕35号)15.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1997〕67号)16.关于印发苏州市废旧塑料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1998〕23号)17.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10号)18.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加强承包施工安全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14号)19.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67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74号)21.关于印发《苏州市民用船舶动员准备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75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实施规划》的通知(苏府〔1999〕118号)23.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州市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3号)2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62号)25.关于批转市残联等部门《苏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1〕7号)26.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12号)27.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1〕25号)28.关于印发苏州市鼓励外贸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1〕37号)29.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6号)30.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保障转变的意见(苏府〔2002〕62号)31.关于印发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86号)32.关于印发苏州市停缓建工程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91号)33.印发关于市级机关房地产开发单位实施改制并与市级机关脱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92号)34.关于印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苏府[2008]5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苏府[2008]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35ac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3a.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苏府〔2008〕5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规章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必要时也可邀请专家参加起草小组。
要根据调研、起草、论证、协调等几个阶段对立法项目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时间进度要求。
二、主动搞好协调和论证。
规章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形成共识。
经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规章草案上报市政府时要提交书面说明。
在起草过程中,可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对其中一些重大的或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要采取立法听证等形式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注意把握报送时间和程序。
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见附件1)上报规章草案及有关材料。
上报前应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同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附起草说明和规章草案对照表。
向市政府上报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各3份;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章草案、起草说明、草案对照表、立法依据、参考材料各3份,并附电子文本,电子信箱:*************。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6208c9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d1.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苏府规字[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日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对市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通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地占比合理提升,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适用范围鼓励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形:(一)闲置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
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属于政府专项整治“关停并转”范畴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利用的工业用地。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2008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2008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82950a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e5.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2008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苏府[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2008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8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2008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
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苏州市2008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六次会议精神,推进全市政风行风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全市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富民强市目标,以群众是否满意为主要标准,不断创新政风行风建设的新举措;以规范权力运行为主线,不断深化政务事务公开;以纳税人评议为载体,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今年,评议工作要与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有机结合,认真解决政务事务信息公开方面、办事服务廉洁、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评议对象和方法评议对象为52个单位和行业(见附件),其中,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被评行业为全省确定的重点。
市政府纠风办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对全市保险行业进行行风评议;苏州银监局、市证券同业公会按全省要求,统一组织对全市银行及证券行业进行评议;其他单位和行业自行组织评议。
苏州市区的评议工作由市政府纠风办统一组织。
各县级市的评议工作参照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自行组织实施。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年度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年度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8cc3f07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ee.png)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年度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苏府办[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年度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08〕17号)各市和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落实问责制,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遏制违法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苏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苏府办〔2007〕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08年度加强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和查处违法用地等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在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除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外的其余各县级市、区,开展年度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
二、考核目的: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正确处理“吃饭”与“建设”、“保护”与“发展”在土地利用上的关系,加快推进土地利用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在全社会形成珍惜土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用地的良好风尚,遏制浪费和违法用地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考核内容:(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考核当年度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包括耕地保有量考核、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考核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等。
(二)土地利用责任目标考核。
重点考核各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耗土地资源的情况,包括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考核,单位建设用地投入产出考核,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情况考核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考核等。
(三)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责任目标考核。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9aaa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94.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5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委主要负责研究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重大规划、政策和办法;(二)指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三)确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城市管理的工作职责,下达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四)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五)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市城管委是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机构,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城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市城管委日常工作。
市城管办设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任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城管办在市城管委领导下,负责处理市城管委的日常事务。
市城管办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市城管委日常工作,筹备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文件,处理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二)传达贯彻落实市城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承办市城管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地、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考核,并根据考核公示的结果,核定拨付经费,落实奖惩措施;(四)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五)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50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50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3162acb5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4d.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50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苏政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50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苏政发〔2009〕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8年初,根据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省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将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成50项重点工作,明确由省政府领导成员和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一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责任意识,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各责任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了专项抽查,并对农村新一轮五件实事、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完成情况进行问卷调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政府参事视察检查交通、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总体来看,50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全面实现。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目标分解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1%。
(省发展改革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地区生产总值突破3万亿元,增长12.5%左右。
2.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4%。
(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统计局)(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6%左右。
3.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3%、3.6%。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4.48%、7.2%。
4.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
(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731亿元,增长22.1%。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对口援助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08]27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对口援助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08]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99b0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e5.png)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对口援助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对口援助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08〕27号)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市政府同意《2008年苏州市对口援助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三日2008年苏州市对口援助工作计划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开展对口支援西藏林周县、陕西榆林市、重庆云阳县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给我市的政治任务,更是我市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008年,我市各级、各部门要在巩固帮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全面加强与对口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
坚持以政府援助为基础,以企业合作为重点,突出援建项目带动,探索建立有利于优势互补、提高效率的新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
通过资金援助、企业合作、人才交流、劳动力转移和教育、卫生、科技帮扶等形式,着力帮助对口地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增强受援方自我发展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重点(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探索对口支援工作新思路。
东部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西部和边疆地区,是党中央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政治任务,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西部欠发达地区实现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b1cf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de.png)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社医〔2007〕6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建筑企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建筑企业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包括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第二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工程总造价,暂按如下标准计取: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1‰;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0.6‰。
苏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714267767f5acfa1c7cd94.png)
苏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
理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苏府[2008]1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22
【实施日期】200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通知
(苏府〔2008〕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努力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
2.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分解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8年度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书。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d203155284ac850ac0242de.png)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苏房改〔____〕号市房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现将《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一、关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一)为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根据《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____~____年)》(苏府〔____〕48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____〕20号)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现有住房范围的认定(三)下列房屋必须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 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4.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7.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住房;(四)上述5年内,是指自情况发生之日至正式申请登记之— 2 —日,未满5周年。
(五)以上所列7类住房,指坐落在苏州市区7城区范围内的住房。
(六)以上所列7类住房,必须认定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计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家庭成员有多处住处的,不论住房性质如何,都必须合并计算面积。
(七)申请家庭成员的配偶,不论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其名下的以上所列7类住房,都应该计算为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八)“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算现住房面积。
已享受过政策优惠的不能重复享受,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不论房屋产权何时转移,申请住房保障时都要全部算现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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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08‟4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
附件: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二○○八年四月十七日附件: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一、总则(一)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党的十七大要求“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到“住有所居”。
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努力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和谐苏州”、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进一步关注民生、惠及百姓,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以《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苏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三)本规划的规划区为苏州市市区。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为重点规划区。
本规划对中心城区的保障方式和住房供应计划进行具体规划。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按照本规划的统一规定和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五)本规划是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依据。
在规划期内凡在规划区域范围内,开展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即住房保障工作,应符合本规划;制定相关的计划、方案、办法等,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六)总体目标。
在规划期内,基本建立起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要对象,以供应各种类型保障性住房和发放租金补贴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形成工作网络完整健全、保障方式科学合理、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政策制度相对完善、各项管理规范协调的有苏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任务。
(七)具体目标。
在规划期内,全面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低保廉租型住房的比例达到80%左右;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明显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
(八)基本原则。
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住房保障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应保尽保,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的原则。
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要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保障形式、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实行有效保障,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要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基础上,做到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逐步扩大、分步实施。
3.统一政策,有序推进的原则。
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通过住房保障制度来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在市区范围内,对保障范围、保障形式等实施统一的住房保障政策,做到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分层实施、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有序推进。
三、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九)根据市统计局统计,截至2007年底,苏州市市区总户数为777273户,总人口数为2353019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26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34平方米。
城镇低保标准现为350元,最低工资标准现为850元。
苏州市中心城区总户数为276614户,总人口数为765467人。
(十)保障对象。
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家庭收入为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根据家庭的具体收入情况,按三种类别实施住房保障。
1.城市最低收入家庭。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约覆盖2%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以配租低保廉租型住房为主的保障方式。
对无房和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家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家庭,实施优先供应低保廉租型住房,收取廉租租金的保障方式。
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的家庭比例达到保障对象的80%左右。
2.城市低收入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家庭,现标准为850元。
约覆盖25%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先发放租金补贴和供应共有产权型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再逐步实施供应市场租金的市场租赁型住房的保障方式。
做到应保尽保,供应保障型住房的比例争取达到已登记合格的保障对象的60%左右。
3.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现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20元以下的家庭。
约覆盖55%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供应完全出售型住房的保障方式。
做到基本满足购房需求。
四、保障方式和住房供应量(十二)住房保障的六种主要方式:1.供应低保廉租型住房。
供应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取廉租租金,套型建筑面积在50m2以下。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供应800套,建筑面积约4万m2。
2008年度供应400套,建筑面积约2万m2。
2.供应市场租赁型住房。
供应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取市场租金,套型建筑面积在55m2左右。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供应700套,建筑面积约4万m2。
进行前期调研,制定相关政策,2009年度供应100套,建筑面积约0.55万m2。
3.供应共有产权型住房。
对符合条件、有部分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85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供应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建筑面积在60m2左右的房子,申购家庭出资购买房子一半以上产权。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供应1800套,建筑面积约11万m2。
2008年度供应500套,建筑面积约3万m2。
4.供应完全出售型住房。
对符合条件、有购买能力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22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4.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供应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建筑面积在60m2左右的房子,申购家庭出资购买房子的全部产权。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供应5100套,建筑面积约31万m2。
2008年度供应1100套,建筑面积约7万m2。
5.提供租金补贴保障。
对符合条件、未供应保障性住房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增强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租金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实行联动,适时进行调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的70%左右。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提供租赁住房补贴约7200万元。
2008年度提供租赁住房补贴约1440万元。
6.提供租金减免保障。
对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租金减免,减少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在住房上的消费支出。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金减免的标准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金减免标准的70%左右。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减免直管公有住房租金约1000万元。
2008年度减免直管公有住房租金约200万元。
(十三)五年规划期内,中心城区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8400套、50万平方米,按成本价测算投入资金约6.627亿元。
按本规划的总体目标,根据住房保障具体实施和申请情况,对房源配置和资金投入进行年度调整。
五、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十四)解决拆迁区域内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在城镇拆迁项目中继续坚持“三个确保”原则,即确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买得起定销商品房;确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买得起同区段同类型同面积二手房;确保可以满足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产权交换的需求。
通过城镇拆迁,使拆迁区域内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切实解决。
(十五)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
对市区老住宅小区继续进行以修缮房屋、改造配套设施及美化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
每年完成60~70万平方米的整治任务。
(十六)支持和规范集宿楼建设。
根据国家《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和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外来人员集宿化管理的意见》(苏办发…2005‟67号),支持和规范集宿楼建设,加快推进全市外来人员集宿化管理工作。
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分步推进。
要争取灵活建设的形式,鼓励股份合作。
要加大扶持力度,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惠。
要依据政策法规,实行规范管理。
享受优惠政策建造的集宿楼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发放土地分割证及分割的房产证,不得向市场销售。
努力使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的到房。
(十七)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逐年扩大覆盖面,对不建或擅自降低标准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
做好住房公积金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政策支持,努力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十八)加强监督指导。
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
要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政绩考核。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对下级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九)优先土地供应。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